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的新聞報道中使用帶貨主播公開的畫麵,是否對主播構成侵犯肖像權?騰訊給出了答案:構成侵犯肖像權。
11月13日下午,澎湃新聞影子調查隊視頻號發布了一則關於某知名品牌奶粉涉嫌篡改相關研究論文數據用於產品宣傳,帶貨主播違規宣稱能增高的新聞報道。
在報道發布一個多小時後,便遭到了不明來源的投訴,最終騰訊方麵認為該新聞報道侵犯了肖像權,對該視頻新聞報道進行了“屏蔽”處理。
這已是影子調查隊視頻號上線以來,第二次遭到騰訊方麵的屏蔽。視頻號所謂的“屏蔽”,會導致該則新聞報道僅自己可見,無法轉發傳播,其實和“刪除”幾乎無異。

新聞報道中使用帶貨主播公開的畫麵,是否構成侵犯肖像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的規定,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顯然,騰訊方麵判定影子調查隊的新聞報道侵犯肖像權,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影子調查隊視頻號,是經過嚴格審核,認證了紅V新聞機構標識的媒體賬號,是依法取得新聞資質、承擔新聞采編責任的機構身份。紅V的意義,本應是讓公眾在紛亂信息中迅速識別可信來源。
但問題來了,為什麽一個信息聚合平台可以僅憑一方投訴,就把新聞媒體的報道直接“處理掉”?這背後,平台到底扮演了什麽角色?
按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幹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對新聞報道的審核是為了保障真實性與合法性,不是為了迎合投訴者的訴求,平台成了“自動化總編輯”,不問內容是否屬實、是否違法,也不問投訴是否合理,直接“屏蔽”了事。
如此一來,說輕了,就是讓一些違法違規者濫用投訴機製,借機幹預新聞信息呈現;說重了,就是商業平台對意識形態領域的粗暴幹涉。想給受眾呈現什麽、不呈現什麽,故意營造“信息繭房”不能由信息聚合平台來獨斷。
網絡內容治理並不反對投訴製度,但製度的前提是證據、是調查、是複核。
此外,《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明確要求“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加強對本平台設置的廣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廣告內容的審核巡查,對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然而,影子調查隊曝光揭露了某知名品牌牛奶涉嫌虛假宣傳的問題,騰訊方麵未對違法廣告進行處理,卻將影子調查隊的新聞報道給“處理了”。
換句話說,平台並沒有在履行法律規定的“審核職責”,讓投訴方輕鬆獲得“信息刪除權”。
政策鼓勵權威媒體優先傳播,這是為了避免謠言先行,不讓違法違規、誤導群眾的信息和行為占上風。但當平台在商業關係、用戶投訴、傳播流量之間權衡時,紅V不再是優先,而成了“高風險內容”。
一旦企業認為報道“不利”,就投訴;平台為了避免麻煩,先“屏蔽”;新聞機構若想澄清,還要反複申訴。
這不是正常的互聯網內容治理,而是一種變相的“軟封堵”。
新聞要被監督,但監督不是“刪帖鍵”。新聞報道當然可以被質疑、被反駁、被追責。但監督新聞的是法律、是專業倫理、是主管部門,而不是平台的簡單投訴審核機製。

申訴未通過。
每一篇報道背後都經過新聞工作者的認真調查核實,新聞單位及新聞工作者對新聞的真實性負主要責任。
當投訴可以直接導致新聞消失,那就意味著誰不願意被報道,誰就能通過“投訴”讓新聞不存在。平台擁有技術權力,但技術權力不能越過法律權力,更不能越過新聞應有的公共價值。
新聞機構要承擔新聞責任,平台也應承擔平台責任。平台不是新聞媒體的“總編輯”,也不應該成為“總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