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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長老製基本原則與實踐(3)

(2010-02-23 10:19:48) 下一個

第二章  地方教會的堂會之工

 

“堂會”是什麽?堂會是由地方教會的長老組成的(治理和教導的長老,就是長老和牧師)。雖然教導的長老/牧師主要責任是向教會傳講上帝的話,他仍是長老,所以他有責任治理教會(提前517–18),因此他是堂會的重要一員。既然堂會是由教會長老組成的,教會會員必須尊重堂會的事工與決定。(帖前512–13,來13717,林前1615–18;腓2[19–]29)。既然聖經教導:這些人是應當被敬重與順服的,很清楚,是上帝賜給他們在教會的權柄。

即使是翻一下聖經經文匯編,也能顯示出在舊約時期,長老在信徒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而在新約時期,這些教導或治理長老在猶太社區和會堂中,也繼續扮演重要的角色(例:太152;可52273;路841;約3172648;徒188 17;等等)。因此新約論到長老時,“長老”的意義與角色已很明確,因為舊約聖經和猶太社會都提供過例子。舊約經文當時(甚至今日)詳細說明了長老在教會中應該作的事工。長老在舊約時期有五項基本功能。第一,他們是作百姓的代表。他們必須“作出決定、采取行動,在他們的監督下,使上帝的子民作為一個團體得蒙上帝的祝福”(利413–21;撒上3026–31;撒下53[1]。第二,他們是在百姓中作審判官,“作出有關生活中各具體方麵的決定,”並要“為社區中的人們秉公行義” (申1911-122213–15257;書201–4;得41–2;王下632;斯105–8)。[2] 第三,他們負有百姓屬靈健康的責任,若他們失職則遭受上帝的審判(民111–17;申3128–29;士84–16;撒上161–5)。第四,他們有責任在君王或上帝麵前作為百姓的代表(出241;利415;民1116;王下191–5;結81 141201-2)。在新約時期,這意思就是為子民代禱與尋求他們的福益。第五,至少有時,他們參與教導的工作(民1124–25),雖然當時教導的職責,主要是屬於先知和祭司。然而,在新約時期,在先知和祭司的角色已經終結之後,現在此職責主要是在長老的肩頭上(徒62;提前32517–18;多19)。

新約也論到長老是上帝群羊的牧者(彼前51–3;徒2028)。新舊約聖經都有許多例子來說明其真實意義。從《以西結書》341–10節“失職的牧者”以及《約翰福音》101–21節“主耶穌是好牧人”的榜樣,聖經教導我們:長老必須愛(因此認識)他們的群羊,引導、照顧、保護、喂養他們,尋找失喪的,甚至願意為他們舍命。這表示:長老必須犧牲許多自己的時間,花時間與群羊在一起,為了更認識他們,指導教會的事工,為要造就眾人(林前142640),用上帝的話喂養他們教導他們,並為他們禱告(徒64),在自己生活中為教會作好榜樣(來137),向失喪的人傳福音(太2819–20),譴責教會中鬧事者(多19–16),改正會友中的錯誤教義和行為,輔導憂傷者,贏回偏離信仰的會友(太1812–18;路15) [3]

牧養教會的主題牽連甚廣,本書的目的並非要解釋其各方麵的細節。本章後麵將討論“堂會”工作較為正式的層麵。這些較為正式層麵的工作,是牧養事工其他層麵的框架。第一方麵就是教會紀律與管教

 

教會紀律與管教

首先教會紀律是為了維護基督的榮耀和教會的聖潔。為了達到這個目的,長老必須藉著聖經的教導,來鼓勵信徒過聖潔的生活,在教會中激勵信徒彼此勸勉,探訪會友並禱告。然而,教會紀律也涉及到:譴責、糾正和挽回那些陷在罪中的會友。有些情況,這也可能包括令人不悅的懲戒行動,來管教那些頑固不肯認罪悔改的人。

