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與現公司簽合同說,離開此公司後,12個月內不能應聘任何競爭對手公司的類似職位。 對於一個不是公司的重量級人物,真要這麽做,有麻煩嗎? 公司會為一小蘿卜頭打官司? 如果是被現公司裁了,是不是合同的說法就無效了? 請專家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