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是違反federal law, 很嚴重的罪。[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Title VII), which prohibit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race, color, religion, sex, or national origin; ]
不要說外麵的法律,就是公司published的rule就有申明,公司反對歧視,誰遇到不公,可以上告。
不管我是否辭職、還是另外開公司,我覺得是遇到的歧視,難道我不應該上告?
老中是有語言、文化的弱點,但是並不等於老中在公司就自然應該在最底層,永遠沒有機會。 這隻是implicit的requirement,但如果攤開了,讓外麵人來審核、或者打官司,公司絕對不能夠把這作為打壓你的理由。
而且恰恰是因為minority,在人脈、文化上的弱勢,就有federal law來保護和平衡我們。 難道我們不應該依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