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你們辯,我也來湊熱鬧:

來源: 廢話多多 2014-07-24 12:21:02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423 bytes)


1. 帖子沒指名道姓,隻有說的是事實,告老板的那個人才能證明說的是他。既然帖子說的是事實,那麽誹謗罪(defamation)不成立。

2. 如果帖子說的不是事實,那麽在沒有指名道姓的情況下,告老板的人怎麽知道說的是他?誹謗罪還是不成立。


告狀的同學,邏輯啊邏輯。

所有跟帖: 

告狀的同學 = 告老板的人? 所以HR 根本不會受理。但苦主的申述卻是要慎重對待的。 -多哥- 給 多哥 發送悄悄話 多哥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24/2014 postreply 12:27:43

不是證據,是政治 -usinca- 給 usinca 發送悄悄話 usinca 的博客首頁 (284 bytes) () 07/24/2014 postreply 12:37:26

人家上頭下麵都已分析了,告密者的東西不是你說的有板有眼, -多哥- 給 多哥 發送悄悄話 多哥 的博客首頁 (52 bytes) () 07/24/2014 postreply 13: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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