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司機活著,可以碰撞後改變方向的。” 是想暗示bus司機有偽造現場之嫌嗎?!
至於嗎?有必要嗎?又不是在大陸!
左轉對直行、叉路跨主路、有stop sign 對無 stop sign,無論哪一種出了事就全責,這個case三條全占了有什麽疑問呢?
這要是北美華人出的事故,幾乎根本不可能有什麽討論的,因為誰的責任大家都明白;
就是因為是大陸來的司機,不清楚北美的習慣,不遵守北美的規則(其實中國大陸的規則就遵守嗎,不知道,大家腦補)
引來大批大陸的關注,甚至翻牆過來的,
一會懷疑bus超速,又懷疑bus酒駕,又什麽失控,又什麽撞擊點,又什麽最後位置,又“bus司機活著,可以碰撞後改變方向的”又什麽這個可疑那個可疑……
可是這些重要嗎?你沒有路權就是沒有路權!!可惜在大陸好像沒這個概念?
不禁又想起對比一下北京老虎事件:
一會說因為吵架,一會說嫌坐著不舒服,一會說誤以為出了虎園(這個陰險,因為暗示動物園的提示不夠明確,這樣就可以推卸責任、可以訛到錢了)……可是,這些都不重要,禁止下車就是禁止下車!!
多年的經驗是,大陸是有規矩,但都是不一定要遵守的的,出了事呢?可以鬧啊。強詞奪理,胡攪蠻纏。管他有理沒理黑貓白貓,訛到錢就是好貓
我們看到了夠多這種例子,最近這兩個最典型,恐怕以後也會繼續看到
(btw
一個交通事故,如此強調邏輯、結論、嚴密、細節,並不利於提高國人安全開車
隻能助長強詞奪理的衝動
反而讓關鍵的路權意識稀釋在茫茫討論和細節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