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個多月前,黑龍江嫩江市,6歲的航航(化名)在廣場乘坐扶梯時,右腳不慎卷入電梯內,導致右腳大拇指截肢。航航的媽媽高女士告訴紅星新聞,經過治療,航航受傷的腳趾第二關節以上已經沒有了,以後也不會再生長,“他現在仍舊無法正常走路,走幾步就疼得厲害。”
高女士表示,導致航航受傷的扶梯梳齒板在他們事後取出時“是歪的並且掉齒”。因此,他們對廣場的扶梯安全質量存疑且認為廣場方未及時撥打救援電話,希望追究廣場方的責任並對航航做出經濟賠償,“但協商了4個多月一直沒有結果。”
11月初,紅星新聞記者曾致電涉事廣場的相關負責人,但對方婉拒了記者的采訪要求。11月中旬,嫩江市市場監管局回應記者稱,涉事電梯檢驗合格、維保記錄完整,“事發後我們檢查了電梯是沒有掉齒的,電梯在整改的前提下不能判定為不合格。”

▲航航在廣場乘坐扶梯時,右腳不慎卷入電梯內
監控顯示
男孩右腳掌被卷進扶梯 “五個腳趾都被卷入梳齒板”
“他是和一個16歲的小哥哥一起去的廣場,他們原打算去廣場樓上的遊樂場裏玩。”據高女士回憶,7月12日那天,航航和朋友家的孩子如往常一樣去嫩江市時代廣場(以下簡稱“廣場”)裏玩。當天,航航穿著一雙普通的包腳涼鞋,乘坐扶梯時也並未玩手機或與同伴打鬧。
當時的監控視頻顯示,9時38分時,航航與同伴在一名白衣女子身後,相繼出現在一由下往上的扶梯出口處。當航航的左腳踏出扶梯時,其右腳的前腳掌一大半卻不慎被帶進了扶梯裏。幸虧白衣女子在發現後趕緊反身按下一旁的緊急按鈕,暫停了正在運行的扶梯。

▲監控截圖
“航航的右腳五個腳趾都被卷入扶梯的梳齒板內。”高女士說,事後她從2個孩子口中得知,當時廣場方麵並未及時報警或撥打120急救電話,而是自己拿著工具來試圖撬開扶梯,“我和消防員都是和航航同行的小哥哥打電話通知來的,而在我來之前,廣場的工作人員還曾試圖拉我兒子出來。”
對於高女士的說法,11月3日,紅星新聞記者曾致電廣場方的相關負責人,但對方表示“此事我們不對外回答”。隨即,記者也試圖通過該廣場的公開電話進行了解,但接線人員並未回複該事件,僅表示目前廣場還在正常營業。
腳趾截肢
孩子輾轉多家醫院治療,現仍無法正常行走
“消防員解救了近40分鍾,把扶梯拆了,航航的腳才取了出來。”高女士告訴記者,當時消防員曾表示涉事扶梯的螺絲扣因時間太久生鏽,導致“鏽死了”“電梯變形”,不得不將扶梯拆了才能把孩子“弄”出來,“航航的腳是插到了一塊梳齒板上的,我們事後把那個板子拿走了,上麵都是血。”
據高女士介紹,航航被解救後,他們先將孩子送往了嫩江市中醫醫院進行治療,後又前往齊齊哈爾建華醫院和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簡稱“醫大二”),但被告知“要進行截肢”。
在醫大二的入院記錄中,記者看到,航航於7月12日18點23分入院,10小時前右足部受外傷,當時足部多處開放性傷口,第1足趾不完全離斷,足部活動障礙,後以“足部損傷”收入院。專科查體顯示“皮膚碾搓嚴重,僅部分肌腱相連,創麵內骨質外露,組織碾壓碎爛”,其入院診斷為“右足開放性足損傷,右足單趾切斷(第1足趾)”。

▲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提供的入院記錄
“去醫大二是為了給航航接血管,接完後我們發現腳趾頭效果不理想。”高女士說,不久後,他們又帶著孩子前往了北京治療。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積水譚醫院提供的出院診斷證明書顯示,7月18日,航航因“外傷致右足疼痛6天”入院,“創傷後趾壞死”,“見趾骨基底離斷處骨骺分離,骨折移位”,7月25日在腰麻下行肢體擴創術,術後恢複良好,於7月28日出院。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積水潭醫院提供的出院診斷證明書
如今,距離航航受傷已過去4個多月,但在高女士最新更新的動態視頻裏,記者看到,航航仍無法正常行走:不僅走路略有跛腳,甚至稍微走幾步路便會感到疼痛。“現在他的大腳趾關節直接貼著地麵,不能長時間走路,孩子就怕別人笑話他。”高女士說。
相關部門:
收到反映第一時間到廣場檢查 涉事電梯檢驗合格
高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時他們帶回了致航航受傷的梳齒板,也將其送去了市場監管局請求核查,但最終被告知“有相關條例規定電梯可以缺齒”,且在不久後再次被告知他們提供的證據不算。
另外,高女士還說,事發後他們也和廣場方進行過溝通,“除治療費按保險來報外,我們向廣場方要了40萬,這個包含了腳的美容治療、輔助治療等。”但是協商並沒有結果。
11月12日,嫩江市市場監管局相關工作人員回複紅星新聞記者,航航一事發生在7月,但高女士9月時才反映到該局,“我們第一時間就到廣場進行了檢查,涉事電梯檢驗合格、維保記錄也完整。”該工作人員還表示,事發後他們也檢查了電梯並未掉齒,“電梯在整改的前提下不能判定為不合格。”
“4個多月了,這件事一直沒有結果,我不知道該怎麽辦了,我就想給我孩子討個公道。”高女士告訴記者,她不會放棄為孩子維權。
律師觀點:
監護人負有監護義務
廣場對扶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紅星新聞記者檢索發現,在廣場被扶梯夾住導致受傷的案例並不少見。此前,廣州1歲9個月男孩就曾在乘坐廣場扶梯下樓時,右腳被扶梯夾住受傷;上海中山公園龍之夢廣場清潔工張先生也因在清潔自動扶梯時,腿部被扶梯“咬”住,最終導致左腿截肢。
扶梯“傷人”後該由誰來擔責?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認為,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廣場對扶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若廣場未張貼醒目警示標識、無工作人員及時救援停機、未定期維護扶梯等,則需承擔賠償責任;若能證明扶梯正常維護、警示到位且救援及時,責任可減輕甚至免責;若經鑒定是扶梯設計缺陷或質量問題,廣場先擔責後可向扶梯生產商、維保單位追償。且6歲孩子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規定,監護人負有監護義務。
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建勳也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廣場屬於經營場所,它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如果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而且是由經營者和管理者來舉證,舉證其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那麽,因扶梯發生意外事故後又該如何維權?趙良善也告訴紅星新聞,遇到這類扶梯意外事件,家長應第一時間留存現場證據,記錄扶梯梳齒板狀況和警示標識情況,並妥善保管醫院的診斷書等記錄,“這些是證明損傷和損失的關鍵依據。隨後,家長應優先和廣場溝通合理賠償訴求並留存溝通記錄,若協商不成,可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向市場監管局舉報扶梯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由相關部門介入調解。若調解無果,家長可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依法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