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洛杉磯法庭當了一天被告,才明白“正義”原來不講普通話
那天我縮在洛杉磯縣高等法院的硬木椅上,牛仔褲被我攥得全是褶,背上的汗水滑進腰帶,黏得我直想撓。法庭裏一股消毒水味,我盯著地板上的裂縫,腦子裏亂成一團:我這輩子都沒進過法院!在國內,鄰裏吵架頂多找居委會大媽評評理,實在不行端盤餃子去道個歉,事兒就過去了。可這兒?一張限製令就把我送上了被告席,告我的理由還是“眼神嚇人”。我當時就懵了——這在美國也算事兒?微信群裏姐妹們都說:“美國人就這樣,動不動就告你!”可我還是沒料到,法庭這地方,冷得像個冰窟,連句人情話都插不上。
我不是陪審員,不是觀眾,更不是律師。我是被告。一個在美國混了十年的中年華人女性,英語還算過得去,從沒幹過虧心事,卻因為鄰居覺得我在車庫“瞪了她三秒鍾”,就被她告上了法庭。庭審記錄上白紙黑字寫著,她覺得“生命受到威脅”。我心想,這要是國內,誰會信這種話?可在這兒,“感覺”也能當證據。
我在法庭上憋著一肚子氣,盡量把英語說清楚:“我那天真的隻是太累了,在車庫翻包找鑰匙,沒別的意思!”可對方律師蹭地站起來,指著我說:“她自己承認了,‘太累’!這說明她情緒不穩定,可能構成威脅!”我當場傻眼——“太累”也能當證據?在國內,誰會因為“累”被當成壞人?我們那兒吵架,講的是誰先動手、誰摔了東西,證據得是實打實的照片或者人證。可這兒,他們管這個叫“perceived threat”(感知到的威脅),好像鄰居覺得我“嚇人”就夠我喝一壺了。我想反駁,可“perceived”這個詞在我腦子裏打轉,像個聽不懂的咒語。法官麵無表情地看著我,庭前的警告還在耳邊:“英語不是你的母語?少說話,免得害了自己。”我突然覺得,這法庭根本不是講理的地方,是個我完全陌生的星球。
現在我跟朋友聊天,總忍不住嘮叨幾句“美國生存心得”。一開始,我跟國內來的姐妹們一樣,覺得凡事能忍就忍,吵架了就想著“私了”。可那次官司後,我才明白:在這兒,忍沒用,得學會“玩規矩”。比如,我現在每條短信、每封郵件都存著,連門口Ring攝像頭的視頻我都學會導出來了——誰知道哪天得拿出來當證據?有次鄰居又鬧,我差點習慣性地跑去敲門“講和”,幸好朋友拉住我:“別!打911!警察來了才有記錄!”我才知道,在美國,報警不是“丟臉”,是“留證據”。還有件事讓我挺感慨的:我們華人總覺得“被冒犯”是小事,可在這兒,人家說“我害怕”,就能變成法庭上的證詞。
法律這東西,冷得像法院大廳的空調,幹巴巴的,跟我熟悉的普通話完全是兩個世界。普通話裏,我能用一句“對不起”化解鄰裏矛盾;可法律語言呢?它要的是證據、程序,還有一堆我剛學會的單詞,像“affidavit”“perjury”。它不講人情,可它也給了我一塊盾牌,讓我在這片陌生的土地上,能站直了說:“我沒做錯。”就算我的英語還帶著點口音,我也能學著用這門“權力語言”保護自己。現在的我,還在學,偶爾還是會懷念國內那句“有事好商量”。你呢?在美國有沒有被法律的規矩弄得暈頭轉向?或者,你是怎麽在語言和文化的夾縫裏找到自己的立足點的?來聊聊吧,咱們華人社區的故事,總得有人聽,有人說。
關於這篇文章:這篇是我根據自己的經曆和聽來的故事攢出來的,有些細節加了點“料”,好讓故事更生動。不是專業法律建議啊,真有法律麻煩,還是得找律師!想轉載的話,麻煩提一句是我寫的,謝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