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8歲女子王某某報案稱被強奸,警方按程序做詢問筆錄、勘驗現場、提取生物證據,帶報案人去醫院檢查並住院治療,9天後正式立案。然而此後,女子再也沒有得到該案相關進展。直至近5年後,警方重啟案件,逮捕嫌疑人。
近日,王某某的家屬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家屬質疑該案“掛案”近5年。
記者了解到,本案發生於2019年9月,山東臨沂34歲已婚男子李某因不滿前女友王某某找了新男朋友,在一個早晨來到王某某租住的公寓,使用暴力手段強奸王某某。事後王某某報警,在公安機關做完筆錄後就醫,住院9天。病曆顯示,強奸造成王某某身體17處傷痕,法醫鑒定為輕微傷。
盡管王某某多次催促,通過不同渠道投訴,此案再無下文。後來,王某某結婚生子,因遭強奸一事耿耿於懷,一度與丈夫離婚,並試圖吞藥自殺。2024年8月,臨沂警方重啟此案後,王某某受到刺激,兩度割腕,還曾寫下遺書。
2026年5月,本案一審宣判,李某以強奸罪被判刑5年。當事雙方均不服判決,李某上訴後被臨沂中院受理,王某某家屬提請抗訴未被受理。目前,該案二審尚未開庭。

▲一審認定,李某構成強奸罪
全身17處傷痕
案件材料顯示,李某出生於1985年1月,案發時34歲,已婚。而王某某當時僅18歲。
據案件材料,2019年9月8日9:42,王某某打110報警,稱自己在臨沂蘭山區的出租公寓內被前男友李某暴力強奸。事發地派出所受案後,隨即將案件移交給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刑偵大隊。
2019年9月8日上午,警方給王某某做了詢問筆錄,中午,辦案人員勘查了案發現場,發現多處“紅色斑跡”。當天,辦案人員還先後在派出所、醫院提取了王某某身體上的生物證據。
當天傍晚,王某某前往醫院就診。病曆顯示,她自述被強奸,反抗時被打傷全身多處,其中頭部被櫃子撞傷,頭痛頭暈,眼前發黑,視物不清,耳鳴惡心等,住院治療9天。據病曆,王某某全身有多處傷痕。
同時,王某某還被診斷有顱腦外傷、腹部閉合性損傷、雙耳感音神經性耳聾等症狀。
9月17日,王某某出院當天,蘭山分局刑偵大隊正式立案。王某某立即聘請了代理律師。
然而,此事再無進展。直到2024年8月1日上午,蘭山分局才正式傳喚李某,次日將其刑拘。
“那天蘭山警方突然電話通知,她很受刺激,半天不說話,然後躲到房間嚎啕大哭,我看得好心疼。”王某某的丈夫李先生告訴紅星新聞,有孩子後,兩人因此事而離婚,後李先生提出複婚,王某某自覺心中有愧,始終拒絕。
2024年8月15日,蘭山區檢察院批捕李某,10月15日,蘭山分局向檢察院移送起訴,2025年,蘭山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當年,王女士和李先生複婚。
2019年、2024年,蘭山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兩次做法醫鑒定,共統計王某某全身17處皮膚出血和損傷,結論為“多處軟組織挫傷、皮膚損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形成”,最終鑒定意見為“輕微傷”。此外,王某某身體擦拭物、現場臥室的提取物,也檢出李某的DNA分型。

