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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台灣關係法》不是“台獨”救命符 (圖)

(2007-10-27 23:28:48) 下一個

  中評社訊╱題:《與台灣關係法》不是“台獨”救命符 作者:彭光謙(北京),中國軍事戰略問題專家、少將

  窮途末路的陳水扁,日前在接受英國廣播公司專訪時聲稱,“若台海之間有事,美國與日本對台海任何的戰端一定會給予關注,特別是美國一定會依照《與台灣關係法》來從旁協助,協防台灣”。這裏不僅暴露了這個民族敗類色厲內荏的虛弱本質,也反映了這個政治流氓自欺欺人地把美國一紙國內法案當作救命符的幻覺與迷思。《與台灣關係法》果真是美國出兵救扁的法律依據嗎?

  美國《與台灣關係法》的地位

  《與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它不能超越國際法準則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等國際約章成為幹涉中國內政的法律依據。

  國際法優先於國內法。一國的國內法絕不能置於國際法之上。這是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和最基本的國際法常識。1972年2月,美國總統尼克鬆跨過“世界最遼闊的海洋”,與中國領導人毛澤東、周恩來實現曆史性的握手。此後,中美先後簽署了三個聯合公報,即1972年2月的上海公報、1979年1月的建交公報和1982年簽署的八一七公報,建構了兩國關係的法律框架。美國明確“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隻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並承諾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隻與台灣人民“保持商務、文化和其他非政府關係”,強調“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幹涉內政,是指導中美關係的根本原則”。上述三個聯合公報是由三位美國總統在不同時期代表美國簽署的,承擔了莊嚴的政治和法律義務,它們已經構成了中美兩國關係的政治和法律基礎。上述三個聯合公報是國家間遵照國際法準則而締結的書麵協定,盡管沒有以“條約”冠名,但它們完全符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於條約定義的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協定,是不能任意違反的。

  而1979年中美建交後,美國國會匆匆通過的《與台灣關係法》卻將台灣與主權國家相提並論,視台灣為“獨立的政治實體”,搞事實上的“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這顯然是與國際法準則和中美聯合公報相違背的。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第13條規定“各國有一秉誠意履行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產生的義務,並不得藉口其憲法或法律之規定而不履行此種義務”。《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規定“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國際常設法院在“但澤波蘭國民案”中更明確地指出:“一國不得援引其本國法來抗拒他國,以逃避根據國際法或現行條約所承擔的義務”。

  《與台灣關係法》企圖以美國國內立法方式修改或抵消美國在具有國際條約性質的中美建交公報中所承擔的法律義務,這是一種違反國際法的背信棄義的行為。《與台灣關係法》 既不能代替中美聯合公報,更不能高於中美聯合公報,也不能與中美聯合公報平起平坐,相提並論。《與台灣關係法》不僅不能成為美國片麵處理日常涉及中國主權的一般事務的有效文件,更不能成為以武力幹涉中國內政、侵犯中國主權的合法依據。

  美國並無法律規定必須保衛台灣

  即使是這樣一部違背國際法準則的法律,《與台灣關係法》也並未就動用美國武裝力量,直接幹涉中國台海事務作出明確規定。

  《與台灣關係法》 無疑充斥著與中美聯合公報原則相違背的條款。例如,該法案規定:“斷絕外交關係或承認之不存在,不影響美國法律對台灣的適用”,企圖在事實上把台灣地區繼續當作“主權國家”,把台灣當局當作“合法政府”,與台灣當局藕斷絲連。又如法案公然將“非和平方式”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和安全的威脅,並為美國嚴重關切之事”;並強調要“使美國保持抵禦會危及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製度的任何訴諸武力的行為或其他強製形式的能力”。

  美台《共同防禦條約》雖然已經廢除 ,但其陰魂在《與台灣關係法》 裏依然若隱若現。然而,即使是這樣一個嚴重違背中美聯合公報原則的法案,也並沒有就動用美國武裝力量,直接幹涉中國台海事務作出明確規定。在上述條款裏,美國所強調的一是對“非和平方式”的“嚴重關切”,二是要求保持“抵禦訴諸武力的行為”的“能力”。 在這裏法案並沒有講要不要運用這種“能力”以及在什麽情況下以什麽方式運用這種“能力”。

  就“嚴重關切”而言,美國對中國的台海事務,以至對遍布全球各地的安全事務,從來不乏“關切”之心。至於“能力”,美國作為世界上唯一超級軍事大國,也從來不缺少隨時幹涉外部事務的軍事能力。但有“能力”是一回事,要不要動用這種“能力”、能不能動用這種“能力”以及如何運用這種“能力” 則是另外一回事。 後者比前者要複雜得多。這裏不僅涉及對美國根本利益的判斷,也涉及一旦運用這種“能力” 可能麵臨的風險與代價。

  美國盡管不想放棄台灣這張牌 ,但也不想被台灣某些勢力所綁架。美國不能不給自己留一點回旋餘地。2004年12月20號,時任美國副國務卿的阿米蒂奇在接受電視媒體采訪時,就一語破的地說:“ 《與台灣關係法》 並沒有規定美國必須保衛台灣”。以為美國一定會為“台獨”兩肋插刀,隻不過是一廂情願的幻想。

