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克薩斯驅逐房客(EVICTION)理論與實踐(4)
六 現役軍人問題
我唯一的輸掉驅逐的案例是因為現役軍人的問題, 當年那位達拉斯郡的法官給我們上課的時候,他沒有談起任何有關驅逐程序中聯邦政府給予現役軍人的豁免權。
在填寫驅逐申請表時,同時要原告(Plaintiff),即房東在公證員前,發誓並簽字一份文件:Affidavit of Military Status of Defendant(s),中文可以譯為:被告軍人狀態宣誓表
(被告:Defendant),這份表格有以下六項選項:
1. No Defendant in this case is on active duty in the U.S military(Army, Navy,Air Force,Marines or Coast Guard). The facts on which I base my conclusion are as follow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在這個案例中,沒有任何被告目前是在美國的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或海岸護衛隊中的服役。我是根據一下事實得出的結論:)
一般就會選擇第一項, 可以填寫:在當地那家公司上班就可以,比如在警察局上班等,但有的時候,你並不知道房客在那工作,或者以前知道,但後來不在那上班了,比如去當兵了,這是很可能的事,那麽你怎麽辦?
這就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如果他真的去當兵去了,那麽你的驅逐申請就可能不被法院接受。
所以就要查房客是否是美國的現役軍人,從這個免費的網站上查:
Https://Scra.dmdc.osd.mil/( Official Department of Defence Servicemember Civil Relief Act 的官方網站)。
也有很多收費的網站,但目前法院並沒有要求一定要通過這個網站查過之後,才可以驅逐。
我當時那位房客是從在夏威夷的美國海軍,長住日本,後來退役,來到達拉斯,在一個警察局上班,後來可能又到跟美國海軍有關係的部門上班,所以,我也不知道他具體在那裏工作,他也不說,可能是保密原因,但我知道他經常不在達拉斯,可能在各個基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