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案方式3種談

1,現場取證明確,(分人證物證)
2,在前一種條件不足的情況下,用刑偵審問技術,這個方法也就是造成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所以,為世人厭惡。
3,由鬼神介入的(台港澳和東南亞地區特別多)

朱案的特點在於,報案晚了4個月,1的條件基本破壞殆盡,當物證和人證聯係不上的時候,基本有重要懷疑對象,但是按照法律的精神,這個確實就是不能因懷疑而定罪。這也是定不了案的核心原因。
而2的條件被清華和部分有心人士阻攔,
所以,破不了案,屬於正常。

對這個案件,我隻能說,人算勝不過天算,投毒的人,逃得過公審,也逃不過民運的折騰。
雖然再次差異民運們的大腦素質,和行政處理能力,隻是,嗬嗬,真好,最好一輩子也別破,讓她生活在民運的絞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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