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晚,西安某小區發生一起悲劇,11歲男童小航在小區樓下玩捉迷藏時墜入通風井,不幸去世。
官方通報稱,初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安全責任事故,3名責任人被警方控製。9月22日,涉事小區仍在排查安全隱患,加緊整改解決。
9月21日,據媒體報道,小航母親稱,這個通風井深十幾米,垂直通向地庫,井內沒有水。事發後,小區物業等單位連夜在井口外設置了圍擋,而小航墜井時,此處沒有圍擋,簡易的木板和泡沫墩子未把井口蓋嚴實。
多位居民均表示,除了小航墜落的深井之外,小區內還有其他深井,居民曾向物業和相關部門反映過,遲遲未得到解決。得知小航墜井身亡,居民們很心痛,更加擔憂小區內的安全隱患。
22日,媒體記者在該小區28號樓的樓下看到,工作人員正在新圍擋上貼A4紙大小的警示標語:內有深坑,請勿靠近。
此前21日,媒體記者走訪時看到,上述標語貼在井口旁的牆上。居民表示,20日晚事發時,牆上確實有警示標語,但晚上沒有燈,很難看清這處小標語。
那麽,開發商對通風井安全驗收有何義務?涉事通風井未達標交付,開發商需擔何責?物業公司對通風井等隱蔽區域,應盡何種注意義務?此次事件中,物業公司是否履職不當?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戚兆波律師的專業解讀!
1、從法律角度看,開發商對小區通風井的安全驗收負有何種義務?若涉事通風井未達驗收標準便交付使用,開發商需承擔哪些責任?
戚兆波:根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開發商需對建設工程依法完成消防設計審查,選用合格建材並依法申請消防驗收並辦理備案。通風井驗收需要具備:設計合理,各設施安裝牢固,滿足國家相關的技術規範;施工應符合國家相關建築規範和技術標準並應進行質量檢測和驗收,留存完整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開發商作為建設單位,負有對建築工程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的法定義務。小區通風井作為住宅建設項目的一個分項工程,必須驗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若涉事通風井未達驗收標準便交付使用,開發商將承擔限期改正及繳納一定罰款的行政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構成犯罪,還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2、物業公司在小區公共區域安全管理中,對通風井這類隱蔽區域應盡到怎樣的巡查、防護與警示義務?此次事件中物業公司是否存在履職不當?
戚兆波: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同時,物業公司通常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公共區域負有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秩序的義務。對通風井這類隱蔽區域,物業公司應當納入重點安全管理清單,製定並嚴格執行高於常規標準的巡查與維護計劃,確保所有防護設施完好有效。如果發現防護設施損壞或存在其他安全隱患時,應立即采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在合理期限內完成修複。此外,應當在顯著位置張貼或懸掛醒目的警示標識,並設置導向標識,引導人員避開危險區域。此次事件中,物業公司采取的防護措施,顯然不足以有效防範風險,因此存在履職不適當的情形。
3、針對此類未成年人墜亡事故,除開發商、物業公司外,是否還涉及其他責任主體?從法律層麵,如何通過責任劃分推動小區隱蔽空間安全防護措施落實?
戚兆波:此類事故中,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依法負有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的職責,如果未盡到合理的監護義務,也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從法律層麵看,首先,隱蔽空間的很多安全隱患都源於工程建設不符合規範所導致,我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規定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並經驗收合格,但建設單位往往關注整體竣工驗收,對於隱蔽空間類的分項驗收重視不足;同時,設計單位對於隱蔽空間的設計存在不當,施工單位未按要求進行施工,也可能是造成安全隱患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設主管部門需對相關單位所負安全責任進行嚴格監管並真正落實到位。其次,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雖規定了賓館、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並未將住宅小區列入公共場所之內。因此,物業公司對於小區共用設施包括隱蔽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更多地來源於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這也是造成物業公司安全管理義務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