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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所謂“法理依據”站不住腳

(2022-05-31 00:55:45) 下一個

  中評社╱題:“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所謂“法理依據”站不住腳 作者:張西特(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博士生

  【摘要】自《開羅宣言》發表以來,台灣的法理地位一直都得到確定且未曾改變,即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然而部分“台獨”分子為了達成其政治目的,不惜扭曲曆史與國際法,在美國與日本的配合下,捏造出“台灣地位未定論”作為“法理台獨”的根基之一。至於該論述的依據,可以被概括為“三否認,兩高舉”,即否認《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與聯大第2758號決議這三份確立台灣法理地位的有效文件,以及高舉《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這兩份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材料。通過分析不難發現,無論是“否認”還是“高舉”,在法理上都毫無立足之地,“台灣地位未定論”無非是“台獨”分子的一廂情願。 

  台灣地區地處中國東南海域的咽喉要道,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海的戰略要衝,因此台灣的歸屬權,直接關乎到中國能否將領陸與領海、領空聯結為一個完整的領土體係。然而近年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勢力頻頻打出“台灣牌”,試圖藉台灣的特殊地位來製衡中國大陸。據此,有學者就指出,在研究兩岸關係時,美國因素是不可被忽視的。〔1〕

  事實上,美國對於兩岸問題的介入,在中國建國初期時就已經出現,幷且給統一事務造成了極大的麻煩。為了遏製中蘇兩國,美國杜魯門政府將台灣納入其美國亞太地區安全防線,幷聯合日本拋出“台灣地位未定論”,否認台灣在法理上成為中國的一部分。〔2〕事實上,這一由美國主導、日本參與編造的論調,已經成為了“台獨”分子兜售其分離主義理念的常用工具之一。無論是“急獨”派還是“緩獨”派,其內部都存有這一論述的大量擁躉——諸如“住民自決”、“公投製憲”等“台獨”主張,大多都以“台灣地位未定論”作為法理基礎。〔3〕不僅如此,這一理論還會在一定程度上混淆島內民眾的視聽,從而達成營造“反中”氣氛的目的。台當局甚至還在2004年將“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寫進高中曆史教材,以圖改變島內民眾的統“獨”觀念。〔4〕此外,在這一學說的支持下,美、日等國曾多次試圖非法幹涉中國內政,而一些“台獨”分子也以它為憑證來與外部勢力相互勾連。〔5〕據此可見,此等論述不僅已經成為了“法理台獨”的根基之一,而且有著不容忽視的危害性。

  從過去數十年的政治現實來看,“法理台獨”已在島內發展出一套複雜的理論、製度與實踐體係。若要對“法理台獨”加以分析、解構與駁斥,就必須要厘清“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內在邏輯與理論謬誤。

  一、台灣業已確立的法理地位

  台灣當前的法理地位,已經被確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學界普遍認為,二戰後簽訂的《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是認定台灣地位基礎的國際法依據〔6〕;除此之外,聯合國大會的第2758號決議,也是重要的法理來源。〔7〕

  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為協商反法西斯作戰方略,以及達成戰後如何處置日本的共識,中、美、英三國在埃及的首都開羅舉行國際會議,幷於12月1日發表了《開羅宣言》。在此條約的內容中,對台灣的歸還問題有明確的宣示,即“三國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8〕這意味著,通過《開羅宣言》,中國已向全世界昭告日本強占台灣的非正義性,幷且限定日本將台灣直接歸還給中國,從而避免了台灣所屬問題的國際化。而後到了1945年7月26日,進一步強調《開羅宣言》所列義務的《波茨坦公告》也被正式簽署。在這一條約的第八節中,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9〕從此可以看出,《波茨坦公告》不僅繼承了《開羅宣言》的精神,還在內容中具體劃定了日本在戰後的主權範圍,從而進一步明確了其在戰後將台灣歸還給中國的義務。

  無獨有偶,1971年10月25日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同樣證明了台灣隸屬於中國的法理地位。是日,“恢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權”這一提案在第26屆聯大會議上獲得投票通過,隨即成為了聯合國大會的正式決議,即第2758號決議。該決議的全文分上下兩段,上半段清晰地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下半段則直接表示“恢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幷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10〕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第2758號決議一方麵解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另一方麵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包括台灣在內的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也就是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已經得到了聯合國的承認。

  二、“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所謂“依據”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來源,是時任美國總統杜魯門在1950年6月27日發表的聲明:“台灣未來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複,對日和約的簽訂或經聯合國考慮。”〔11〕至於美國此舉的目的,在於維持當時的東北亞均勢,希望通過以關島和日本的軍事基地為軸的島嶼鏈條,對中國和蘇聯實施圍堵。在這種情況下,與中國大陸相距僅150公裏的台灣,無疑被美國賦予了重要的戰略地位。〔12〕

