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事情不需要給他人下結論。作者並沒有陳述收到過來自於公司的函件明確說明是被開除的。 在美國,以解職(laidoff)為借口讓人開路的事比比皆是,這是公司保護自己的一種做法。如果公司沒有規定在解職前必須提供書麵原因解釋,那公司有很多理。當然從法律角度攻擊程序上的(procedure)錯誤(violation of laying offf procedure) 是一個法律上最能站得住腳的做法,但它以規定(local bylaw)為準. 作者沒有說是否曾經在被雇用時是否簽署過這樣的一個文件(responsibility of employee or agreement of employment). 隻言片語,個人經曆在很多時限製了對事件本身的了解和分析。每個人都可以在這裏發表自己的看法,但是沒有人有任何資格在這裏做judgement。 你的英國經曆或許不適合美國社會,你的個人經曆不過是個人經曆。
“totally wrong"?不要如此決斷,在沒有太多細節就下如此結論不公平,
所有跟帖:
• 是太過分了。有什麽資格說別人錯了?Who do you think you are?不就是被開除過嗎? -河濱- ♀ (0 bytes) () 08/08/2012 postreply 11: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