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出生的王某2023年應聘遠洋漁船船員,原計劃出海兩年從事金槍魚打撈工作,但是在出海後卻出現了嚴重的暈船情況,難受到“用手、用瓶子敲打自己腦袋,甚至用頭去撞牆”的程度。當漁船行至太平洋庫克海域時,王某在船艙內自縊身亡。
後經協商,某遠洋漁業公司共賠償王某家屬20餘萬元,但事後王某家屬以賠償金額過低等為由,要求法院撤回之前的協商結果,並向某船員服務公司與某遠洋漁業有限公司等索賠200餘萬元。一審法院寧波海事法院駁回了王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10月2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王某家人處了解到,今年8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某生前照片 受訪者供圖
內陸男子應聘後赴遠洋打撈金槍魚
出海嚴重暈船在船上自殺
王某哥哥告訴紅星新聞,王某是湖南湘潭人,學曆不高,此前曾在湘潭當地和廣東打過零工,並沒有在漁船上工作的經驗。“我們從小生活在內陸地區,之前連大海都沒見過,更別說出海了。他應聘遠洋漁船船員的時候已經43歲了。”
據裁判文書網此前公布的寧波海事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2023年3月,王某與某船員服務公司簽訂了《普通船員勞動合同書》,隨後經王某同意,其被派遣至某遠洋漁業公司的漁船上從事公海金槍魚打撈工作,在漁船上王某擔任船員崗位。而在當年的5月15日,王某的親屬卻突然接到某船員服務公司的通知稱,王某當月12日在船上自殺身亡。
紅星新聞記者從王某哥哥提供的王某的漁業船員證複印件上看到,王某在2023年2月完成基本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可在海洋漁業船舶上從事普通船員工作”,證件有效期截至2028年2月。

▲王某在2023年取得的漁業船員證複印件 受訪者供圖
此外,記者從船員服務公司在一審時提交給法院的證據中看到,2023年3月,王某曾參加過該公司組織的船員安全與法治教育培訓,其中包括“由普陀區健康教育所心理專家老師對船員進行心理健康培訓,如何在船上正確進行自我心理調適等”。
但是據同船船員證實,出海後,王某在船上遭受嚴重暈船,無法進食,風浪越大,吐得越厲害,想吃但是吃不下,一吃就吐,甚至吐出膽水,身體狀態非常差。而在王某自縊前,他居住在機艙上的雜物間,雜物間不僅堆放著滅火器、消防水管等雜物,還沒有空調,而且噪聲大。王某搬到雜物間後,用手、用瓶子敲打自己腦袋,甚至用頭去撞牆。此外,漁船上並沒有醫護人員,船員在船上每天的工作時間不少於12個小時,且中午沒有休息時間。
王某自縊當天被同船船員發現。證人表示,在王某自縊三個月後的2023年8月16日,王某的遺體由運輸船運回國內。
王某哥哥表示,2023年8月25日,某船員服務公司和某遠洋漁業有限公司與自己的母親簽訂了《調解協議》。案涉《調解協議》約定,某遠洋漁業有限公司一次性補償20萬元、交通補助1萬元。不過,後來王某家人認為,案涉《調解協議》中,由於王某母親接受各被告賠償的金額明顯低於海上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金的正常賠償金額、忽略了王某名下三位被撫養人的權益等原因,顯失公平。家人希望法院判決對原《調解協議》予以撤銷,賠償王某家屬各類損失200餘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公安部門的認定及王某家人確認,王某已被海警局認定為自縊身亡,係自身行為導致,無證據證明三被告存在侵權行為或對其自縊行為存在明顯過錯。事故發生後,各方以《調解協議》方式約定補償,該補償並未顯失公平,王某家人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綜上,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王某家人的訴請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並駁回王某家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43歲的他留下3個孩子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某哥哥告訴紅星新聞,王某是在短視頻平台上看到招聘遠洋漁船船員的消息。當時,王某的工作並不穩定,收入也不高,雖然家裏人都曾極力勸阻王某從事這一工作,但是王某考慮到每個月大幾千元的收入,還是決定前往。
一審判決書中顯示,王某此前共育有三個孩子。“在出事前三年,弟弟和妻子離婚,其中三個孩子中的老大和老三由弟弟撫養,老二給了前妻,經濟壓力還是挺大的。”王某哥哥說。
一審判決後,王某哥哥等家人又進行了上訴。紅星新聞記者從王某哥哥那裏了解到,該案在今年8月已進行二審判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書顯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各方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其一為,案涉《調解協議》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存在可被撤銷的情形。其二為,《調解協議》無效或者存在被撤銷的情形,某船員服務公司與某遠洋漁業有限公司等應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案涉《調解協議》是在舟山當地政法機關參與的情況下,經矛盾調解中心協調溝通後簽署,程序合法,此外雖然調解協議的簽字人僅為王某母親一人,但多名王某家屬全程參與協調溝通。關於案涉《調解協議》是否存在可撤銷的情形,王某家屬提出本案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理由,均無相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書顯示,根據事故報告和事故調查報告,船長及多名船員均證明王某因暈船無法勝任工作,勞務公司和船長也同意盡早送其回國,並無專門針對其的侵權行為,故本案並無證據證明勞務公司以及漁業公司對王某的死亡存在過錯。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0月20日,王某哥哥告訴紅星新聞,王某的遺體在2023年返回後已經火化並安葬,而對於該案是否申請再審還會繼續考慮。紅星新聞記者也多次聯係該案中的某船員服務公司與某遠洋漁業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員,均暫未獲得回複。
在遼寧大連從事遠洋捕撈工作的宋先生告訴紅星新聞,遠洋漁船外出捕撈時間跨度都會比較長,部分船隻雖然能夠在海外港口靠岸,但是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在海上進行補給,船員需要長時間待在船上工作生活,一般從事遠洋漁船捕撈工作的都需要有一定的出海經驗,“風浪大的時候,哪怕是一些老船員也都會出現暈船的情況,因此第一次遠洋出海一般都需要適應一段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