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開始時,“Lay off" 的含義是離開公司不是員工的錯兒,而是因為公司沒有工作了,等有了機會還會將員工聘回去,後來引申為無過錯解聘,所以政府給予失業補助。
你的情況不是lay off,而是discharge,因為當時的理由是 “不能 reach their expectation“,你在 “接受severance 的一頁紙上簽了字。” 可以理解為接受的公司的決定。
現在你的主要目的是和公司談判,把 discharge 改成 lay off。在以後任何背景調查時隻提供工作時間,工資,職稱,離職原因是 lay off。這個談判你自己恐怕做不來,需要律師幫助。
如果我是你,在勒緊褲腰帶還可以過日子的情況下,我不會在失業救濟上爭執,盡快爭取改變離職原因。如果公司不用多掏錢付一部分失業救濟,改一下離職原因不是什麽大事。離職原因改了,你會很快找到工作,失業救濟的那點小錢就沒有那麽重要了。否則官司拖下去,得不償失,光律師費就不知要添進多少去。
要找律師和公司談判。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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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公司談判,把 discharge 改成 lay off!
-Quar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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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2014 postreply
11: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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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ong! it is not like what you said
-puma_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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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2014 postreply
19: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