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通過TikTok“封殺令”,但封禁TikTok是無能的表現

從大陸來到美國,至今在東西方度過的時日大致各半。願以我所見所聞觸及一下東西方的文化和製度。也許能起一點拋磚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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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晚間,參議院通過了禁止或強製出售 TikTok 的法案。

 

眾議院在4月20日已經通過。現在,參議院以 79 比 18 的票數批準了這一方案,作為向以色列、烏克蘭等國家與地區提供 953 億美元援助的龐大一攬子計劃的一部分,並將該提案提交給拜登總統。

 

參議院投票後幾分鍾後,拜登就發表聲明,表示他明天會將該法案簽署成為法律。

 

一旦簽署, TikTok 母公司字節跳動將有大約 9 個月的時間來出售這款廣受歡迎的應用程序,否則將麵臨全國禁令。總統可以將這一期限延長 90 天。

 

隻是,為什麽必須禁TikTok,立法者們並沒有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而這可能直接影響到禁TikTok法案的命運。

 
首先,美國不存在聯邦數據隱私法,任何政府包括外國政府、機構或個人試圖窺探美國人智能手機上的個人信息,並不需要通過TikTok,他們可以從數據中介那裏購買到大量信息。
 

第二,正如加州民主黨眾議員薩拉·雅各布斯(Sara Jacobs)告訴美聯社的,在關於禁TikTok的“機密簡報會上聽到的事情,沒有一件是TikTok獨有的。這是發生在每一個社交媒體平台上的事情。”

單獨禁TikTok,理由何在?

 

第三,美麗國號稱神聖不可侵犯的言論自由怎麽一遇上TikTok,就不那麽神聖了呢?很多學者認為,該法案有違憲嫌疑

 

 

一禁了之是政府的無能

 

聽有關是否該禁TikTok的新聞,免不了被灌一耳朵influence(影響)這個詞,說TikTok這個工具的影響力太大了,後果太嚴重了等等。我的第一反應是,為了防止influence就禁,豈不是自己無能嗎?

 

50多年前《紐約時報》率先發表了當時國防部名為《五角大樓文件》的絕密檔案後被告上法庭,審理該案的紐約南區聯邦法官默裏·古爾芬(Murray Gurfein)判原告敗訴,他在判詞中這樣寫道:

 

國家的安全並不僅僅取決於城牆堡壘。它還依賴於我們自由製度的價值。為了維護具更高價值的言論自由和民眾的知情權,當權者必須承受一個暴躁易怒的,固執的,無處不在的新聞媒體......

 

這是一個動蕩的時代。要保持我們對政府事務表示不滿及嘲諷的權力,各種形式的言論自由是最高形式的保障。這是我們整個曆史上製度中最天才的一部分。

 

古爾芬法官說得非常之好,這也同樣適合於TikTok的情況。政府絕對不能因為不方便或者不舒服,就輕易行使“禁止”這個權力。

 

禁止很容易。適當、合理地管理就不那麽容易了。一個好的法律很少漏洞卻又極少副作用。這需要廣泛的調查,科學的分析和嚴謹的思考,需要資源的投入,需要立法者艱苦的付出。我們最不需要的就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垃圾法案

 

營造一個健康的媒體生態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也隻有政府能夠合法合理地承擔這個責任。這,才是國會應該做的事情。美國媒體有重重問題急需解決,禁TikTok是治標不治本

 

至於說TikTok對青少年有非常不好的影響,那並不完全是TikTok本身造成的,罪魁禍首是平台推送的算法,這又是所有社交媒體的普遍問題,TikTok對青少年影響嚴重,隻是因為他們普遍鍾愛這個平台。如果禁了TikTok卻不解決推送算法這個根子問題,那麽,不得不轉向其他社交平台的青少年依然會成為不良影響的獵物。

 

 

憲法第一修正案門檻極高

 

現在,禁TikTok法案已在參議院獲得通過,而拜登總統已經說他會簽字,那麽,無容置疑,成為法律的H.R. 7521必定會麵臨多方麵的法律挑戰,首當其衝的就是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在美國,這向來是一道很高的門檻。

 

TikTok有1.5億多美國用戶,他們都有言論自由的權利。

 

2017年,最高法院對“帕金漢姆訴北卡羅來納州案”(Packingham v. North Carolina)的判決廢除了一項禁止被定罪的性犯罪者使用社交媒體的法律,理由是這些網站已成為“我們現代社會和文化結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此之前差不多半個世紀中,最高法院的一係列相關案件的判決都秉承了一個原則:第一修正案不僅保護說話的權利,也保護接收信息的權利,包括接收來自國外的信息和思想的權利。法院認為,試圖“控製向公眾傳播思想”的法律是不被允許的

 

兩年前川普政府試圖禁微信時,也是因為第一修正案敗了官司。

 

證明第一修正案門檻極高的最好例子,也許還是那個著名的關於《五角大樓文件》泄密的紐約時報公司訴合眾國案(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時報贏了這場官司的直接後果就是,如果政府要阻止某些報道,政府必須證明該新聞的發表會造成直接的,即刻的而且是不可逆的損害。如果僅僅是有助於某種傷害,有造成危害的可能,或是不能確定傷害會很嚴重,都不足以支持政府有新聞審查的理由。

