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跳槽法律問題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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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與現公司簽合同說,離開此公司後,12個月內不能應聘任何競爭對手公司的類似職位。

對於一個不是公司的重量級人物,真要這麽做,有麻煩嗎? 公司會為一小蘿卜頭打官司?

如果是被現公司裁了,是不是合同的說法就無效了?

請專家賜教,謝謝!


 


 


 

所有跟帖: 

是。 -Marie1- 給 Marie1 發送悄悄話 (138 bytes) () 04/08/2013 postreply 22:54:09

如果公司不著你麻煩,應該沒事,如果真要找,你肯定會輸。 -臭臭媽媽- 給 臭臭媽媽 發送悄悄話 臭臭媽媽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09/2013 postreply 07:46:00

看裁員package的規定 -Easy.Spin- 給 Easy.Spin 發送悄悄話 Easy.Spin 的博客首頁 (231 bytes) () 04/09/2013 postreply 09:46:13

我也聽說過的. -ca2004- 給 ca2004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4/11/2013 postreply 08:58:22

先把offer接下來 -胡說之- 給 胡說之 發送悄悄話 胡說之 的博客首頁 (688 bytes) () 04/09/2013 postreply 13:54:17

聽說要看每個州的法律, 有人說在有的州, 這是違法的, 不知真的假的. -ca2004- 給 ca2004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4/11/2013 postreply 08:56:48

thank you all for your input! -美西遊子- 給 美西遊子 發送悄悄話 美西遊子 的博客首頁 (73 bytes) () 04/09/2013 postreply 22:40:27

non-compete 是比較嚴重的,但是如果是fire的話,公司應予以補償你12個月 -Crystaldowns- 給 Crystaldowns 發送悄悄話 Crystaldowns 的博客首頁 (63 bytes) () 04/10/2013 postreply 06: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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