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八旬薑老太入住養老院期間,被數十年素無交集的大女兒薑某某偽造其身份證件取光其40萬元養老錢一案日前開庭審理,老人與其監護人小女兒黃女士將大女兒對簿公堂,請求判令返還經濟損失,該案已於8月19日開庭審理,法庭當庭未宣判。
21日上午,當地檢察機關召開有關該起案件的刑事再審申訴的聽證會,據悉,聽證會上聽證人員一致支持抗訴,老人一方已正式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要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認定薑某某的盜竊金額為35萬元並判處相應刑罰。
民事索賠案件開庭,原告方認為被告主觀犯罪故意明顯,拒絕和解
因家人無暇照顧,成都一位身患老年癡呆和精神疾病的84歲老太太被送入當地成華區建設路的成都宏明怡倍康養老院,老人的小女兒作為監護人與院方約定,老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不得獨自或者被他人帶出養老院。
然而,在院期間,老人與前夫所生、數十年素無來往的大女兒薑某某卻突然出現,在幾次接觸後,用偽造的老人身份證換走真證,將老人銀行賬戶內40萬元養老錢悉數取出。
黃女士報案後,大女兒行為被認定為盜竊,但卻僅認定了其中的20萬元的盜竊事實,並予以追回,剩餘15萬元未被認定,且薑某某因多種原因免予刑事處罰。2025年4月16日,華商報大風新聞曾以《84歲老太被大女兒帶出養老院,取光40萬存款;送其入院小女兒:外出未經我同意,養老院應擔責》為題報道此事,引發網友廣泛關注。
8月19日下午該案開庭,庭前,在當地民政部門的主持下,原告與涉事養老院達成和解,因而庭審中撤回了對養老院一方的起訴。
庭審中,被告方提出了“贈與”“養老院證言”“養老院補償損失已覆蓋”等抗辯理由,原告方對此進行了反駁,還提供了養老院合同以及老人入院時的用藥情況等證據,進一步證明薑老太的精神疾病狀況。
“庭審中的調解最終破裂。”原告代理律師、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表示,老人和黃女士明確拒絕調解,這背後是薑某某行為的惡劣性質——她不僅利用親情侵害失能母親的財產,甚至在對質時辱罵老人,導致老人小便失禁,卻始終拒絕道歉。周兆成坦言,這種行為對老人造成了極大傷害,原告認為必須依法嚴懲,才能體現法律對失能老人權益的保護。
周兆成說,從民事角度講,經司法鑒定和醫療記錄證實,老人在案發時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本不具備處置大額財產的認知能力。而薑某某作為女兒,明知母親的病情,卻主導了擅自帶離老人、掛失補辦存單、甚至偽造身份證等操作來取款,主觀上的犯罪故意非常明顯。
庭審結束,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刑事再審申訴聽證今進行,聽證員一致支持抗訴,原告已請求檢察機關抗訴
據介紹,原告黃女士對於原刑事判決認定薑某某構成盜竊,卻又15萬元不予認定,且免予對其刑事處罰的判決結果一直表示不服,並不斷多方反映申訴。2025年8月21日10時,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檢察院就此申訴案召開公開聽證會。
21日下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原告黃女士處了解到,聽證會充分還原了案件的關鍵事實,最終,聽證員一致支持抗訴的結論。基於相關事實與法律依據,黃女士一方已正式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要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認定薑某某的盜竊金額為35萬元並判處相應刑罰。
周兆成律師(右)與當事人
周兆成律師表示,首先,從案件核心爭議來看,一審判決對2024年8月19日15萬元款項性質的認定存在偏差。薑老太的多份筆錄均明確否認同意大女兒取走該筆款項,且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的專業意見及成都高新區法院民事判決已清晰認定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本不具備處分15萬元大額財產的能力。更關鍵的是,養老院工作人員的證言直接證實,老人僅願給薑某某“幾十塊錢”,這與15萬元“贈與”的說法存在天壤之別,足以駁斥薑某某的辯解。
其次,一審以“能正常交流、易忘事”為由認定老人具備財物處分能力,顯然與法定鑒定結論衝突。她被確診為“器質性精神障礙”,認知功能顯著受損,社會功能重度受限,這種狀態下認定其能自主處分大額財產,既違背醫學事實,也不符合法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保護的立法精神。
再次,在量刑方麵,薑某某僅承認9月11日的20萬元盜竊行為,對8月19日的15萬元始終否認,而該15萬元直接關係到盜竊總額是否達到“數額特別巨大”的量刑檔次。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其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應認定為自首。
即便退一步講,無論盜竊金額是35萬元還是20萬元,一審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都明顯畸輕,難以體現法律的懲戒意義。
周兆成表示:“本次聽證會中,聽證員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的專業判斷,讓我們堅信通過抗訴程序,一定能糾正一審錯誤,切實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對弱勢人群的特殊保護,以及對近親屬侵害行為的依法規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