  實際上,美國之所以大力推動中國與英、美一同發表《開羅宣言》,主要意圖在於促使蔣介石集團願意繼續拖住日軍,以及使自身得以在戰後的中國培養由國民黨主導的親美政權。事實證明,美國在中國身上打的如意算盤,為其日後介入兩岸事務埋下了伏筆。〔13〕依靠著美國的幫助,一些“台獨”分子開始鼓吹“台灣地位未定論”,其思路主要分為兩條:歪曲既有的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文件,以及高舉毫無法理依據的“條約”。

  如上文所述,確定台灣法理地位的文件有《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這兩款條約,以及聯大的第2758號決議。根據秉持“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獨”派學者之說法,認為《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無法限定台灣法理地位的原因有兩點:第一是此二者不可被算作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條約,第二是即使它們可以被算作條約,也無法對日本產生效力。

  對於第一點的論述,“台獨”人士的邏輯起點在於“宣言”與“公告”幷不可以與“條約”等同。他們認為,祇有規定國際法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者方可被稱為條約,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幷沒有對簽署國的權利和義務有所規定,其內容停留在表明聯軍在戰後處置日本的意圖和方法。另外,這兩份文件在名稱上就不符合條約的要求。根據“台獨”分子的說法,《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不過是以國家元首的名義而作的“聲明”或“公告”罷了。在他們看來,雖然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可以有不同種類的名稱,但“聲明”和“公告”幷不能躋身在這些名稱的行列之內。〔14〕

  至於對第二點的宣示,“獨”派學者的論據集中在日本幷不是《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的締約國上。他們認為,某條約若是沒有經過第三國的同意,就不能把義務或權利強加在此國身上。據此,他們表示,既然日本不受《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的約束,那它也就不必依照條文而把台灣還給中國了。〔15〕

  能證明台灣屬於中國領土的聯大第2758號決議同樣成為了被歪曲的對象。“獨”派人士宣稱,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內容是解決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誰來代表中國之爭,而非兩方是否同屬一個國家之辯,且此決議對台灣是否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議題亦無聲明。〔16〕鑒於此,“台獨”勢力妄稱聯大第2758號決議和台灣的法理地位毫無關聯,所以也就不能作為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之法理依據了。

  除了否認合法的國際條約之外,“台獨”分子也翻出兩份文件來佐證“台灣地位未定論”才是真正“符合國際法”的論斷。第一份文件是美國在一係列操縱之下,於1951年9月4日與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在這份文件的簽署過程中,作為對日戰勝國的中國完全被排除在外,從而幷沒有機會在現場對條文內容提出異議。〔17〕根據其內容的描述,日本在領土方麵的義務為“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係列權利、名義和請求權”,但是在這份聲明中,祇表示日本要放棄對台灣的主權索取,卻幷沒有寫清在放棄的同時要把台灣交還給誰。〔18〕換句話說,台灣僅僅是“離開”日本而已,至於其具體的“去向”幷沒有被規定出來。按照這個邏輯,台灣的法理地位“自然而然”就是“未定”的了。

  第二份被翻出來的文件,是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簽署的《台北和約》(或曰《中日和約》、《日台和約》、《日華和約》)。在有關台灣歸屬的條文上,《台北和約》沿襲了《舊金山和約》中的說法,即“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和要求”,依舊沒有承認將台灣歸還給中國。〔19〕毫無疑問,對於“台獨”分子來說,這份文件讓“法理台獨”又多了一層“保障”。

  耐人尋味的是,作為以戰敗國身份簽署以上兩份文件的日本,其在台灣歸屬問題上的態度也成為了“法理台獨”的“依據”。前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曾表示,稱該國在依照《舊金山和約》的規定放棄對台的所有權後,台灣是屬於“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不隸屬於任何一方,暫時無法得到確定。〔20〕事實上,類似的表態幷不是第一次出現。在有關台灣法理地位的問題上,日本以看似中立、模糊的立場來回避問題,實則通過各種說辭為“台灣地位未定論”推波助瀾。〔21〕

  在處理台灣歸屬的問題上,日本堅持以《舊金山和約》作為最終的法律文件,幷以此為說辭,稱自己無權對已經放棄的領土進行表態,從而拒絕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日本國內也有一種聲音,表示即使要遵循《開羅宣言》,台灣也未必能被解釋為已經歸還給中國。究其原因,在於根據《開羅宣言》中的書麵文字,接收台灣的國家名為中華民國。然而日本認為,中國自1949年開始的變化,讓他們不得不考慮退到台灣的國民黨當局是否還有資格代表“中華民國”,因為這意味著把台灣歸還給已經退到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否合適。這就讓日本找到機會,通過拋出新議題的方式來轉移視線:在台的國民黨當局能否代表“中華民國”都是個疑案,遑論台灣的歸屬問題了。〔22〕也正因如此,在各種試圖歪曲台灣法理地位的說辭中,又多了一套意欲混淆視聽的論調。