教會紀律的最基本的方麵是教會會員製度。教會必須知道她的會員是誰,教會會員需要知道他們的領袖是誰。從上麵的經文,我們清楚知道教會會員必須尊重他們的領袖,但是要求每一基督徒去順從全世界每一教會的所有領袖,這是不可能的;就連順從他們自己城市的每一教會領袖,也不可能。長老們有特別的責任去牧養他們的羊群,但他們不能牧養每一地方的每一信徒。因此每個地方教會必須明確地表示:誰屬於哪個地方教會。耶穌,是好牧人,按著他們的名字認識他們(約103);長老們,就是教會的牧者,在大牧長主耶穌帶領之下牧養群羊, 他們也應該知道群羊(教會成員)的名字。[4]

關於教會紀律,聖經中有幾節重要經文。首先在《約翰福音》2023節耶穌對祂的門徒說:“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然後在《馬太福音》1619節耶穌對彼得說:“我要把天國的鑰匙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最後在《馬太福音》1817–20節,耶穌解釋了應如何對待那不願悔改的罪人之後,說:

 

“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我又告訴你們,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什麽事,我在天上的父,必為他們成全。因為無論在哪裏,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裏就有我在他們中間。”

 

不過,教會領袖就如使徒一樣,能赦罪、捆綁與釋放人,是什麽意思呢?什麽是天國的鑰匙?除了上帝以外,肯定沒有人能赦罪吧?(可27–10;路521–24)了解這節經文的關鍵,在於認清“誰的罪就赦免了,”“誰的罪就留下了,”“在天上也要捆綁,”和“在天上也要釋放”這些句子,可以恰當翻譯成“誰的罪就已經赦免了,”“誰的罪就已經留下了,”“在天上也已經捆綁了,”和“在天上也已經釋放了” [5] 換句話說,這些經文教導:上帝給予教會領袖責任,藉著聖靈的引導和上帝的話語,宣告誰已經得了赦免或沒有、得了釋放或沒有。“天國的鑰匙”不是像天主教有些人士所說的權柄,任意允許人或禁止人進入天堂;它乃是那真實的權柄宣告誰具有或誰不具有基督身體(即有形的教會)的會員資格。

按照《羅馬書》109–11節所說,凡是“口裏認耶穌為主”的就必得救;因此,堂會有責任通過麵談來判定,這人是否了解“承認耶穌是主”的意義,是否真誠的告白信仰。當堂會認定他的信仰告白可靠之後,就應該公開宣告他是會友;如果他尚未受洗,就給他和他的孩子們施洗(例如:使徒行傳1614–15)。[6] 藉著公開認信和洗禮,新信徒加入教會,並且受邀領受聖餐。[7] 因此,若某人想成為教會會員和領受聖餐,則這人不能隻參加教會聚會,或隻將自己的名字登記在會員名冊裏。

然而,教會保存“會友名冊記錄”是很重要的。新約時期使徒肯定有辦法能分得出來誰是他們從教會中剪除的(太1817),誰是他們添加的(徒241)。在現今社會中,使用書寫文冊或電腦來記錄資料,都是很方便、很容易的;所以堂會應寫下正式會員名冊,確保長老沒有忘記任何會員。規模較大教會人多,易於疏忽未固定參加敬拜的人;若堂會經常查閱教會會員名冊,並為名冊上的人代禱,則有助於保證疏忽之事不會發生。若某人被教會開除教籍(“開除會籍”;請參下麵),或某人離開地方教會參加別的教會,長老應該將這人的名字從會員名冊刪除。這本教會會員名冊反映出那本包含基督教會成員的生命冊(出3233;路1020;腓43;來1223;啟35)。甚至當以斯拉和尼希米的古代時期,以色列領袖為了行政原因,保存很長的名單,記錄歸回耶路撒冷的上帝的子民(斯282–141018–44;米76–63101-27114–1226)。關於這件事,《以斯拉記》1018–44節特別重要;在這段經文中,那些娶了拜偶象的外邦妻子而後來悔改了的人名,以斯拉記錄了他們的名字,提供了很清楚的記錄,說明上帝子民的領袖怎樣記載了公開懲戒的事件。當然,這顯示:教會必要保存一本準確的教會會員名冊;如果不將已經死亡的、不參加敬拜的、或離開加入其他教會的人,從會員名冊上除名,則是非常嚴重的疏忽;因為這會造成會員人數“有增無減”的假像,而常常導致教會的自滿,誇口教會的會員人數“很多”。

