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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洪災捐贈秀六億元認捐款有一半沒到位

(2008-05-28 19:58:59) 下一個
98洪災捐贈秀六億元認捐款有一半沒到位

1998年我國南方發生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全國上下齊聚力量全力抗洪救災,眾多企業也慷慨捐助。為了鼓勵和宣傳這些企業的慈善行為,也是為了吸引更多的企業和個人為救災行為貢獻更多的力量,各大媒體通過義演、晚會和專題采訪等宣傳方式,對這些捐助單位進行了集中宣傳和褒揚。

然而,一則令人吃驚的消息迅速傳開:抗洪救災6億元募捐款,竟然有一半沒到位!無數有愛心之人都忿忿然發出譴責。

部分企業在宣傳後,出於各種目的對該企業所承諾的捐贈不予兌現。經了解,有的企業是因為媒體對自己的宣傳時間不夠長,報道不全麵等各種因素,而對自己所承諾的捐贈數額打了折扣。更有甚者,有的認捐的企業其實並沒有捐贈的意圖,或者根本就沒有捐贈的資金實力,而隻是利用“虛假”的公益捐贈,達到為本企業進行免費大規模宣傳的目的。


雪災捐贈秀


三千萬捐款


是空頭支票


2008年3月1日,湖北省民政廳賑災接受辦公室傳出個令人震驚的消息:該省共接受捐款1.06億元,而實際到賬僅7383萬元。也就是說,另外3000多萬元完全是賑災“空頭支票”!


一時間,玩“捐贈秀”的企業遭到了輿論和全社會的譴責。有人強烈指出,這些企業利用雪災做了免費的廣告宣傳,是社會效益的直接受益者,簡直是在發“國難財”。


直至3月14日,湖北省民政廳的一位工作人員透露,所有認捐的企業都兌現了“空頭支票”。是他們怕挨罰嗎?


據了解,當時這些企業並沒有與民政部門簽訂完備的捐贈合同,也未規定捐款到賬的最後期限,所以即使捐贈款未及時到賬,企業也並不違規。


那麽,是拖欠捐款的企業最終覺悟了?非也!原來,省民政廳公開表示,將對捐贈中開“空頭支票”的企業公之於眾,以體現社會誠信。此招猶如是給了拖欠捐款的企業一記重錘,他們這才補上了捐款。


立法進程


在災區急需救援、廣大愛心人士提供援手之際,一旦承諾而不兌現,不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嚴重的還將受到法律的製約和製裁。


十年前,“洪災捐贈秀”的上演,最終促成了立法的實現。1999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以國家法律的形式來規範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贈行為。


之後,為了在實踐中順利地執行《捐贈法》,民政部在2000年頒布了《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特別巧合的是,2008年4月28日,就在汶川大地震發生前十餘天,民政部頒布實施了《救災捐贈管理辦法》,更加詳細地規範了捐贈的法律程序,並在法律責任一章中,特別就及時履行捐贈約定作出規定:對不能按時履約的,應當及時向救災捐贈受贈人說明情況,簽訂補充履約協議。救災捐贈受贈人有權依法向協議捐贈人追要捐贈款物,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說明。


大震前兩周捐贈管理辦法出台


法律視點


未兌現承諾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企業捐助的善舉行為在實施中,經曆了從由於個別因素被人非議而無法可依,到依法捐助、情法相容的進程。”北京市京元律師事務所梁炎廷和趙龍濤律師認為,我國《捐贈法》開宗明義地規定:“為了鼓勵捐贈,規範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製定本法。” 換言之,捐贈承諾一旦成立,即在捐贈人、受贈人和收益人之間產生了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救災捐贈管理辦法》也表達了相同的目的和內容。有了上述法律和行政規章的支持,受贈單位、受贈人員追究上述企業不誠信的行為,就有了法律保障。


而在此之前,由於相關法律不夠完善,隻有《合同法》中的贈與合同可以適用,但是合同法在適用過程中,一些不誠信的企業利用法律的漏洞,規避自己需要履行的捐贈義務。例如,企業以經營困難為由等理由,而使捐贈承諾成為空頭支票。


捐贈行為大量湧現的本身,既是30年改革開放社會經濟成果的展現,也是社會經濟組織回報社會的一種融融情誼;是對社會某一區域出現大災難需要救助,或者針對某些特定的弱勢人群進行幫扶的一種慈善行為,理應被社會大力弘揚。但是,由於極少數企業的不光彩行為,致使人們對更多企業的捐贈行為產生懷疑,其行為本身所造成的負麵影響也是長久的。


我國《捐贈法》第十二條明文規定:“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這樣,企業在進行捐贈的過程中,就必須如實地按照自己的承諾,兌現自己需要履行的義務,否則將有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可能,即受贈人或者收益人都可按照《捐贈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主張該捐贈所得。如果那樣的話,不僅僅是企業捐贈本身的行為得不到社會的認可,而且日後該企業的發展和產品的市場信賴度,都會產生深遠的消極影響。


從社會道德的角度而言,人們普遍是認可或者追求善舉的。當民眾發現自己被愚弄之後,對該拖欠捐款、玩兒“捐贈秀”的企業進行抵製,這是做任何廣告都無法彌補的。而國家就是為了最大程度地維護社會道德和誠信,通過法律的形式,提示捐贈人作出捐贈承諾一定要誠信;作出之後,就要嚴格按照法律履行捐贈義務,杜絕僅說不做的“做秀式”捐贈欺騙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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