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樓主比較一個簡單一點的案件

來源: lexm5 2014-07-01 19:21:56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783 bytes)

假設如下事實:你住在105 Smith St,網購訂婚戒指的時候,地址輸入錯了,貨物運到103 Smith St,你的鄰居簽收了。你去問,鄰居說,小包裹,隨手一放,不知道放到哪裏了,實在找不到了。你向鄰居索賠,鄰居該陪嗎?

同樣,你今年五月網購,地址寫錯了,成了你上一次網購的運貨地址,就是這個酒店。酒店簽收了,你去問,人家說,小包裹,隨手一放,不知道放到哪裏去了。你以前是他們的顧客和本案確實沒有很大關係。

兩種情況,兩個對方都和你構成bailment,但是是純粹為了你的便利,對方本身沒有獲利。所以這種情況下,你需要證明對方是gross negligent,如果是簽收後把貨物放在門外,當然是gross negligent,可是你不知道當時簽收後對方把包裹放在哪裏,舉證你有很大障礙。

當然。鄰居和酒店還有不同,如此討論下去,無窮無盡。可是用類比來說明,由於原來錯誤在你,索賠的道路艱難一些。

所有跟帖: 

說到點子上了,扯起皮來,酒店沒什麽責任, -水中撈月- 給 水中撈月 發送悄悄話 水中撈月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01/2014 postreply 21:46:33

我要是法官,估計會判一半一半。。。 -N.- 給 N. 發送悄悄話 N.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00:01:40

糊塗了 -慧惠- 給 慧惠 發送悄悄話 慧惠 的博客首頁 (492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05:44:19

strict liability vs negligence -lexm5- 給 lexm5 發送悄悄話 (357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06:05:11

這世道! -慧惠- 給 慧惠 發送悄悄話 慧惠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06:21:23

我覺得現在這種製度有道理。否則,像這樣把自己的東西寄到別人那兒,別人憑什麽 -N.- 給 N. 發送悄悄話 N. 的博客首頁 (251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08:24:02

嗯,製度沒道理,但你說的倒是很有道理。 -慧惠- 給 慧惠 發送悄悄話 慧惠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09:18:16

“收了的東西也許就隨手放在一般收件的地方,是誰的誰就去取了。”--懷疑你根本沒住過正規酒店。 -不是個滋味- 給 不是個滋味 發送悄悄話 (124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09:52:50

是,我一般出門自帶帳篷; 沒地方搭帳篷,就睡車裏;再沒車,就找朋友擠; -N.- 給 N. 發送悄悄話 N. 的博客首頁 (345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10:31:39

不是沒住過,是沒有托旅館簽收過私人東西 -慧惠- 給 慧惠 發送悄悄話 慧惠 的博客首頁 (249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10:43:20

鄰居不能簽收,因為不是他買的,他應該退回去。 -goingplace- 給 goingplace 發送悄悄話 goingplace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06: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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