如果某人因搬家或其他正當的理由,轉至其他地方教會,教會應該寫一封轉介信(轉會籍信)給那間教會。[8] 這封信的目的,是將此信徒的屬靈狀況告知新的教會。如果這信徒有犯罪問題或有特別需要,則如此溝通可以幫助新的教會,知道如何以最佳方法照顧此新會員。整卷《腓利門書》看來似乎就是這樣的書信,因為阿尼西母(原是腓利門逃跑的奴仆)需要特別的關心。《提摩太後書》414節提到亞曆山大,保羅在信中警告要防備他,這就是溝通的例證,也就是勸阻教會不可接納某人為會員。某信徒要轉到其他教會,如果沒有什麽特別事情,則轉介信可以簡單地推薦他給新教會。這個例子可以在《羅馬書》161–2節看到,保羅在此對羅馬教會舉薦非比,請他們“為主接待她,合乎聖徒的體統。她在何事上,要你們幫助,你們就幫助她。因她素來幫助許多人。”其他可能的例子,是保羅在《歌羅西書》47–9節和《提多書》312–13節中所寫的推薦。

當然,名字在或不在教會會員名冊上,或推薦信本身而言,並沒有什麽特別屬靈的能力。這些隻是有用的行政工具。可是,因為這些代表教會正式紀律的行動、天國鑰匙的使用,教會和她的會員必須嚴肅地對待,不可忽視。

有些情況,有些人受洗成為會員,但之後卻陷在嚴重的罪[9]裏,或他們並不是基督身體的真會員(約一219;猶4);他們被接納為會友之後,離棄真道(提前41–3),或過邪惡的生活,顯示出自己是假冒偽善的人。教會長老們必須告訴這樣的人要悔改,正如彼得告訴行邪術的西門,吩咐他當當為他的罪惡悔改(徒89–23)。

在罪人不願意悔改的情況下,聖經說明勸誡的過程,目的是為了試圖說服罪人悔改。如果罪人最終還是不悔改,堂會必須用天國的鑰匙“捆綁”這樣的人,把他從教會中趕出去。[10] 《馬太福音》1815–17節說明了這個過程: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隻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如果一基督徒得罪其他基督徒,他們二人和教會必須遵行這些步驟。勸懲過程中任何時候,犯罪的弟兄若悔改了,所有涉及的人,都應該赦免他,即使這不是他第一次犯這罪,也當赦免(太1821–22);此時正式勸懲過程就告結束,不用完成所有步驟。然而,在有些案例,如果堂會認定當事人罪況十分嚴重,他們可以繼續用某些正式的勸懲,向眾人表明這罪行的嚴重性。從下麵的第一步開始,如果犯罪的弟兄一直不悔改,有關的人應該執行以下步驟:[11]

            1)被得罪的弟兄應該在私下告訴得罪他的弟兄,應該悔改。隻要在沒有任何其他人知道此事,則得罪人的弟兄,就不會因他人知曉此事而沒麵子。

            2)被得罪的弟兄應該“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僅能一兩人,所以這件事可以盡可能的保密)。所以至少有兩個的見證人(民3530;申1761915;太1816;約817;林後131;提前519;來1028)。如果被得罪的弟兄找不著任何人願意陪他去,這可能是因為這件事並不嚴重,沒有必要追究下去。

            3)被得罪的弟兄應該告知教會的堂會。[12] 如果堂會相信被告的弟兄真的犯了罪,長老們必須明確指出他在什麽事上犯了什麽罪。

            4)堂會應該對地方教會的成員宣告此人所犯的罪,公開地指責他(提前520)。若當時或之後犯罪的弟兄悔改,他應該公開地承認他的罪,表示他為己罪憂傷懊悔;因為地方教會眾會員都知道他犯罪,而應該看到此悔罪之人的回應。當此人公開認罪之時,地方教會有責任去赦免這罪人,而且這樣公開認罪,使得教會可以公開赦免他 

            5)若被告認為自己是無罪的,教會應該給他機會公開證明他是無罪的。在大部分長老會教會中,堂會在此時會正式開庭審理。不論如何,最終,若堂會決定被告有罪,堂會應告訴他不可領受聖餐(通常在判決後,有時在審理終結前),使他不致於“不按理吃主的餅,喝主的杯,以免幹犯主的身、主的血”(林前1127;太76)。

