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的困難主要是事先沒有捜證意願,往往是去職後的氣憤才想到要去討個公道,可捜證的最佳時期已過,困難重重。一但真的起了官司,最終十有八九都是以和解結束,因為打官司,整個過程對原告被告的身心都是一種煎熬,最終落腳點大多是用雙方都能接受的數目去了結。有利於員工的是:美國法律是保護員工的,而雇主一方很容易存在著有意無意的問題。華人文化在職場中以忍耐與和氣為特質,故華人在職場中真正因不平而鳴的比例較其它族裔較低。這是我的經驗。
職場中遇到不平時鳴與不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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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人賤民心態重,出來問題先埋怨自己。想告狀了是因為忍無可忍。 -疑馬甲- ♂ (0 bytes) () 08/24/2012 postreply 18:5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