  三、對“台灣地位未定論”的駁斥與批判

  雖然“獨”派人士為了論證“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合理性而搬出了諸多“依據”,但若對正確的理論有所瞭解,就不難發現這些“台獨”宣示實際上存在著諸多謬誤,且能對它們一一進行駁斥與批判。

  首先,就“台獨”分子對於《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否可以被認作條約的質疑,國際法中早已有了足以證明他們錯誤的文獻。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謂條約,就是指國家間以國際法為準則所締結的書麵協定,且其效力幷不受到名稱的製約。也就是說,如果一份國家間簽署的文件雖然沒有以“條約”為名,但是它在內容中規定了當事國的權利與義務,那此份文件就具有條約的性質。〔23〕事實上,以“宣言”為名而對國家行為有所規範的條約幷不祇有《開羅宣言》,早在1856年簽署的《巴黎海戰宣言》,就因規定了海戰四原則而具有了法律效力。〔24〕由此可見,條約可以以“宣言”為名,在曆史上其實已是早有依據了。

  在回顧《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時,不難發現它們二者對當事國的權利義務有著明確的規定。如前文所述,《開羅宣言》在內容中已經闡明日本要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而《波茨坦公告》指出《開羅條約》的條件必須被實行,且具體劃定了日本的領土範圍。由此可見,這兩份文件所記錄的幷不是抽象的政策或原則,相對的,其條文直接、清晰地規定了相關國家的權利與義務,因此無疑具有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的約束力不僅對中、美、英這三方簽署國有效,對非締約國日本也同樣有效。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非締約國一般不受其未參與簽署之條約的限製,但是倘若該非締約國接受了相關條約,那麽此條約亦會對這一國家形成法律約束。在《日本無條件投降書》中,日本已直截了當地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各項規定,而《波茨坦公告》又是繼承自《開羅宣言》,所以這意味著日本已經承認《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對自身有法律約束力,此二者為日本所規定的義務也就具有了國際法效力。〔25〕基於此,日本將台灣歸還給中國是具有法理依據的,“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擁護者對於《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否認,也就沒有立錐之地了。

  同樣的,“台獨”勢力對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否定,亦沒有正確的理論根據。須知,在第2758號決議的條文中,寫的是“恢複”而非“增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席位,這意味著此項決議中幷不存在接納一個新會員國或驅逐一個舊會員國的含義。換句話說,恢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權利和把蔣介石集團驅逐出聯合國,從本質上講是同一個問題,即將一個既有成員國的席位還給其合法代表。另外,需要被指出的是,第2758號決議驅逐的是“蔣介石集團”,而非某一特定國家,這實際上已經暗含了世界上祇有一個中國的理念。由於以蔣介石集團為代表的“中華民國”一直認定台灣是中國的固有領土,所以當蔣介石集團被驅逐出聯合國之後,已經成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主權管轄範圍自然也涵蓋了蔣介石集團所占據的台灣地區。〔26〕

  至於《舊金山和約》和《台北和約》這兩麵“台獨”的擋箭牌,同樣是漏洞百出。首先,就《舊金山和約》來看,它有著三大問題。第一,此文件破壞了戰後盟國簽署的有關締結和約,以及處理戰敗國的協議。依照1945年中英美發表《波茨坦公告》,對法西斯國家的和約擬定應由在其投降書上簽字的國家共同承擔。也就是說,作為在《日本無條件投降書》上簽字的國家,中國理應有資格共同商討與日本有關的和約。正因如此,美國在排除中國後和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實際上是一份違背了盟國協議的無效文件。〔27〕

  第二,《舊金山和約》也違背了《聯合國家宣言》的限製性規定,即加入該條約的國家不可單獨與德、日、意三大軸心國簽署和約。如果要與某一戰敗軸心國簽署和平協議,必須要以全體成員國的一致同意與行動為先決條件。在強行排除中國的參與後,美國與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無疑違反了《聯合國家宣言》的要求。在自身先毀棄條約義務的情況下,美國所主導發布的《舊金山和約》就顯然不具備國際法效力了。〔28〕

  最後,中國實際上也沒有義務去履行《舊金山和約》。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國際習慣法中“條約不拘束第三國”的原則,由於中國沒有參與簽署《舊金山和約》,所以這一文件無法對中國產生法律約束力。與日本必須遵守《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規定不同,中國從未承認幷接受過《舊金山和約》,相對的,中國政府一直都對這一政治意圖明顯的操弄結果表示強烈不滿與抗議。鑒於此,中國其實根本就不必遵循《舊金山和約》的內容。〔29〕

