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4)裏麵的要求能達到,我認為可以撤了。

來源: 2014-10-07 15:12:42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律師去函嚇唬一下,給自己爭取些利益,是最實惠的。
打官司費時費力,不劃算。

1)有點出乎我的意料,你是否跟公司簽了合同,一天工作9小時?
DC這邊有的公司/政府隻要求工作7.5小時/天,這樣你有半個小時吃飯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