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資本局9月6日消息,近日,寧波證監局公布了一則有關內幕交易的罰單。罰單內容顯示,李某在辦公室門口聽到了內幕消息,後麵便操作其親屬賬戶買入“旗天科技(300061.SZ)”股票,成交金額約30萬元,盈利26萬元。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2022年至2023年初,旗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旗天科技)尋找定向增發的合作方。
2023年第四季度,當時深圳市七彩虹皓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七彩虹皓悅)實際控製人萬某和旗天科技控股股東的投資負責人韓某溝通時,提到希望找一個上市公司平台,能將自己的部分產業上市。
此後,雙方溝通相關事項,直到2024年7月26日,旗天科技發布《2024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預案》等公告,披露旗天科技向七彩虹皓悅定向發行公司股份,發行股票完成後,七彩虹皓悅將成為旗天科技的控股股東,萬某將成為旗天科技的實際控製人。
上述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該事項在公開披露前屬於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不晚於2024年4月15日,公開於2024年7月26日。
而李某在2024年4月15日在辦公室門口聽到韓某和萬某談論定增合作事項,並於2024年4月29日操作其親屬劉某某名下銀河證券賬戶買入“旗天科技”72800股,成交金額303395元。經計算,“劉某某”賬戶在內幕交易敏感期內盈利260022.03元。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旗天科技自2024年7月26日預案公告後,股價短短一周時間漲超100%,從4元/股最高暴漲至9.37元/股。
寧波證監局表示,上述事實有相關公告、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詢問筆錄、當事人自認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李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李某及其代理人在聽證會及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其並非故意刺探獲取內幕信息。其偶然聽到萬某和韓某可能開展合作的談話,並不知道具體內容。其未在內幕信息形成期間參與討論決策定增收購事項,其負責七彩虹有關實體經營事務,不參與資本運作。
第二,其使用“劉某某”賬戶炒股是為了通過炒股獲益補貼“劉某某”等親屬。
第三,本案違法所得金額計算有誤。按照後進先出法計算,在不考慮交易費用的情況下,違法所得金額應當為221356.50元,而非260022.03元。
經複核,寧波證監局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違法所得計算正確,符合證監會以往執法慣例,並且本案已經充分考慮李某存在如實陳述、積極配合調查等情形,對其量罰屬於依法從輕處罰。
寧波證監局決定對李某沒收違法所得260022.03元,並處以80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