            6)若以上所有步驟都不能使犯罪者悔改歸正和複原,堂會必須把他從教會“中間趕出去”(林前52)。[13] 這步驟叫“開除會籍”(又稱為“除教”、“絕罰”或“除籍”;英文單詞是“ex[斷絕]-communication[相交]”)。當某個人被“開除會籍”的時候,堂會應公開宣佈這件事,並把這罪人的名字從教會會員名冊中刪除。

“開除會籍”的意思是:長老們宣布這個罪人不再是基督教會的會員,“把這個人交給撒旦,好讓他的罪惡自我得到毀滅而使他的靈在主再來的那天得救”(林前55,普通話譯本;也請看提前120)。這是件很嚴重的事,因為這罪人應該看出:上帝為基督教會所揀選的領袖,宣告他是非信徒,正走向地獄的途中。這等人不能指望在他心裏能找到平安,隻會沉重地感到撒旦的折磨。這不表示他不能到教會聚會;其實,到教會來聚會對他是最好的,因為他需要聽牧師傳講福音。這也不表示其他會友應該回避他,若是遇見或打招呼時,也不能視之不理,正如有些人誤解如下的經文:《哥林多前書》59節;《帖撒羅尼迦後書》36節、14–15節;《提多書》310–11節。若教會如此行,就是把他當作仇敵對待,但保羅說:教會“不要以他為仇人”(帖後315)。然而這些經文的確教導:其他基督徒不應繼續與他團契交往,好像他沒有犯什麽錯。但是為了“勸他如弟兄”(帖下315),教會至少應該和他保持一些聯係。

若某人犯了公開的罪,從一開始就有很多人知道這人所犯的罪,就應該略過第一到第三的步驟。若犯罪者主動來到堂會前,自我控訴,承認他的罪,公開的指責就沒有必要;但在很多情況下,依照犯罪的情況和嚴重性,悔改的罪人需要向會友承認他的罪,表達他對罪的悲哀和悔改的心。這樣的公開認罪,可以幫助清除教會裏的罪;使墮落的罪人完全地重建;給教會機會原諒與不再記念這過犯;防止任何人以為教會隱瞞或寬容嚴重的罪;作為對教會的警惕,避免進一步犯罪。這種公開犯罪的例子如下(下列並非是完整的清單):通奸和淫亂(林前5,弗55)、不合聖經的離婚和再婚(太191–10;林前7)、離棄配偶(包括夫妻為了到其他的國家追求賺錢而分開幾年;林前72–710;羅72上;太624)、和非信徒結婚(拉9–10;林前739;林後614–18)、墮胎(出2013;雅210–11)、酗酒混亂(弗518;箴201)、不願意工作(帖後36–14),在外邦人法庭對其他信徒提起訴訟,或者尋求請宗教事務局裁決教會內部事情(林前61–11)、敬拜偶像、祖宗或者其他靈界的東西,例如獻祭(出203–4;太410;西218)、找人算命(申189–14;撒上28;賽26)、傳異端(提前118–20;提後216–18414–15;彼後2章)、沒有正當理由而長時間停止聚會(來1025),等等。最終堂會應決定哪些是公開且十分嚴重的罪,並采取正式懲戒行動。

本文作者必須一再強調:這個懲戒過程,其目的不是藉著懲罰或羞辱犯罪的弟兄姊妹,來報複或伸張正義。教會的長老們有權懲戒,但這權柄是上帝賜的,“是要造就[],並不是要敗壞[]”(林後108)。這懲戒的過程,即使導致開除會籍,其目的是帶來悔改與重建,“得回你的弟兄”(太1815)。若這罪人悔改,教會必須“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愁太過,甚至沉淪了”(林後27–8;猶22–23節)。[14] 因此,所有涉及此事的人,都必須記住我們主的命令,要彼此相愛、彼此饒恕,禱告求主幫助,以致沒有人會將這重建過程,視為發泄自己的怒氣的機會。[15]

 

