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警方調查我才知道,一個來月時間,孩子先後被同學高某打了13次。如今她確診精神分裂,打人者僅被處以15天的拘留還不予執行,校方、教科局認為不存在校園欺淩。”內蒙古王女士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
據大風新聞報道,王女士家住內蒙古自治區額爾古納市,2022年,女兒小郝考入了額爾古納市第二中學。額爾古納市公安局2025年7月22日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5年5月7日至6月20日期間,高某在額爾古納市第二中學班級裏與班級外的走廊上多次毆打小郝,經公安機關查明,高某共計毆打小郝13次。對高某以毆打他人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 因高某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一)項之規定,不執行行政拘留。

而額爾古納市第二中學校相關負責人表示,小郝和高某在學校關係很好,經常一起上下學、一起吃飯等,兩人發生過肢體衝突,但很快就會和好,“每次衝突的時間很短,所以很難界定是否發生衝突,或者說誰欺負誰”。事發後,他們成立了校園欺淩防治委員會,研判後認為這起事件不屬於校園欺淩事件,因為高某不存在蓄意傷害的情況。小郝在學校出了事,校方有管理責任,也受到了教育部門給予的處分。
警方已經明確高某存在毆打傷害他人的行為,校方卻稱是“肢體衝突”,甚至稱“很難界定是否發生”,還稱經研判不屬於校園欺淩。這一處理表明,即便事實已很清楚,但校方並不願意將其認定為校園欺淩,而是盡可能淡化處理。這是為什麽?
從媒體報道的信息看,高某毆打小郝13次,這顯然不是“肢體衝突”,而屬於“肢體欺淩”。校園暴力與校園欺淩,存在區別。認定校園欺淩,要看施暴者有無蓄意傷害的主觀故意,暴力傷害行為是多次還是一次,是否造成傷害後果。一次暴力傷害,屬於校園暴力,不屬於校園欺淩。從這起事件看,毆打13次無疑是多次,被毆打的學生已經出現嚴重心理問題,足可以認定施暴者有主觀惡意,對同學進行霸淩。
而校方以她們是“好朋友”為由,認為不屬於校園欺淩,也是站不住腳的。校園欺淩行為並不隻是存在於“關係不好”的同學之間,有的表麵上看上去“關係不錯”的同學之間,也存在欺淩行為。如眾所周知的性侵犯,有很多就發生在熟人之間。有的人就是利用“朋友關係”實施侵犯、傷害。對於一些沒有其他朋友的學生,即便被“好友”欺淩,但卻無法掙脫,產生的傷害後果更大。
因此,“好朋友”不是認定不是校園欺淩的理由。值得注意的是,學校是通過校園欺淩防治委員會進行認定的。那麽,該委員會都有誰?是怎麽進行認定的?在認定過程中,有沒有聽取當事學生、家長的意見?這是校園欺淩防治委員會的獨立認定,還是按校方的意見認定?
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防治校園欺淩問題,並把是否發生校園欺淩納入對學校的政績考核,把校園欺淩行為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如山東省出重拳對學生欺淩問題進行綜合治理,建立問責處理機製,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淩問題突出的市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追究。四川德陽將“校園欺淩”納入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被認定為“校園欺淩”的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不得評定為B等及以上等級,按照錄取規則,此類學生將不能被錄取到省級示範性普通高中學校。因為上麵“高度重視”,一旦認定為校園欺淩,對學校領導以及學生都影響巨大,反而導致出現“能不認定為校園欺淩就不認定為校園欺淩”的傾向,即“不認定就沒有校園欺淩”。這導致被欺淩學生維權難。
就此事而言,家長報警由警方調查、處理,是正確的。但警方的處理,還有待完善,即便涉案學生因年齡原因不執行行政拘留,也應該依法將其送到專門學校接受矯治教育。這也是最近多起校園暴力、欺淩事件的處理方式,涉案的未成年人就算沒有欺淩他人,隻是暴力傷害,也應被送到專門教育學校接受矯治教育。
而在警方處理後,校方對學生的行為性質,應該根據警方調查結果進行認定。學校成立校園欺淩防治委員會是對的。這也是落實教育部的要求。但是,校園欺淩防治委員會(或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必須由校領導、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如果是高中學校)、教育專家、心理專家、法律專家共同組成,獨立開展工作。校園欺淩防治委員會的家長代表、學生代表要選舉產生,心理專家、法律專家、教育專家要公開遴選。不能由校方委派,否則,校園欺淩防治委員會就會變為擺設或工具。
防治校園欺淩,關係到學生的健康成長,對於校園欺淩,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的認定與處理。這需要學校切實建立真正能發揮作用的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推進學校依法治教。對於發生學生欺淩的學校,要依法追責,要對校園欺淩事件進行客觀、公正的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判定學校的責任,而對於涉嫌欺淩他人的學生,也要教育的歸教育,法律的歸法律,既對校園欺淩行為作出嚴肅處罰,又治病救人。看起來重視的“一票否決”,在實踐中往往會適得其反,阻礙校園欺淩的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