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現在這種製度有道理。否則,像這樣把自己的東西寄到別人那兒,別人憑什麽

來源: N. 2014-07-02 08:24:02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51 bytes)
回答: strict liability vs negligencelexm52014-07-02 06:05:11

要為你保管呢?旅館簽收時,應該是認為是客人或其他工作人員訂的物品,簽收的根本不可能知道這個東西的主人其實不在這裏;也不應該要求他知道。收了的東西也許就隨手放在一般收件的地方,是誰的誰就去取了。 除非事先知道特別重要/貴重的東西,不會特別去看管的。

所有跟帖: 

嗯,製度沒道理,但你說的倒是很有道理。 -慧惠- 給 慧惠 發送悄悄話 慧惠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09:18:16

“收了的東西也許就隨手放在一般收件的地方,是誰的誰就去取了。”--懷疑你根本沒住過正規酒店。 -不是個滋味- 給 不是個滋味 發送悄悄話 (124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09:52:50

是,我一般出門自帶帳篷; 沒地方搭帳篷,就睡車裏;再沒車,就找朋友擠; -N.- 給 N. 發送悄悄話 N. 的博客首頁 (345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10:31:39

不是沒住過,是沒有托旅館簽收過私人東西 -慧惠- 給 慧惠 發送悄悄話 慧惠 的博客首頁 (249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10: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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