正式堂會之工的其他方麵

既然堂會是地方教會的領袖組成的,他們當然具有決策的最高權威和責任,管理地方教會的所有事務,領導和組織教會的敬拜,促進教會的屬靈成長和傳福音見證事工,維護懲戒紀律、對教導長老的講道和教導給予回應,對教會財政收入和支出負責,任命長老參加長老區會(見下麵第四章)。堂會應該委任工作給個人或委員會,但堂會仍負有監督這些事工的責任。

為了使堂會監督地方教會,彼此幫助造就,為教會作決定,所有長老們必須定期經常、按規矩開會(徒2017)。多久開會一次,是依各教會實際情況決定;然而,大多數堂會認定每月至少開一次正式會議是必要的。堂會應盡可能提前排定會議時間,做好計劃,使每位長老都可以參加。

在正常情況下,在每位長老都能出席時,才可以開“堂會”。有些情況,特別是堂會成員很多的時候,不可能每次都到齊。因此堂會必須知道它的“法定開會人數”是多少。“法定人數”是指能夠開會且為教會作正式決定所必須的最低到會人數。在宗派教會[16]的治會章程中,通常製定“堂會”的法定開會人數(請看下麵的第四章)。例如,有一個長老會宗派的治會章程說

 

堂會必須要達到法定人數才能開會:兩位(如果治理的長老人數有三位或以上)或一位治理長老(如果治理長老人數少於三位),以及牧師或牧師代表(如果牧師多於一位)。無論如何,有權投票者若少於兩位出席,就不能進行堂會的會議。[17]

 

長老會議的召開(特別在堂會人數較多時),會前應由一人準備好“議程”,以致會議討論時能專注目標,也以免遺漏重要事項。若堂會人數較多,如超過十二位成員,就可能必須以更正式的規則來開會,例如《羅伯特議事規則》(林前1440)。[18]

為了避免遺忘所作的決定和討論的主題,堂會應該有正式的會議記錄。這有助於堂會記得委托給他們的責任,以助堂會中新的成員了解教會從前的議題和解決方案,供給長老區會考察有關堂會行事的記錄(參第四章)。堂會也應記錄眾長老的工作報告,以及堂會收到與發出的正式文件。

大多數教會都有多種事工、項目和委員會。堂會有責任監督所有這些活動,確定它們按照聖經和教會的方針而行。通常而言,最佳策略是:關於每項事工,項目或委員會,堂會都委派一位長老來特別負責監督。這也包括監督執事的工作;既然執事們也應有會議記錄(請看下麵第三章),堂會就應該考核和批準他們的會議記錄。

堂會應該栽培、認證、按立治理的長老和執事。耶穌栽培使徒,使徒栽培其他人如提摩太成為教會長老,然後他們同樣地栽培、考察(提前310),按立其他人(多15),所以今天的教會也應照他們的榜樣行(提後22)。雖然地方教會成員可以選擇他們的領袖,推薦弟兄給堂會作候選人,堂會有責任經常考慮教會中是否有合格的弟兄,可以長老或執事的身份來事奉。當堂會認為有好的候選人時,他們要和這個人麵談,鼓勵他考慮成為教會領袖。如果他願意(提前31),長老們有責任栽培他,最後決定這人是否適合成為治理的長老或執事。堂會必須確認這些長老和執事人選,明白且堅守教會的教義準則,和有敬虔的生活。在會員大會中,堂會應推薦已認可合格的弟兄,給地方教會成員。堂會應盡早按立,經會員通過認可的候選人,並視實際情況,盡早舉行按立典禮。在這過程中,不應容許任何人靠關係、親戚或政府機構參與在內,因為這沒有任何聖經根據。

堂會也應召集教會會員開會,決定此次會員大會是否達到開會法定人數,監督他們進行開會,正如記載於《使徒行傳》112–26節使徒監督開會一樣。會員大會中,記錄良好的領聖餐會員,可以投票來通過或要求免去同工之職,通過或修改地方教會的章程(例如地方教會開會的法定人數),向堂會提出建議,報告與評估教會的活動。從曆史上來說,長老教會視傳道人的謝禮,是選擇與召請弟兄來事奉教會的考慮項目之一;因為傳道人的謝禮是召請他的地方教會之責任,會員應討論、表決他應得的謝禮及福利,並且按照牧師的需要和教會的情況定期地評估調整之。[19] 堂會應委任一位長老作會員大會會議主席,以使會議有秩序地進行,以及委任一人作記錄,使地方教會的行動和決議有正式記錄。