  至於《台北和約》的非法性,其核心在於台灣當局幷不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的政府,所以自然無權以國家的名義去簽署條約。正因如此,當一份文件的簽訂雙方當中有一方幷不能代表國家,那這份文件顯然無法被視作“國際條約”,其在國際法上的合法性也就隨之無法成立了。除此之外,由於其擬定的基礎《舊金山和約》是非法的,再加上其主張大多都是對於後者的複述,所以自然也沒有法律效力了。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所有論述在理論上都站不住腳。然而,由於該理論在島內存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大陸方麵依舊不可對其有所忽視。可以預見的是,為了讓自身的訴求得以合法化,“台獨”勢力一定會想方設法以“台灣地位未定論”為基礎去製造新的說辭,以“符合國際法”的形式來推動“台獨”運動的前進,從而達到對抗一個中國原則的政治目的。不過無論這些“獨”派分子搞出怎樣五花八門的論調,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法理地位是清晰且不可撼動的。

  注釋:

  〔1〕信強:《“戰略高危資產”:權力格局、中美關係與台灣戰略角色的嬗變》,載《台灣研究集刊》2020年第4期,第72-83頁。

  〔2〕周忠菲:《“台獨”的國際背景》,九州出版社,2009年版,第2頁。

  〔3〕朱鬆嶺、許崇德、易賽鍵:《“法理台獨”理論根源之批判》,載《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3期,第7-15頁。

  〔4〕孫雲:《“台獨”理論與思潮》,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頁。

  〔5〕段磊、鄧玉凡:《論"法理台獨"的思想淵源》,載《閩台關係研究》2021年第3期,第88-101頁。

  〔6〕褚靜濤:《台灣地位的國際法依據》,載《現代台灣研究》2010年第1期,第7-14頁。

  〔7〕宋傑:《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解釋與適用問題研究》,載《台灣研究》2015年第4期,第61-69頁。

  〔8〕褚靜濤:《國民政府開羅會議提案與<開羅宣言>的草擬和修改定稿》,載《軍事曆史研究》2021年第2期,第63-74頁。

  〔9〕王少普:《圍繞<波茨坦公告>展開的曆史鬥爭》,載《國際關係研究》2015年第4期,第3-14頁。

  〔10〕台灣中央社編:《2003世界年鑒》,台灣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2002年,第137頁。

  〔11〕朱鬆嶺、許崇德、易賽鍵:《“法理台獨”理論根源之批判》,載《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3期,第7-15頁。

  〔12〕周忠菲:《“台獨”的國際背景》,九州出版社,2009年版,第21-22頁。

  〔13〕閆興:《戰後美國對台灣地位的認知演變及介入政策的形成——以1945-1950年美國外交檔案為依據》,載《台灣研究》2020年第4期,第84-97頁。

  〔14〕彭明敏、黃昭堂:《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27-129頁。載引自孫雲:《“台獨”理論與思潮》,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85-86頁。

  〔15〕孫雲:《“台獨”理論與思潮》,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頁。

  〔16〕宋傑:《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解釋與適用問題研究》,載《台灣研究》2015年第4期,第61-69頁。

  〔17〕戚其章:《一個偽命題:"台灣地位未定論"》,載《探索與爭鳴》2009年第9期,第13-15頁。

  〔18〕段磊、鄧玉凡:《論"法理台獨"的思想淵源》,載《閩台關係研究》2021年第3期,第88-101頁。

  〔19〕褚靜濤:《台灣地位的國際法依據》,載《現代台灣研究》2010年第1期,第7-14頁。

  〔20〕戚其章:《一個偽命題:"台灣地位未定論"》,載《探索與爭鳴》2009年第9期,第13-15頁。

  〔21〕周忠菲:《“台獨”的國際背景》,九州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頁。

  〔22〕廉德瑰:《關於中日間台灣地位問題的“1972年承諾”與中美日“三角關係”》,載《台灣研究集刊》2008年第1期,第17-26頁。

  〔23〕丁偉等主編:《當代國際法理論與實踐研究文集(國際公法卷)》,中國法製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頁。載引自王英津,《試析“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理論體係和錯誤邏輯》,載《中國評論》,2020年8月號。

  〔24〕褚靜濤:《台灣地位的國際法依據》,載《現代台灣研究》2010年第1期,第7-14頁。

  〔25〕孫雲:《“台獨”理論與思潮》,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86-87頁。

  〔26〕宋傑:《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解釋與適用問題研究》,載《台灣研究》2015年第4期,第61-69頁。

  〔27〕張春英:《“台獨”逆流》,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頁。

  〔28〕褚靜濤:《台灣地位的國際法依據》,載《現代台灣研究》2010年第1期,第7-14頁

  〔29〕孫雲:《“台獨”理論與思潮》,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2年4月號,總第2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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