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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男孩補習班墜亡 涉事場所非教育機構警方不予立案

文章來源: 大河報 於 2025-08-14 08:59:02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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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溫州7歲男孩補習班墜樓身亡事件引發關注。8月14日,大河報《看見》記者從男孩親屬處獲悉,家長控告涉事老師曹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警方審查認為無犯罪事實,不予立案。

據大河報此前報道,7月26日晚,溫州7歲男孩曾虹博在鹿城區某小區居民樓內的補習班補課時,從14樓的窗戶墜落,經搶救無效不幸死亡。

涉事補習班由溫州某小學退休教師曹某開設,當地不少孩子在該處補習語文寫作。

墜亡男孩報名的暑期課程共計5周,每周2節課,費用共計1800元。男孩所在班級授課時段共6名學生,事發時,有3名孩子在客廳,由曹某看護輔導寫作,曾虹博及另外2個孩子在另一小房間,無人看護。事發時小房間窗戶開著,窗戶無護欄。

8月14日,男孩親屬告訴大河報《看見》記者,警方告知,孩子是在與其他小朋友玩耍時墜亡的。關於家屬控告老師曹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經查無犯罪事實,控告其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因教育局等部門認定,其不屬於教育機構,不適用控告的法條,因此不予立案。

家屬稱,其通過溫州12345政務服務熱線聯係到鹿城區教育局,教育局表示,“雙減”以後,學科類培訓不再審批,涉事老師曹某無證經營,屬於非法補課。

對此,家屬認為,涉事場地為教學場所,有收費記錄,有上課視頻,有作業批改,即便無證也是教學場地,不應該因其是黑教培就規避責任。

目前家屬已申請複議。

“非法補課”能規避安全責任?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在該事件中,老師曹某開辦補習班,作為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保證補習班設施齊全,確保就讀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根據《民法典》第119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付建認為,涉事房間外無護欄且就讀學生隻有7歲,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曹某將6名學生分為兩個區域,其中墜亡男孩及另外2個孩子在小房間無人看護,且小房間窗戶開著無護欄,最終導致男孩墜樓身亡。曹某的這種行為可能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她應當預見未安裝護欄的窗戶可能會對孩子的安全造成威脅,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不過,警方認為無犯罪事實,不予立案,這可能需要進一步調查。

付建表示,“非法補課”不能規避安全責任。雖然曹某的補課行為屬於無證經營,違反了教育行業的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她可以免除對學生安全的保障義務。無論是合法的教育機構還是非法的補課場所,隻要有學生在其中接受教育服務,經營者或組織者都應當確保教學環境的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曹某作為補習班的負責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學生墜樓身亡,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撫慰金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若家長申請複議後仍對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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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男孩補習班墜亡 涉事場所非教育機構警方不予立案

大河報 2025-08-14 08:59:02

近日,溫州7歲男孩補習班墜樓身亡事件引發關注。8月14日,大河報《看見》記者從男孩親屬處獲悉,家長控告涉事老師曹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警方審查認為無犯罪事實,不予立案。

據大河報此前報道,7月26日晚,溫州7歲男孩曾虹博在鹿城區某小區居民樓內的補習班補課時,從14樓的窗戶墜落,經搶救無效不幸死亡。

涉事補習班由溫州某小學退休教師曹某開設,當地不少孩子在該處補習語文寫作。

墜亡男孩報名的暑期課程共計5周,每周2節課,費用共計1800元。男孩所在班級授課時段共6名學生,事發時,有3名孩子在客廳,由曹某看護輔導寫作,曾虹博及另外2個孩子在另一小房間,無人看護。事發時小房間窗戶開著,窗戶無護欄。

8月14日,男孩親屬告訴大河報《看見》記者,警方告知,孩子是在與其他小朋友玩耍時墜亡的。關於家屬控告老師曹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經查無犯罪事實,控告其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因教育局等部門認定,其不屬於教育機構,不適用控告的法條,因此不予立案。

家屬稱,其通過溫州12345政務服務熱線聯係到鹿城區教育局,教育局表示,“雙減”以後,學科類培訓不再審批,涉事老師曹某無證經營,屬於非法補課。

對此,家屬認為,涉事場地為教學場所,有收費記錄,有上課視頻,有作業批改,即便無證也是教學場地,不應該因其是黑教培就規避責任。

目前家屬已申請複議。

“非法補課”能規避安全責任?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在該事件中,老師曹某開辦補習班,作為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保證補習班設施齊全,確保就讀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根據《民法典》第119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付建認為,涉事房間外無護欄且就讀學生隻有7歲,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曹某將6名學生分為兩個區域,其中墜亡男孩及另外2個孩子在小房間無人看護,且小房間窗戶開著無護欄,最終導致男孩墜樓身亡。曹某的這種行為可能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她應當預見未安裝護欄的窗戶可能會對孩子的安全造成威脅,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不過,警方認為無犯罪事實,不予立案,這可能需要進一步調查。

付建表示,“非法補課”不能規避安全責任。雖然曹某的補課行為屬於無證經營,違反了教育行業的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她可以免除對學生安全的保障義務。無論是合法的教育機構還是非法的補課場所,隻要有學生在其中接受教育服務,經營者或組織者都應當確保教學環境的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曹某作為補習班的負責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學生墜樓身亡,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撫慰金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若家長申請複議後仍對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