堂會也必須監督聖禮的施行,就是洗禮和聖餐。從上麵可見,洗禮和聖餐與教會紀律有關;長老們有責任認定誰可以領聖餐和洗禮。長老教會根據下列的原因,幾乎總是把施行聖禮的責任,委任給教導的長老:1)聖禮是對於聖經中真理的具體的可見的提示(羅63–4;林前10161125–26;西書212;加327),而且在教會裏教導這些真理的職責,主要是落在教導長老身上。2)利未人監督了舊約禮儀的施行,他們也有教導的職責(申1718;曆下153;尼87–8;來54)。3)耶穌本來把執行聖禮的責任,賜給使徒們(太2819–20;林前112023),他們最重要的角色是教導。4)新約聖經在教會裏所設立的,首先是教導職分(使徒,先知,教師),對照那些隻是具有治理的恩賜的人(林前1228)。

另外,堂會成員一起聚集開會,還有很多其他原因,例如:他們一起禱告與敬拜、尋求建議,討論教會的教義和實行;有的時候,他們要設立委員會來解決困難問題。如果堂會全體覺得需要建議,或者應該給其他的教會建議,他們可以向長老區會提出要求幫助,或向區會提案建議(請看下麵第四章)。如果在其他地方教會出現罪惡或異端教訓,堂會可能需要針對犯罪的人,向長老區會提出控訴。



[1] T. M. Moore, Shepherding God’s Flock (Linthicum Heights, MD: Chesapeake Publications, 1997) 5 頁。在這段和下一段的內容大部分,都是來自此書第一和第二章。

[2] 出處同上,6頁。

[3] 關於牧養的主題,另有一好書是《新牧人》,巴克斯特著,張澄道譯者。請查閱網址:http://www.china-truth.com/jingdianzhuzuo/xinmuren/xmr.htm

[4]在此提出了很重要的問題:一個地方教會必須有多少長老。地方教會至少應該有足夠的長老人數,親自照管在其屬下每一個教會成員、知道他們孩子的名字、了解每個家庭屬靈的健康狀況。如果將長老平均分開來承擔責任,每30-100人(包括孩子)就需要有一個治理或教導的長老;這大概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每個地方的情形都大不相同。可是像在很多大的地方教會,若一個長老需要照管1000個教會成員,那簡直是太少了。

[5]例如:在其書《丁道爾新約聖經注釋:馬太福音》(沈允譯;台北:校園,1996)十六章十九節的注釋,法蘭士(R. T. France)說:

這並不是彼得可以擅自作出決定,然後取得上天的許可;決定是神在天上作的,由彼得傳達而已。也要捆綁和也要釋放原本是未來完成式(直譯是:[將要被捆綁][將要被釋放了]-譯注)無論希臘語也好,英語也好,未來完成式的語氣都有造作感,所以此處用這語式,可見是特意的。

[6]為了更多地理解為什麽應該給信徒的孩子們施洗,請看《基督徒的父母們應該知道些什麽嬰兒施洗》,約翰·撒爾桃(John P. Sartelle)著;《基督教要義》,約翰加爾文著,第四卷,第16章;《基督徒理所當然的侍奉》,布雷克博士著,第二冊,第五卷,第三十九章;《基督教要道初階》,黃漢森(G. I. Williamson)著,二十一課。這些漢語版的大部分內容在網上:http://www.chinachristianbooks.org 。長老們應該把他們施洗的那些孩子的名字加入教會會員名冊,可是還不能讓這些孩子領聖餐,直到他們長大可以在全教會與眾長老麵前,公開地告白自己的信仰。如果他們長大以後,到了可以告白信仰的時候卻硬著心不肯,長老們就必須把他們的名字從教會員名冊除名。

