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新舊機構翻譯 甄鵬 European Union(歐洲聯盟),簡稱EU(歐盟),作為一個區域性國際組織,在國際舞台上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歐盟的組織機構具有兩個鮮明的特點:一是實行四權分立,二是名稱特別容易混淆。 2007年12月,歐盟簽署了《裏斯本條約》。條約將於2009年1月1日生效,但是2008年6月愛爾蘭全民公決否決了這一條約,為歐盟的改革前景蒙上了一層陰影。條約對歐盟的組織機構進行了改革。下麵結合英漢翻譯,簡單介紹歐盟的新舊機構。 一、立法機構 European Parliament(歐洲議會),簡稱EP,是歐盟的立法機構。它通常在Strasboug(斯特拉斯堡)或Brussels(布魯塞爾)召開會議。有President(主席)1人。總秘書處位於Luxemboug(盧森堡)。 注意區分European Parliament和Parliamentary Assembly of Council of Europe。Parliamentary Assembly of Council of Europe(歐洲理事會議會),簡稱PACE,是歐洲理事會的立法機構,位於斯特拉斯堡。 二、決策機構 西方國家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歐盟實行四權分立,主要是為了充分尊重成員國的利益。European Council 和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是歐盟的決策機構。 1、European Council:直譯為歐洲理事會,意譯為歐盟峰會或歐盟首腦會議,是歐盟首腦級的議事、決策機構。一般實行協商一致原則。《裏斯本條約》將歐洲理事會確定為歐盟的正式機構。 注意區分European Council和Council of Europe。Council of Europe(歐洲理事會)是維護歐洲民主、人權和法治的區域性國際組織,總部在斯特拉斯堡。 2、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歐盟理事會):是歐盟部長級的議事、決策機構。通常簡稱為the Council(理事會),又稱Council of Ministers(部長理事會)。 3、Presidency of the Council(理事會主席國):目前,歐盟成員國每6個月輪流出任主席國。主席國的首腦和外長分別充當歐盟首腦和外長的角色。《裏斯本條約》廢除了統一的主席國,成立了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Council(歐洲理事會主席)作為歐盟的元首。主席國不再主持歐洲理事會和外交事務理事會,僅主持除外交事務理事會之外的各部長理事會。 4、General Secretariat of the Council of the EU(歐盟理事會總秘書處):是歐洲理事會和歐盟理事會的秘書機構。目前,Secretary General(秘書長)兼任負責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級代表。 5、High Representative for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負責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級代表):根據1999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條約設立。《歐盟憲法》曾構想成立聯盟外交事務部長。《裏斯本條約》改為High Representative of the Union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Security Policy(聯盟負責外交事務和安全政策的高級代表),將現在的高級代表、歐洲委員會負責外交事務的委員、主席國外長三職合一,並兼任歐洲委員會副主席。 European Union Special Representative(歐盟特別代表):歐盟處理某一特別政策問題的代表。由高級代表提名,歐盟理事會任命。 6、Political and Security Committee(政治和安全委員會):2001年成立,歐盟理事會應對危機反應的顧問機構,對軍事行動進行政治控製和戰略指導。分為大使級和政治主任級,負責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級代表可主持會議。 7、Committee of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s(常駐代表委員會):歐盟大使級議事機構。成員國常駐歐盟大使和歐盟理事會副秘書長參加,每周舉行一次。 三、行政機構 European Commission(歐洲委員會):歐盟的行政機構。目前多翻譯為歐盟委員會。 有President(主席)1人,Vice-President(副主席)若幹人,Commissioner(委員)若幹人,分別相當於中國的總理、副總理和部長。 委員下設Directorate-General(總司),其負責人為Director General,譯為總主任,也有譯為總司長的,與英國的Permanent Secretary(常務秘書)和中國的副部長相當。歐盟理事會總秘書處和英國政府各部也有Director General,可統一翻譯成總主任,前者也可翻譯成總司長,後者相當於中國的司長,不能翻譯成總司長。 總司設Deputy Director-General(副總主任)、Director(主任),主任下設Head of Unit(部門負責人)。分別相當於中國的部長助理、司長和處長。 四、司法機構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歐盟法院):是歐盟的司法機構,位於盧森堡。 注意區分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和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歐洲人權法院)是歐洲理事會的下設法院,位於斯特拉斯堡。 《裏斯本條約》對歐盟的組織機構主要進行了兩項改革:1、廢除了統一的主席國,設立歐洲理事會主席作為歐盟的元首;2、將目前的高級代表、外交事務委員、主席國外長合並成新的高級代表,加強歐盟的統一外交。 歐盟作為一個現代的國際組織,內部機構並不複雜。但是它的各個機構的名稱容易引起歧義,翻譯時要特別注意。其中,尤其要區分開歐盟和歐洲理事會各機構。 (甄鵬.歐盟新舊機構翻譯[J].英語世界,2009(3):119-120.) [後記]“官職翻譯三部曲”:《美國官職翻譯》,《英語知識》2007年第3期;《英國官職翻譯》,《英語世界》2008年第8期;《歐盟新舊機構翻譯》,《英語世界》2009年第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