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理解第一次被解聘的心情,但你先生的當務之急是找工作。
既然公司要重組,被解聘應該不是突然,即使解聘的理由是因為效績。
至於股票的價值,很可能一年前確實是15-30,現在跌到了1.2. 也可能當時說得時候有很多助動詞,英文不是母語的人很難聽明白。總之,凡是沒有白紙黑字寫出來的許諾,都不可信。
請律師的目的之一是把解聘談判成下崗,因為下崗不是員工的錯誤,而公司可能要付更多的錢給員工。同時 ,現在很多公司在做背景調查時隻提供任職的時間,不提供離職的原因。
告公司欺詐,如果律師現在不要錢,贏了以後分成,可以考慮。否則要考慮花了好多錢打官司,得不到補償的損失。(谘詢律師可以作為一個解決心理壓力的方法,比衝著你發脾氣好)但是否真要走程序,有了工作後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