[7]論到聖餐,在《哥林多前書》1127–29節保羅警告說:“所以無論何人,不按理吃主的餅,喝主的杯,就是幹犯主的身主的血了。人應當自己省察,然後吃這餅,喝這杯。因為人吃喝,若不分辨是主的身體,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這三節經文清楚地教導:隻有基督徒,即那些能“分辨主的身體”的人,可以領受聖餐。因為教會有權柄宣告誰是或者不是有形的教會成員(請看《威斯敏斯德信條》第二十五章),領受聖餐以前,信徒必須來到堂會的麵前,受洗成為教會會員。同樣,舊約時期除非人受割禮(割禮和洗禮有很緊密的關係)則不能領受逾越節晚餐(逾越節和聖餐有很緊密的關係);請看出1243–49;書52–12;太2617–29;林前57–8;西211–12

[8]其實,教會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交流,例如電子郵件或者通電話;但是既然書信可以提供給教會,關於轉會所需的持久記錄,一般而言,采用書信的形式更好。

[9] “問:罪是什麽?  答:罪就是不遵行或違背上帝任何一條律法,律法是上帝賜給有理性的受造物的標準(約一34;加31012)。”《威斯敏斯德大要理問答》。毫無疑問,教會在愛裏應該在愛中寬恕一些罪(箴1910),但是,她必須懲戒任何嚴重的罪:分裂教會團契之罪,或其他使基督聖名受辱之罪。

[10]本文作者理解“捆綁”的意思是從教會中趕出,“釋放”的意思是允許進入教會(例如:《聖經新辭典》,J. D. Douglas英文編輯,中國神學研究院譯,吳羅瑜中文總編輯,上冊,“Binding and Loosing”“捆綁與釋放”,142頁)。但是這詞的含義可能有相反的意思;“捆綁”的意思有可能是“與基督綁在一起”,“釋放”的意思有可能是“滅亡”(在希臘文有時是這個意思),所以就是從教會中趕出去。然而,不論采取哪一種解釋,其結論在應用上是一樣的。

[11]關於此過程的進一步解釋,請參考傑伊亞當斯(Jay Adams):《教會勸誡手冊——信徒得天獨厚的權益》魏孝娥譯,(台北:改革宗出版社,2007年)。

[12]事實上,在大部分情況下至少在執行第二步的時候,見證人中有一位長老是明智的;但是一般情況下長老不需要向堂會作詳細情況的匯報,除非那冒犯人的弟兄不肯悔改。

[13]有些人辯論在聖經裏沒有“教會會員”此事。可是,如果教會沒有會員的話,又怎能使任何人從教會中間被“趕出去”呢?

[14]哥林多後書25-11提供了一個很明確的例子:通過教會的懲戒而使某人悔改並恢複。保羅的態度也是饒恕的例證:雖然在哥林多教會裏的某人得罪了保羅,可是當此罪人悔改了的時候,保羅樂意原諒了他。

[15]懲戒教會領袖比較複雜。雖然教會肯定可以重建犯罪墮落的教會領袖,恢複其會員的正式身份;可是在有些狀況下,因其犯罪的嚴重性,教會可能無法恢複此人以前所處的領袖位置。

[16]很多人覺得“宗派”此詞具有“教會分裂”的負麵含意。不過,因為並非所有教會的信仰和實行是一樣的,所以要所有宣告跟隨耶穌的人,完全聯合在一起同工,是不可能的,這是令人難過的,但這是事實(林前1118-19)。因此,雖然我們承認上帝作工有許多方式,藉著許多教會,甚至藉著和我們對聖經的認識不同的人;但是為了眾地方教會能在一起同工、告白共同的信仰,“宗派”是必須有的。其實,“宗派”能且的確促進教會中的合一,而不是帶來分裂。

[17]請查閱網址: http://www.opc.org/BCO/FG_XII-XX.html#Chapter_XIII 13章,5段。

[19]假如由堂會決定牧師的薪水,他會擁有太多影響力決定他自己的薪水,因為他是堂會的成員,可以很容易影響堂會。既然許多牧師會受到試探,給他自己太高或者太低的薪水,所以由其他人來決定此事是合適的。如果他覺得他的薪水不適合,可以在開會員大會時告知會眾,而且如果他不能解決此事,又覺得很嚴重,最終他可以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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