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看到幾個視頻,河南等地的農民在公路上曬麥穀或花生,某快遞公司的無人駕駛車在路上送貨,因為無法辨別而碾壓過去,被農民試圖攔截。
一方是“聽不懂人話”又無法辨別路麵情況的無人駕駛運貨車,一方是不熟悉無人駕駛原理的農民,場麵相當戲謔,被不少網民當成笑料。也有不少人提出批評,或認為無人駕駛這個人工智能目前還相當“智障”,或認為在公路上曬農作物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不但對司機與行人造成不便,還容易催生事故。有些網友還貼出照片或資料,指某些地方的農民在被曬農作物周圍擺上釘板,如果車子不留心碰到,輕則爆胎,重則出現嚴重事故。
還有一些討論相當嚴肅,值得讚賞,比如某大學的法學老師就將之作為討論案例,讓學生從不同角度進行法律分析。僅僅看公眾號裏呈現的一段段學生看法,就讓我受益不少。
老師提供了兩個案例——
【案例一:無人駕駛快遞車碾壓占道曬糧引發爭議案】
2025 年 9 月 14
日,一位大媽在雙向四車道公路占用機動車道與人行道晾曬花生,並設置障礙物圍擋。期間,順豐無人駕駛快遞車未繞行避讓,徑直碾過花生區域,全程播放安全提示語音但未采取規避操作;大媽見狀用雙手強行阻攔無人快遞車,引發爭議。此事折射出傳統農村習俗與智能駕駛技術的矛盾,也引發對無人車路權與責任認定的思考。
【案例二:河南焦作占道曬糧致人死亡案】
2022 年 9 月 25
日下午,農民陸某在溫縣一條公路的非機動車道晾曬玉米粒,並用帆布帶(一頭綁北側樹幹、一頭綁南側綠化帶小樹)設置臨時“隔離帶”圈定曬糧區域。9
月 26 日上午,17 歲的王某騎電動自行車行駛至該路段時,被帆布帶攔截脖子後摔倒,因顱腦損傷死亡。警方認定此事為刑事案件,2023
年 1 月陸某被批準逮捕。
老師提出了幾個問題,都很值得思考:傳統農村習俗中道路曬糧看似習以為常,但實際公路曬糧行為不合法。如何看待這一事件中習俗與法律的衝突?在法律具備合理性的前提下,為什麽這種明知故犯的現象普遍存在且難以根治?當一種技術出現,開始“嚴格執行”法律時,其社會代價由誰承擔?當無人駕駛車輛遭遇違法占道障礙時,其“徑直碾過”且不主動避讓的行為,應被視為合法路權下的正常通行,還是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的過錯?若造成占道人財產損失,違法在先的曬糧者是否應自行承擔全部損失,還是智能駕駛係統的運營方也需因“未能避讓”承擔部分責任?
有同學認為農民沒有法律意識,默認該行為合理,熟人社會缺乏公共意識,不會覺得道上會走外地人,認為熟人可以諒解自己的行為。也有同學認為農村沒足夠地方供農民曬糧,被迫占道曬糧,而且監管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形成潛規則,導致執法無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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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在思考,如果我是學生之一,會從什麽角度來分析呢?我的傾向是互害社會。
我一向熱衷探訪古村落,秋季時常遇到曬穀或曬其他農作物。有一些古村落,村前廣場十分空曠,可以直接晾曬,也有一些地方會將農作物攤開在路上,若是原本隻有兩車道的狹窄村道,就會相當麻煩。但像這樣的事情,當地政府不會真正去管,除非出了嚴重交通事故,比如上麵提到的案例二。一些地方的農村缺乏晾曬場地,當地政府也並未解決。
在缺乏治理狀態下,互害社會局麵由來已久。因為資源始終掌握在少數人手中,治理缺位,常識、邏輯和文明教育也統統欠缺,所以人們習慣不守規矩,愛鑽空子,一心占便宜,但最後誰也無法得利,所有人都是受害者。快遞無人駕駛車更像一個隱喻:人工智能時代遭遇互害社會,其實同樣寸步難行,互害社會的局麵,不以技術為轉移。
所謂互害社會,指社會成員普遍不遵守公共規則、各自為政、為短期利益破壞公共秩序,以致公共資源與安全受到係統性侵蝕,個體行為互相抵消、惡化,最終導致整體福利和幸福感下降。它呈現的是規則執行弱化、投機鑽空子習慣化、執法選擇性或懈怠、公共治理與私人權益的失衡。
占道曬糧就是典型例子,長期以來,農村曬糧占路是既有生活方式,也與缺乏曬糧場地、基礎設施不完善相關。地方執法多為容忍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使規則形同虛設,形成不成文慣例。時間一長,更多人複製這一行為,公共道路被“私占”成為事實上的常態。即使是心存公德的農戶,看到他人占道曬糧不受懲罰,就會形成“大家都這樣做”的合理預期,不願再付出遵守規則的成本,認為“有便宜不占王八蛋”,甚至為“搶地盤”而發生糾紛。個體不願承擔最先改變的成本,即使有曬穀場,隻要距離比公路稍遠,人們也不願去。
對於農戶來說,他們長期以來都並不在乎“互害”的結果,因為互害外化成本存在著不對稱:曬糧的直接受益者是農戶,而風險和成本(交通擁堵、事故、無人車損毀、行人受傷)則由路上所有使用者承擔,包括過路車輛、騎行者等。也正是這種無視,反而放大了互害效果——交通隱患越來越嚴重,有時會造成嚴重的人身傷亡,施害者也難逃法律製裁。也正是放任占道曬糧,在無人駕駛時代到來時遭遇了衝擊,農戶終於直接體會到了互害的滋味。
這當然有傳統因素,中國傳統社會以宗族、鄰裏、家族關係為紐帶,行為規範往往由人際關係與慣例決定,正式法律規則是後來的約束。人際網絡導向下,如果周邊人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個體更傾向跟從群體習俗。
所以,“地方慣例”在現實中優先於書麵法,規則執行依賴於關係嵌入而非製度化程序,容易形成“大家都這樣”的互害均衡。何況,傳統社會對人的評價,更傾向於靈活處世與權變,講究現實利益,“會不會來事兒”是關鍵。而在鄉村治理中,強調的也是穩定實效而非規則,長此以往,規則自然會失效。
要解決占道曬糧,治理才是第一位的。一方麵是嚴格執法,將法律置於人情之上,一方麵要利用好村內空閑地,開辟專用晾曬場,而且還要真正便民。
還不完善的無人駕駛車,缺少的是人的“靈活性”或說“人情世故”,始終遵循的是程序化的安全標準,所以才會產生各種看起來爆笑的場麵。但它的“死板”,恰恰暴露出社會治理的失敗。當社會規則失靈、公共治理滯後,任何新技術都會遭遇阻力並被迫承擔非技術性的後果。要讓技術真正服務於社會進步,必須先修複製度,互害社會的未來,不可能實現技術的真正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