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所謂這處理那處理的,起因如何,根本原因如何,都是平頭百姓的“解讀”,也就是猜想。到底怎麽處理了,有什麽法理的根據,如果這些公開,又據可查,那就不會有那麽多猜想。他做好事,找了一座橋,就獎勵這件好事;他做壞事,拆了那座廟,那就懲罰他的錯誤行為。我們太喜歡對一個人做“全麵的評估”,其實人都是多麵體,矛盾體,讓他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就是了。哪有完全的好人或者壞人?既然如此,那種所謂的全麵評估,無非是要麽把人打倒,要麽把人捧上天。
現在的同情也好,歡呼也好,其實都沒什麽意義,因為這都是黑箱操作。手段不合法,目的提也不用提,說了也是臉上補點粉而已。
"嚴打"把偷自行車的斃了,用不著叫好;因為相對的,必然有飛車搶劫沒人管的時候。沒有“寬”,你就從來不需要“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