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克薩斯房客驅逐(EVICTION)理論與實踐(4) 第二部分
繼續接著說,由於我做為房東的代理人,在關於房客是不是現役軍人的宣誓證詞上的錯誤,導致訴訟失敗,法官宣布我敗訴,雖然房客第二天付了所欠的房租,繼續住在裏麵,相安無事。
我後來想,在驅逐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出錯都會導致驅逐失敗,而我的案例相當於我做了偽證,實際上,也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法庭上,不得有任何虛假的證詞,所以法官會嚴肅的警告我,下一次要弄清楚才能宣誓並簽字。
驅逐開庭時,法官先會問原告(房東)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否有租約?
如果房東說沒有,那麽法官就會到此打住,會讓你找律師來驅逐。如果有,那麽就要給法官看。這時候,租約是否合法就成為關鍵問題,比如有沒有雙方簽字,每頁是否有INITIAL,或者合約中是否有違法的內容,或者添加了先租後買的條款等等,這時法官也認為出現了租約糾紛,必須要律師來驅逐。
合約沒有問題,才會繼續問下麵的問題,比如有沒有給 3 天的書麵通知,你說有,發了電子郵件,或者貼在了大門外麵,或者隻給了2天通知,或者給了房客的孩子,而孩子不滿16周歲,那麽法官,也會終止驅逐,因為這些送件方式都不合政府規定。
沒有問題了,法官才會問房客,讓房客回答,如果房客說,你說的都對,沒有異議,法官就會立即做出判決,你的驅逐勝訴。
如果房客也準備了足夠的書麵證據來推翻你的證據,或者證明你違反了租約條款,沒有盡房東應盡的義務和責任,房東違約在先,房客沒付房租在後,那麽法官也會判房客勝訴,你的驅逐失敗。
在法庭上,一切是書麵證據,You say, I say, He say,She say, 我說,你說,他說,統統沒有任何價值,隻有書麵的東西才會被法官/法庭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