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去函嚇唬一下,給自己爭取些利益,是最實惠的。
打官司費時費力,不劃算。
1)有點出乎我的意料,你是否跟公司簽了合同,一天工作9小時?
DC這邊有的公司/政府隻要求工作7.5小時/天,這樣你有半個小時吃飯的時間。
如果 4)裏麵的要求能達到,我認為可以撤了。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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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去了幾個月才知道的。開始還以為是臨時的,後來才知道就是這樣。
-Hu-C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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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2014 postreply
15: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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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 沒問我說的老板犯有工錢竊取(wage theft)的問題
-CheGuev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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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2014 postreply
18: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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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律師說老板完全可以用係統出錯解釋。exempt 員工不能以超時工作為理由
-Hu-C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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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2014 postreply
19: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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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勞動法並沒有限製工作超時的規定, 如果你已在9小時的條件下工作了一段時間,即使你沒有簽字
-CheGuev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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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2014 postreply
18:2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