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總工會發布一則案例,員工因腰痛、腳痛多次請病假,公司卻發現其腳痛當天微信運動步數超1.6萬,懷疑其“泡病假”,以曠工為由將他開除,雙方因此鬧上法庭。
案件回顧
小陳是江蘇某公司的卷簧工。2019年2月22日,他在上班時不慎扭傷腰部。當天工作結束後,他立刻前往醫院進行診治。
2月25日,他向公司人事經理申請休假養傷,告知對方自己上周五在工作時受傷的情況,同時將兩家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拍照發送,人事部隨即予以批準。
3月4日至5日,小陳連續兩天正常工作。
3月6日,小陳的腰部不適再次出現,就醫診斷結果為 “腰扭傷”,醫生建議繼續休息,他隨即向人事部再次提交了病假申請。
3月18日,小陳返崗,中午又稱腳痛向生產經理請病假,後至醫院就診,並將擬診“右足疼痛”並建議休息一周的診斷證明書拍照發給生產經理。
3月19日,人事經理通知小陳,讓他3月20日把相關的病假單、病曆、檢查報告等原件資料帶回公司辦理請假手續。小陳回複稱病曆原件要留著供後續就醫使用,人事經理隨即表示,假條需要原件,其他資料拿到公司複印即可。
3月20日,小陳按照約定前往公司廠區,但在門口被保安阻攔。
3月25日,小陳再次前往醫院就醫,醫生根據拍片結果診斷他患有
“跟骨骨刺”,並建議休息三天。此後,由於腳部持續疼痛,小陳連續多日申請病假。
4月3日,公司向小陳發送了開除通知,通知中將 “故意以病假為由騙取休假而曠工” 列為辭退理由之一。
突然遭遇辭退的小陳決定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委審理後作出裁決,認定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小陳支付118779元賠償金。公司不服該裁決結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公司主張小陳在2019年2月22日至4月3日(除3月4日、5日)期間病情虛假,且提交病假單的同時,並未向公司提供病曆原件資料。
為證明小陳病情虛假,公司向提供了2019年3月18日的廠區門口監控視頻和當日微信運動記錄。視頻顯示:當日7時52分小陳跑步進入廠區,11時09分其步行離開廠區;微信運動記錄顯示小陳在當日18時55分總計步數為16949步。據此,公司主張小陳右腳正常,不存在生病的事實。
小陳反駁稱,公司單純憑借微信運動的步數記錄和監控中他跑步、步行的畫麵,就得出病情虛假的結論是不成立的。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等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用人單位對此應負舉證責任。
從小陳提供的門診病曆及其已經遞交給公司的診斷證明書等材料看,小陳因腰痛、右腳痛等就診並休息是事實,且相關診斷並非僅有小陳主訴,醫院亦對小陳進行了腰椎平掃、攝片(骨刺)等檢查。
而影響微信運動步數的因素很多,不能以3月18日小陳微信步數多就推定其右腳正常,當日視頻中跑步或步行也無法得出小陳病情虛假的結論。公司以此認定小陳屬曠工顯然依據不足。
綜上,一審法院裁決公司與小陳解除勞動合同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屬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118779元。
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