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廢話多多】
人在職場上,經常遇到不公平的事。小的不公平,自己就處理了。遇到了大的不公平,告,還是不告?回答是:先搞清告狀的目的是什麽,再想好告完狀以後怎麽辦。
如果告狀的目的是為了出口惡氣,那麽在告狀的過程中要受的氣更多,這種損人不利己的狀還是不告為好。如果告狀的目的是要以經濟手段懲罰對方,告狀的收入可以確保以後有飯吃,無論改行還是賦閑,這種狀可以考慮去告。如果告狀的目的是解決問題,那麽不用告狀的方式解決問題效果更好。
其實,在問告與不告的問題時,我們已經有了一個錯覺:美國職場是公平的,所以遇到不公平的事就有了告狀的選擇,告狀的結果是好人(我)贏了,壞人(他)輸了,正義得到了伸張。
然而,美國司法機構的職責不是判斷對錯,美國司法機構的職責是判斷有沒有人違法。如果去打官司,就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犯了法。不管公司的做法公平與否,不犯法誰也沒辦法。縱觀美國曆史上幾個著名的“不公平”的大案,輸方不是無理,而是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犯法。
打完官司後,人還要吃飯。在一個行業做長了,很有天下真小的感覺。在外麵開會時聊天,說著說著就發現張三李四王二麻子全是一家人。寫推薦時人人都要政治上正確,但聊天時大家嘴上無顧忌,想到什麽說什麽。可以理解,聽到有人告過老公司,下一個公司見了此人多半飄過。而且山不轉水轉,指不定什麽時候和告過的人又轉到了一起。
所以,有證據,告的贏,就告,大不了以後改行。否則,爭取一個好結果,然後找個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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