▲王某某全身多處受傷
蘭山分局對王某某做鑒定的時間為2019年9月10日,鑒定書送達當事雙方的時間為2024年8月。
時隔5年的口供筆錄
據判決書,被害人王某某共做過4次詢問筆錄。除第一次在案發當天的2019年9月8日外,其餘3次分別在2024年8月4日、8月15日、9月20日。李某的筆錄有6次,分別在2024年8月1日、8月2日、8月16日、10月10日、12月26日和2025年3月7日。
王某某稱,她在2019年6月底就與前男友李某分手,9月8日淩晨,李某打來電話說起往事,出口罵人,兩人發生爭執。“我不想和他再有其他任何瓜葛,就說再騷擾我,我就去自殺,最後他說等早上來找我好好談談。”早上8點,李某到來,將她拽進臥室,推到床上打她,並解下腰帶抽打她,隨後強奸了她。王某某還稱,當時她試圖大聲呼喊保姆,但李某用被子捂住了她的嘴,並威脅“掐死你”。最後,王某某到廚房拿了一把水果刀,李某看到後迅速離開。
王某某表示,自己當時已有新男友,和李某發生關係“不是自願”。
2024年的三次筆錄中,王某某所述與第一次基本一致,並補充,案發前一天,“李某得知我有男朋友了,非常生氣,提出要和我分手,並稱要將他之前拍攝的視頻發到網上去”。她稱,她和李某第一次發生關係時,就看到李某拍攝了視頻。
李某在2024年8月的筆錄中稱,和王某某認識時,自己妻子已懷孕二胎,因此兩人係“不正當的男女朋友關係”,後聽說王某某又找了新男友,他很生氣。案發前,他聽王某某舅舅說她要自殺,聯係不上她。案發當天早上,他去王某某租的房子裏哄她,“讓她別鬧了,別鬧自殺,讓她好好的”,然後兩人發生了關係。他承認在此期間用皮帶抽了王某某,“掐她脖子按在牆上,但也沒用力”。
第一次筆錄結尾,李某稱“願意認罪認罰”,但從第二次筆錄開始,李某又“不認罪”,並多次描述王某某的異常情緒,對各種暴力行為,他稱“下手時可能沒控製住”。
此外,案發時,王某某的保姆楊某某在隔壁房間休息,她陳述,其間聽到王某某尖叫和哭聲,事後看到李某走出房間,王某某裹著浴巾,脖子有傷,地上也有血。
女子稱被不雅視頻威脅
一審庭審中,李某辯稱其與王某某發生性關係是為了安撫王某某情緒,雙方係自願。李某的辯護人北京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智娟、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薛光明表示,本案係情人關係中雙方由於吵架鬧矛盾引發的衝動報案,李某未實施強奸,王某某報案係出於泄憤、報複心理,“即便存在暴力因素,與發生性行為之間也不具有因果關係”。
辯護人還提出,“掛案”五年,導致有利於嫌疑人的證據已無法搜集,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不能認定構成強奸罪。
做完第二次筆錄的2024年8月8日,王某某手寫了一份補充材料講述,自己起初在上海做普通工作時認識李某,對方稱可以帶她賺大錢,後來給她發紅包,王某某失業後就去臨沂找李某,李某指使她買抖音號直播,假裝扮演被綁架,以此騙錢,並稱“一年能賺上千萬”。王某某後租房,隨即被李某第一次強奸,並被拍下不雅視頻。此後一年裏,李某以發視頻到網上威脅王某某,多次發生關係、毆打她,並發信息稱要帶幾個朋友一起強奸她。王某某稱,為了擺脫李某的威脅和控製,她找了一個更強的男朋友保護自己,誰知李某並不害怕,還威脅把視頻發到網上,王某某隻能服軟,哄李某。最後一次被強奸後,王某某自認為“活不成了”,於是決定報警。
在材料中,王某某多次提及,“一定要查到李某手機上的視頻、照片”“他手機裏有威脅我的微信記錄”等。
2024年12月蘭山分局刑偵大隊出具的《辦案說明》稱,在辦理李某涉嫌強奸一案中,“現無條件調取李某與被害人王某某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間的通話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
此外,王某某在筆錄中多次提到,李某扇耳光導致了她雙耳感音神經性耳聾。但李某否認有扇耳光行為。
為確定二者因果關係,2025年3月,蘭山分局刑偵大隊再次委托上海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廣州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兩家單位,對王某某“右輕度感音神經性耳聾、左中度感音神經性耳聾與本次外傷之間的因果關係”做鑒定,但因“無法確切判斷”,鑒定材料被兩家單位退還。
2026年5月,臨沂蘭山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李某明知其與王某某已分手,王某某不同意與其發生性關係,仍通過暴力手段壓製王某某的反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違背了王某某的意誌,且在案發過程中,李某對王某某實施了掐脖子、皮帶抽打、推搡等暴力行為,導致王某某全身多達17處軟組織損傷,損傷程度經鑒定雖為輕微傷,但該暴力行為足以使王某某不敢反抗、不能反抗。”
最終,李某以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是否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王某某丈夫李先生告訴記者,2019年案發後,王某某多次前往蘭山分局刑偵大隊詢問、催促案件。
案件材料顯示,從2019年9月至12月,王某某先後9次撥打12345熱線求助,反映其被暴力強奸情況,詢問案件辦理情況,督促偵查機關予以立案,要求盡快抓捕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間,王某某還多次向臨沂民生警務平台反映情況,要求相關部門盡快抓捕犯罪嫌疑人。
病曆顯示,2024年8月7日,王某某被診斷為創傷後應激障礙,“悶悶不樂,不想和人交流,幾乎不外出,時常自卑、自責,頭暈、心慌,睡眠差、多夢……時常覺得外賣員、門衛、快遞員在跟蹤和監視自己”。此前王某某還曾吞服100多片藥物試圖自殺,被丈夫李先生發現後送醫洗胃。

