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陌生人侵犯可對方卻“無刑事責任能力”,怎麽辦?近日,來自深圳的李黎(化名)向媒體分享了這樣一段經曆↓↓
深圳女子晚上10點出地鐵站
被陌生男子抱住並強吻
據李黎(化名)向媒體介紹,今年1月2日22點左右,她剛走出地鐵站,一名陌生男子從她身後緊緊抱住她,並實施了強吻。她用力掙脫後,向路人呼救,對方才停止了侵犯。
據李黎回憶,該男子身高約170cm,體型偏瘦。
在脫困後,她當即拿出手機撥打110報警。就在這時,對方突然逃離了現場。
很快,嫌疑人被抓獲。在她錄口供時,警方已經抓獲了涉事男子。根據李黎提供的“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報警回執”顯示,她於1月2日22時32分向公安機關報警,南山分局西麗派出所已如實登記。
然而到次日,警方並沒有對涉事男子進行相應的懲處,而是將其送至深圳康寧醫院。
男子被鑒定為"急性而短暫的精神病障礙"
送往醫院後又被接回老家
李黎稱,在這之後,警方告訴她,嫌疑人被抓到後,因精神問題已送往“深圳市康寧醫院”。1月3日的“入院通知單”顯示,該男子27歲,江西人,無業,被收治在“醫療救治科男二區”。
李黎從警方處得知,該男子在收治到康寧醫院幾天後,就被家人接回了江西老家。她擔心以後會對其他人造成威脅,隨後便向當地的“局長信箱”投訴。
據李黎介紹,投訴後,南山分局對嫌疑人進行了精神鑒定。根據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4月28日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對嫌疑人在案發時的刑事責任能力和精神狀態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意見是:被鑒定人在案發時為急性而短暫的精神病障礙,無刑事責任能力。
鑒定意見通知書,受訪者提供/圖源:澎湃新聞
8月12日,深圳市南山分局西麗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員回應稱,此前接到過當事人李黎的報警。在對嫌疑人做了精神病鑒定後發現,他在案發時無刑事責任能力,被送入了康寧醫院治療。至於此事的其他情況,該工作人員表示不便透露。
李黎則稱,她擔心嫌疑人若治療不佳,往後可能還會侵害其他人。
被精神病患者侵權怎麽辦?
法官:監護人承擔責任
近年來,精神病患者侵權事件屢有發生。類似“精神病患者打人白打,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受害人隻能自認倒黴”,這種看法似乎成為很多人默認的觀點。
但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病症絕不是“免責擋箭牌”,精神病患者也絕不是“法外之人”。
據法官介紹,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的,依法應當負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經過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製醫療。
精神病患者造成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論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或者治安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之規定,監護人均應當對受害者承擔民事責任,賠償受害者各項經濟損失。
因此,精神病患者並不是“法外之人”。對於家中有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在生活上悉心照料,在情感上撫慰疏導,同時堅持科學治療、及時服藥,避免精神病患者給家庭和社會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