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女士不明白,一名曾獲得省級拳擊比賽第二名的學生拳手,將他15歲的兒子一拳打致內髒大出血,治愈後被鑒定為重傷二級、十級傷殘,最終僅被判緩刑,賠償4萬元。她希望對方賠償傷殘賠償金,但訴求被法院駁回。
被打一拳——
因未按約定參加“探險”
被練拳的同年級同學一拳打到肚子上
龔女士是雲南省祿豐市某村村民,她的兒子小文2009年出生。她說,2024年3月26日,小文被其同學打傷。
小文回憶,2024年3月26日下午6時,他在廣通文化站廣場打籃球,朋友郭某找他一起玩。當晚10時左右,同學蘭某叫他和郭某過去,但他倆沒去,結果在街上遇到了蘭某、馬某、楊某3人。楊某叫他倆一起去探險,小文不願意,但楊某再三勸說下,同伴郭某答應,後兩人沒有前往約定地點,而是在旅館開了一個房間後,前往台球室打台球。
晚12時左右,小文和郭某回旅館路上,再次遇到了馬某、楊某等人。小文說,馬某問他倆“怎麽解決爽約”一事,兩人未給出滿意答複,馬某往他的肚子打了一拳,又往郭某臉上打了一巴掌。隨後,馬某和蘭某等人離開。
郭某回憶,之所以不赴蘭某、馬某等人的約,是因為小文擔心對方要打架,他們不願參與。後來,對方提議一起去探險,但他們並不想去,因為抹不開麵子便答應了,然後甩開了蘭某、馬某等人。“打完後,馬某等人去了台球室,我將小文送到了旅店,然後自己回家。”
“馬某可能嫌我們不跟他玩,所以動了手。我有點怕他。”小文解釋,“馬某是當地的拳擊冠軍,和我曾是一個年級的同學,但不同班。我聽說過他,但不熟悉,聽說他打過其他同學。”
重傷轉院——
當地衛生院稱情況嚴重,轉院後立即手術
司法鑒定:構成重傷二級,十級傷殘
小文說,事發後,他感覺肚子很疼,沒有力氣回家,郭某將他送至旅館休息。淩晨1時許,馬某通過別人的微信向他道歉,“我不想接受,但他就在我附近,我不得不接受。”
淩晨3時,小文感覺疼痛難忍,給郭某打電話,但未接通。小文說,“當時我疼暈過去了。”早上6時許,他聯係到郭某,稱準備去醫院。直到中午12時,他才前往附近診所。
龔女士回憶,27日下午,小文被救護車送往祿豐市醫院治療,醫生說需要立即手術,“醫生說,小文的傷是外部暴力導致,且是未成年人。他還報了警。”
“手術後,醫生告訴我,小文的腹腔內動脈血管破裂,腹腔內大出血。”龔女士心有餘悸道。
醫院診斷證明和出院證顯示,2024年3月27日至4月10日,小文臨床傷情為“創傷性結腸破裂、腸係膜裂傷、失血性休克、腹腔積液、急性腹膜炎”。
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小文在此次事件中,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構成十級傷殘。
據悉,重傷二級指因損傷導致危及生命、遺留肢體殘疾、容貌毀損或喪失聽覺、視覺等器官功能的情形,屬於司法鑒定中重傷等級的下限;十級傷殘指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工作與學習能力受到一定影響,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由專門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談及自己的受傷,小文感到無力。他希望追究馬某的責任,“我被打傷後,馬某從未給我真誠道歉過,他父親來醫院僅僅是看了一眼。他來看望我,都是派出所民警叫過來的。”
馬某則表示,他曾給小文發信息道歉。第二天,蘭某說小文住院了,之後便沒有聯係。
馬某母親則稱,馬某在拳擊比賽中獲得第二名,其和小文沒有矛盾,事發後,馬某曾去醫院看望小文,也談過賠償的事,但沒有談妥。
法院判決——
故意傷人者被判緩刑,賠償醫藥費等共4萬元
傷殘賠償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2025年5月7日,祿豐市法院出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26日晚,馬某等人約小文、郭某去“探險”,兩人未前往。27日淩晨0時30分許,雙方在街道相遇,馬某用拳頭擊打小文腹部後,雙方離開現場。後小文送醫救治,經鑒定,小文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案發後,馬某經民警電話通知,自動到案。
對於民事訴求,龔女士要求追究馬某刑事責任,並要求馬某及其父母賠償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以及87126元的十級傷殘賠償金,共計124804.46元。馬某及其父母當庭道歉,希望取得諒解,對附帶民事部分的意見,認為傷殘賠償金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認為法庭不應支持。
因原、被告雙方對賠償金額意見分歧較大,調解未果。馬某父母承諾願意賠償小文的各項經濟損失合計4萬元,並自願預繳相應款項。
對此,法院認為,馬某犯罪時未滿十六周歲,係初犯,犯罪後自動投案,主動預交了賠償款,有認罪悔罪表現,現為在讀學生,具備教育和矯正條件,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可對其宣告緩刑。此外,傷殘賠償金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不予支持。
