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營,是中國共產黨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完成沒收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財產之後,1950年代初期,針對民族資本家和私營個體勞動者,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政策和運動。
如果你購買了國資控股的某家上市公司股票,忽然得知既不分紅也不還本了,而這家企業仍在經營獲利;如果你是一位私企業主,有國有資本注入,合營了一個時期後,忽然被告知股本和紅利都不存在了——你會覺得公平嗎?
企業的“公私合營”,作為特定含義的曆史名詞,如今已很少使用,但公私合營的經營模式依然存在。企業不應侵犯股東權益,尤其在上述情況中,即使不冠以“公私合營”的名義,公股對私股的侵權依然存在。
1952年發動的“五反”運動,摧毀了企業家們的企業心,在巨大的政治和經濟壓力下,很多人都不想繼續經營下去。1953年“過渡時期總路線” 提出後,毛澤東決心要讓“資本主義絕種,小生產也絕種”。隨著社會主義革命的提前發動和農業合作化高潮的到來,1955年11月“對資改造”正式啟動,事 實上廢止了1954年憲法中“國家依法保護資本家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它資本所有權”的條款。“三麵架機槍,隻準走一方”的強勢,令民族資產階級別無選擇, 全行業公私合營在1956年底實現了。
根據當時的贖買政策,對私營企業進行了清產核資,但公方一言九鼎,私方毫無發言權。據統計,1956年全國公私合營企業的私股總額為24.2億 元,並據此對私股支付年息5%的定息,領取定息的私股股東共114.2萬人。據薄一波回憶,此前私營企業繳納重稅及攤派公債後的盈利率約為10%。這種還 本付息的贖買方式,略似當今之封閉式保本基金,但息率不僅低於盈利率,甚至低於存款利率。有高級幹部欣喜地說:“國家發了一筆洋財。”
公私合營後的私方人員有職無權,其管理經驗不被重視,政治上淪為“改造對象”。當時資本夠2000元即劃為資本家,95%的人領取的定息月均隻 有幾元錢。很多人寧願放棄定息,以摘下尷尬的“剝削”帽子。1957年的“鳴放”中,上海企業家李康年建議:由政府發行工商企業改造贖買存單22億元,年 期分為20年,一次性收回資本家所擁有的股票或合夥議據。關於定息的性質,經濟學界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定息是剩餘價值,一種認為是剝削而不是剩餘價值。 民建、工商聯副主委章乃器認為,“定息不是剝削而是不勞而獲的收入。”但毛澤東堅持定息是剝削,李、章的主張成了“右派言論”。
據說定息將發七年,但毛澤東又說:“七年虎頭,五年蛇尾,到第三個五年計劃。如果還需要延長,到第四個五年計劃還可以拖下去。”(《同民建和工商聯負責人 的談話》,1956年2月7日)到1966年發動“文革”,資產階級從“改造對象”變為“專政對象”,定息在同年9月停止支付,總共支付了十年,相當於全 部私股股本的50%。未經任何合法手續,公私合營企業全部變成了國營企業。“文革”結束後給原工商業者落實政策時,根據1979年1月《黨對民族資產階級 政策問題》規定,“公私合營時股票股息發放到1966年9月結束,現有資產階級工商業者要求領取在此前應領未領股息是可以的”。1981年,又從當時在世 的86萬原工商業者中,區別出勞動者70萬人,約占81%,這些人已被改造、專政了25年。
國家財政部1979年下發文件,確定不再清退私股股金。1983年2月,中央統戰部和商業部聯合發文規定:公私合營企業的資產,“國家已按年息五厘發給定息,發至1966年三季度,公私合營資產(包括核定投資房屋)已屬國家所有,不應退還本人。”此後全國發生多例私股定息或股權的訴訟,皆因上述政策文件的原因而敗訴。
憑著黨政部門的政策文件拮抗憲法,將公私合營企業變國營企業的“文革戰果”保留下來,卻留下嚴重後遺症:私股股權轉為國有股權的法律程序並未完成,企業由公私合營轉為國營缺乏合法性。這部分國企(原公私合營企業)的轉製、拍賣、破產,也會存在法律漏洞。
隨著國家的改革開放和民營企業成為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曆史經曆了一輪否定之否定。對私營經濟和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條款相繼寫入憲法,向1954年憲法回歸,《物權法》也於2007年公布實施。但就原公私合營企業的私股產權而言,對公民財產權利的保護,仍存在法理邏輯和司法實踐上的悖論。
政策畢竟不能代替法律。就曆史上國家對公民的傷害做出賠償,在法製國家負責任的政府中多有先例。不作為,則無以取信天下,
(章立凡:現代史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