共和製的選擇應該是基於當時人口太少,而且居住分散,再有就是社會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從世界曆史看,民主製對於現代國家更具有降低政治衝突的效果。
第二是選舉人製度,這是非常過時的內容,使得美國的大選被對經濟發展影響最小的社會成分綁架,這顯然是不合理的。而且不真正滿足一人一票的原則,因為每一票的權重不同,加州平均每70多萬人一張票,懷俄明州平均每十幾萬人一張票。
這兩項都應該通過修憲改變,否則美國社會政治沒有前途。
憲法是關於程序,程序體現權利(區別於權力),因此單純從權利角度考慮是違背現代民主理念的,因此本文的觀點其實是一種對憲法意義的理解的誤區。
看看現代民主理念的代表性文件大憲章就知道了,定義的是程序,不是權利,而是間接體現權利。也就是說,在權利需求下,程序是可變的,這就是修憲的合理性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