最終,祿豐市法院判決,馬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三年。由馬某父母賠償小文各項經濟損失4萬元。
龔女士不服,就該案的附帶民事部分提起上訴。同年6月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受理再審——
家屬認為傷殘導致孩子未來職業選擇受限
家屬提起再審申訴,法院稱已立案審查
龔女士說,“法院的判決,我作為家長難以接受。”她表示,孩子出院後,出現了嚴重的心理問題,甚至會用玻璃劃傷自己。
根據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醫院5月12日出具的《心理健康報告》顯示,小文的CTM-OEM檢查報告評估結果為,存在重度抑鬱症狀、存在重度焦慮症狀。臨床診斷為:焦慮抑鬱狀態(確診)。
小文說,手術後,他感覺自己的身體變得不正常,隻要跑的稍快一些,或幹一些力氣活,就會感到腸子仿佛被撕裂的痛。
對此,龔女士認為,孩子被打致傷殘,按照法定標準,馬某應賠償8.7萬餘元,但這筆賠償法院始終不予支持,“法官說,即便我另案起訴,也不會支持這筆賠償。我隻能選擇申訴。”
根據小文的“申訴文書”顯示,請求改判賠償小文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2萬餘元,其中傷殘賠償金8萬餘元。其中提及,殘疾賠償金屬於“物質損失”範疇。本案中,小文因馬某的傷害構成十級傷殘,必然導致其成年後職業選擇受限、勞動收入降低,原審法院不予支持該項賠償,實質剝奪了未成年人的未來生存權益。
9月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向小文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稱已立案審查。
律師說法1——
刑案中殘疾賠償金難以被認定為物質損失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表示,“刑附民訴訟中,法院僅僅支持實際的物質損失,原因是司法機關認為刑事被告人普遍缺乏償付能力,可能導致空判進而引發的一係列連鎖反應,這是特定時代的權宜之計”。
殘疾賠償金是否屬於物質損失?胡磊解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首次明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兩金”屬於物質損失。
但在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的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被害人殘疾的,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被害人死亡的,賠償喪葬費等費用”。自此,“兩金”又被最高法剔除出了刑事案件民事賠償“物質損失”的範疇。
2021年3月1日起至今有效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中,延續了2013年開始的規定,不認可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物質損失”屬性,這也是為什麽在我國絕大多數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不追求刑事和解、獲得被害人諒解,那麽就隻能獲賠喪葬費的重要原因。
律師說法2——
若傷殘導致勞動能力下降等,應屬物質損失範疇
胡磊表示,最新的2021年版刑訴法司法解釋中對這一原則進行了放寬,改為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由此可知,本案中,小文家的訴求從樸素價值觀看,其訴求是合理的,但其是否可以通過另案起訴的方式索賠,需要法官根據自由裁量權,判斷是否支持。
胡磊建議,如果被害人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索要殘疾賠償金,曾經有判例予以支持,即對於法院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殘疾賠償金是否屬於物質損失範疇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3期刊登的“尹某軍訴顏某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明確,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殘疾的,今後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響,導致勞動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進而變相的減少物質收入,故殘疾賠償金應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應予賠償,“建議被害人從便利訴訟的角度,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要求殘疾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