▲重啟案件後,王某某診斷為創傷後應激障礙
李先生告訴紅星新聞,重啟此案後的2024年12月25日、2025年3月21日,王某某兩次寫下遺書,割腕自殺,均被及時搶救。“第一次是在準備去臨沂配合做筆錄的機場,第二次是李某的律師去找我們,王某某受到了刺激。”

▲2024年12月,王某某第一次自殺未遂後就診記錄
李先生稱,2024年9月案件重啟後,李某聘請的律師吳某某以“李某表哥”身份,打電話給王某某,表示道歉並希望獲得和解。2025年3月20日,李某的另一名律師石某前往王某某生活的南方城市,找到王某某居住的小區,打電話提出麵談。21日,王某某第二次寫下遺書,割腕自殺。

▲2025年3月,王某某受刺激,第二次寫遺書試圖自殺
22日,李先生和石某見麵。石某提出賠錢和解,李先生拒絕。李先生稱,李某律師所打電話是王某某2023年注冊的一個新手機號,且對方見麵時舉出了兩人的諸多隱私信息。後來,李先生以“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為由報案,蘭山區警方行政立案,後認為證據不足而不予處罰。
本案一審判決根據《刑法》第236條強奸罪規定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王某某的代理律師北京存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勝利、薄守省認為,一審未考慮犯罪造成的身體痛苦、精神傷害、多次試圖自殺等符合上述條款中規定的“其他嚴重後果”,判決太輕。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從相應材料形成時間看,均係2024年8月7日、12月25日之後形成的,訴訟代理人所提交的證據並不能充分證明被害人王某某目前的生活及健康狀態係2019年9月8日被李某強奸所致,故本案並不存在強奸罪規定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女子向檢察院申訴
“案發後立了案,給被害人做了筆錄,做了傷情鑒定,做了現場勘驗,還詢問了證人保姆,但辦案機關卻沒找嫌疑人做筆錄,也沒有采取任何強製措施,這不合常理。”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秦順告訴紅星新聞,立案之後,公安機關看似沒有繼續往下查,又不撤案,案件一直在公安係統裏掛著,或屬於“掛案”。
近日,記者聯係重啟偵查後的兩位辦案人員,其中一位拒絕回應,另一位表示應由單位回應;記者又聯係蘭山分局,工作人員表示對案情不清楚,“會向上級匯報”。李先生向記者提供的一段錄音顯示,第一位辦案人員曾電話回複他,“我們對當初的辦案人處分了,因為這個事我都受處分了”。
紅星新聞了解到,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被害人雙方均不服,李某堅持無罪,提起上訴,已被臨沂中院受理;而王某某方則向蘭山區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
王某某的代理律師胡勝利、薄守省認為,一審判決對李某的犯罪行為未能全麵評價,量刑畸輕,且造成王某某身體嚴重受傷、精神失常、多次自殺未遂等嚴重後果,應以刑法第236條規定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律師還提出,李某涉嫌故意殺人(未遂)、組織他人共同強奸等,應重新補充偵查。2026年5月,蘭山區檢察院駁回抗訴申請;6月,王某某方又向臨沂市檢察院申訴,截至發稿尚無進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