  美對台海地區軍事行動有嚴格限製

  在應對台海地區可能出現的所謂“危險”問題上,《與台灣關係法》作出了比《戰爭權力法》還要嚴格的限製,排除了任何例外行動的可能性 。

  根據美國《戰爭權利法》,在美國軍隊遭到攻擊、需要保護海外美軍、需要保護美國海外公民、需要完成美國簽訂的某些具體的軍事條約義務等四種情況下,總統可以未經國會允許采取軍事行動。但在使用武力48小時之內須向國會報告,並在此後定期向國會通報情況。使用武力的期限不得超過60天。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論是以上四種情況下還是四種情況以外,美國總統大多都能找到理由未經國會批準就把美國拖入戰爭。

  《與台灣關係法》似乎看到了台海問題的高度敏感性和危險性, 因而特別強調“指示總統將對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 經濟製度的任何威脅並由此產生的危險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應依照憲法程序決定應付上述這類危險的適當行動”。也就是說,一旦有事,首先,總統必須“迅速向國會報告”,不得隱瞞拖延,先斬後奏;二是要由總統和國會共同決策、相互製約,不能任由某一方麵說了算;三是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嚴格遵守憲法程序,沒有任何例外。即使是《戰爭權力法》 所列的四種情況下也必須在報告國會後,由總統和國會共同作出決策。《與台灣關係法》 的上述規定不管出於何種動機,至少在客觀上對美國幹涉中國台海事務作出了比《戰爭權力法》還要嚴格的限製,提高了采取行動的門檻 。

  同時法案裏提到的“ 適當” 行動,既可能是直接的, 也可能是間接的;既可能是軍事的,也可能是非軍事的;既可能是實質性的,也可能是象征性的。例如提供軍事情報、增派軍事顧問,增加武器銷售、展開軍事演習、 撤退美國僑民等都可能是對“ 適當” 行動的注釋。然而,這樣的“適當” 行動對於早已被曆史所唾棄的台獨分裂勢力又能有多少實際意義呢 ?

  美國利益高於一切

  《與台灣關係法》毫不掩飾地聲明對台政策的根本出發點是維護“美國的政治、安全和經濟利益”,而不是其他什麽人的利益,更不是台獨分裂勢力的私利 。

  《與台灣關係法》坦承,美國之所以對台灣地區表示“關切”,不在這一地區本身,而在於這一地區“美國的政治、安全和經濟利益”。美國在台海地區所關注的重心和一切行動的出發點並不真的是所謂“台灣人民的安全”受到的“威脅”,而是“由此產生的對美國利益造成的任何威脅” 。美國在台海地區的一切行動,都是以維護“美國利益”為依歸的。利益原則是美國處理台海事務的最高準則。

  在美國的利益構成裏,台灣地區充其量隻不過是美國的一般利益,而絕非美國生死攸關的利益。美國一般情況下當然不情願輕易放棄台灣,但如為了維護更重要的利益,美國也可以隨時棄台灣如敝屣。例如,當年為了借重中國,抗衡蘇聯,改善美國在世界格局中的戰略態勢,美國就曾不惜與台灣“斷交”、“廢約”、“撤軍”。畢竟,中國是世界上有一定影響力的大國,也是一個有一定戰略反擊能力的大國。美國如果貿然軍事介入台海,與中國走向全麵軍事對抗,固然對中國不利,但對美國利益可能帶來的災難性後果也不是美國所能完全控製和承受的。更不必說在全球化時代,中美之間相互依存度越來越高,中美在戰略上的利益交集點越來越多。孰輕孰重,美國心裏並非不明白。很難想像美國會為了台獨分裂勢力的一己私利,輕率地以美國國家利益為代價到台灣海峽玩一場得不償失的戰爭遊戲;也難以想像美國會盲目地以美國國家整體安全為賭注,到台灣海峽進行一場高風險的政治賭博;更難想像美國會慷慨到給台灣開一張任由台獨分裂勢力蘸著美國士兵的鮮血填寫的空白支票。

  實際上長期以來,在西太平洋真正製造動亂、危及美國利益的亂源不在台灣島外,而恰恰來自台灣島內的分裂勢力,恰恰是日益猖獗的台獨分裂活動威脅著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和穩定,威脅著美國的利益。因此,即使按照《與台灣關係法》的邏輯,要維護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和穩定,確保美國的利益,美國的當務之急隻能是堅決製止台獨分裂活動,而決不會是為台獨分裂勢力火中取栗 。

  《與台灣關係法》 最後還特別強調,法案所說的“台灣”一詞,隻包括“台灣島和澎湖列島”。換句話說,“台灣島和澎湖列島”之外的其他“外島”並不在美國的“關切”之中。這並非美國一時疏忽,忘記了金門、馬祖等暫時還控製在台灣當局手上的幾個小島,而是另有玄機。一方麵美國承襲了當年壓蔣撤離金、馬,劃峽而治的傳統思維,另一方麵在美國眼裏“台灣島和澎湖列島”是美國西太平洋第一島鏈的組成部分。而幾個“外島”與此鏈條並無緊密聯係,而且離中國大陸實在是太近了。美國似乎不想陷得太深。未來在這幾個小島上,無論台獨勢力怎麽折騰,美國大概是懶得管它的閑事的。想到這裏,陳水扁之流肯定會不寒而栗,要不然為什麽近來陳水扁急著由金、馬向台灣本島收縮兵力呢?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07年10月號,總第1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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