 

按理國會通過立法禁TikTok,就意味著他們需要邁過第一修正案這個極高的門檻,證明有直接的,即刻的而且是不可逆的損害。而目前的情況是,議員們拿不出任何這樣的證據。

 

 

上圖是美國非營利新聞機構The Intercept一篇報道的標題截屏,主副標題分別為“美國情報部門承認,TikTok的威脅純屬假設”和“當被要求提供TikTok實際威脅的證據時,聯邦調查局說:‘我們沒有什麽可補充’”。

 

 

美國需要合理、嚴謹的聯邦數據隱私法

 

眾議院在通過禁TikTok法案一周後,又通過了另一個法案《保護美國人數據免受外國敵人侵害法》(Protecting Americans’ Data from Foreign Adversaries Act, H.R. 7520)。該法案具有很強的針對性:禁止任何被視為數據經紀人的公司——個人信息的第三方買家和賣家——向“外國對手”出售信息。這是在立法者們說了多少年必須建立相關法律後第一次真正付諸行動。

 

如果通過,這將是美國第一部管理數據隱私的聯邦法律,是一個裏程碑。

 

電子隱私信息中心(Electronic Privacy Information Center)副主任凱特麗奧娜·菲茨傑拉德(Caitriona Fitzgerald)說,該法案“將是朝著遏製數據經紀商的正確方向邁出的重要一步,但它本身不足以保護國家安全。”電子隱私信息中心和其他團體一直在推動製定一項更廣泛的聯邦法律,以限製數據收集,並對整個數據經紀行業實施更多控製,而不是僅僅關注中國和其他對手國家。

 

該數據法案的批評者還說,目前眾議院數據法案的版本雖然禁止向外國對手出售數據,但對手國家依然可以通過第三國獲得這些數據,因為該法案沒有對第三國的數據銷售提出任何要求。

 

另外,數據法案的範圍很窄,隻針對行業內某一細分領域出售的特定類型的數據。它不一定會約束Meta、穀歌和蘋果等科技巨頭的行為,因為它們的數據收集直接來自用戶,並且不直接出售這些信息。

 

不管數據經紀人法案具體細節是不是有問題,該法案的方向走對了。美國確實需要合理、嚴謹的聯邦數據隱私法。

 

數據經紀人法案在參議院命運會如何,目前也是不得而知,但估計比較令人樂觀。首先,數據經紀人法案在眾議院以414票對0票通過,反對禁TikTok法案的進步派民主黨人也都讚成該法案。另外,參議院商業委員會主席,華盛頓州的民主黨人瑪麗亞·坎特韋爾(Maria Cantwell)表示支持數據經紀人法案。該委員會將負責監督參議院的這兩項法案。

 

社交媒體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多便利和快樂,在很多情況下也成為傳統主流媒體的補充,是頗受百姓歡迎的社交工具。但社交媒體在造成社會分裂方麵所起的作用也不容忽視,所以,全麵製定相關法律,合法、合理地管理這些事關話語權的工具,是一個刻不容緩的事情。數據隱私法隻是第一步。

 

這才是國會應該做的。

 

【延伸閱讀】


說說美國媒體的問題(上篇):當你對主流媒體感到失望

說說美國媒體的問題(中篇)為了美國不繼續走在越來越分裂的路上

 

 

參考資料


https://www.nytimes.com/2024/03/14/technology/tiktok-ban.html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technology/2023/10/27/elon-musk-twitter-x-anniversary/

https://www.nytimes.com/2023/03/24/opinion/tiktok-ban-first-amendment.html

https://www.politico.com/news/2024/03/20/lawmakers-privacy-bill-tiktok-00148070

https://www.nbcnews.com/news/amp/rcna148391


 

本文為非營利調查新聞編輯室“Information Justice信息正義)”原創作品,與“美國華人雜談”聯合發表。
 
文:溪邊愚人
編輯:新約客,溪邊愚人
sysyphe 發表評論於
哈哈, 樓主看來根本就不懂這個法案是什麽!
”眾議院在通過禁TikTok法案一周後,又通過了另一個法案《保護美國人數據免受外國敵人侵害法》(Protecting Americans’ Data from Foreign Adversaries Act, H.R. 7520)“
TikTok法案的全稱就是《保護美國人數據免受外國敵人侵害法》(Protecting Americans’ Data from Foreign Adversaries Act, H.R. 7520)! 裏麵寫的清清楚楚限定了何謂“外國”: 北韓, 俄羅斯, 伊朗,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且這個也不是封禁TIKTOK, 而給TIKTOK 9-12月的時間和母公司字節跳動一刀兩斷。
字節跳動和螞蟻金服一樣,必須唯北京馬首是瞻

不要拿TikTok和facebook之類比:
tiktok禁止在中國使用,facebook禁止在美國使用嗎?
TikTok可以起訴美國政府到美國最高法院, facebook能起訴中國政府嗎?
tiktok的母公司受命於一個獨裁政黨,這個政黨擁有軍隊警察, FACE BOOK受命於哪個政黨?
etc etc
有腦子的自己去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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