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之前約定好了入職,突然又通知不錄用了!”李萌是貴州某師範類院校的應屆畢業生,在今年4月,她通過校招向一所私立中學投遞了簡曆,經曆多次筆試、麵試,最終拿到offer並簽訂了三方協議,6月份還參與了跟崗實習,但到了7月,該中學卻突然通知她:因為學校招生情況沒有達到預期,用不了那麽多教師,沒有辦法錄用她。
“因為約定好了,我就沒有再找其他工作,錯過了很多招聘機會,現在,新教師應聘也過了最好的階段。”如今,還沒有落實工作的李萌,開始著急起來。她告訴記者,學校對於“單方麵毀約”的行為,沒有給她任何賠償和解決方案,隻是希望她能理解,這讓她感到很不公平。
記者調查發現,在全國多地,同李萌一樣,被擬入職學校以招生不足為由而“單方麵毀約”的新聘教師不在少數。
無法錄用、暫緩入職、調崗……
新聘教師稱遭學校“放鴿子”
記者在各社交平台檢索發現,同李萌的遭遇相似,有不少新聘教師都在網上反映了自己遇到了“臨時放鴿子”的情況,記者聯係采訪了多位發帖網友。
位於江蘇的求職者小張,在5月份,就與一所私立學校簽訂了就業合同,卻在7月份,被突然通知“不用來入職了”,理由是因為“學校招生人數銳減”。
受訪者收到的“解約通知”
四川求職者楊雨則表示,4月份就答應錄用自己的一所私立學校,7月份突然以今年“未招到足夠學生”?為由,要求他推遲至明年入職,還稱其可以自行尋找其他工作。“暫緩入職,沒有工資。”在楊雨看來,這和直接不錄用他,沒什麽區別。
仍是以“招生未達預期”為由,湖北的求職者王鬆則收到了調崗通知,“可以入職,但沒有班級上課,每月僅有1000多元的保底。”王鬆表示無法接受,“但如果選擇不去,就隻有解約。”
“本來約定好的工作突然沒了,白白參加了多次筆試和麵試,浪費的不僅僅是時間和精力。”部分受訪者認為,用人單位出爾反爾的“臨時毀約”行為,給他們造成了損失。多位受訪者還談到,在達成約定後,他們一度拒絕了同時期得到的其它offer,之後也沒繼續尋找工作,這也直接導致他們錯過了教師求職的最佳時機。
稱招生人數低於預期
學校表示“毀約”實屬無奈
記者發現,以上受訪者及眾多發布帖文描述相似經曆的網友,基本都為高校應屆畢業生,被控“單方麵毀約”的用人單位則以民辦中小學為主,而毀約的理由均與“學校招生情況不好”相關。
據李萌收到的解約通知顯示,一名學校老師告知她,“由於今年招生情況不好,新生也開不到那麽多班,用不了那麽多教師。”另一位受訪者向記者展示的“解聘通知”中,也寫有“2025年度招生規模遠低於預期(實際招生人數:150人,原計劃招生972人),導致教學崗需求大幅度減少,決定對部分學科新老師師資結構進行優化調整。”此外,多位受訪者則表示,自己收到僅是電話和口頭通知。
受訪者收到的“解除聘用合同通知書”
8月5日,根據其中數位受訪者提供的信息,記者致電了相關學校。四川某民辦學校的相關負責老師解釋道:“學校前期預估的新聘教師數量是合理的,招生情況不好,是意料之外。”他同時表示,對於無法安排崗位的新聘教師,學校從來沒有說過解約,“我們向她提出了三種解決方案,延期一年入職,報銷麵試路費,或者調整崗位,但她始終不同意。”
貴州某民辦學校的相關負責老師也回應道,學校做出“臨時毀約”的舉動實屬無奈,她表示,學校每年的招聘都是參考往年情況安排的,“今年的招生人數會差這麽多,我們都沒料到。”該名老師還向記者表示,已經和臨時解約的求職者進行了解釋,希望得到理解,“如果他們願意,後續有崗位了,會第一時間通知他們,但需要經濟賠償的話,學校沒有辦法。”
自認倒黴還是進行維權?
多位受訪者稱溝通陷入僵局
李萌向記者提到,由於她4月份還未畢業,所以當時同用人單位簽訂的是三方協議。記者看到,在該就業協議書上,用人單位已蓋公章,且協議中有條例提到:“用人單位和畢業生應嚴格履行本協議,學校負責監督本協議的履行,若有一方提出違約,須征得另一方同意,違約責任由用人單位與畢業生依法約定。”
不過,李萌也向記者表示,因為當時沒有考慮太多,所以沒有就違約情況進行約定。“現在的當務之急是找到新工作,沒太想維權的事情,感覺沒什麽用,隻能自認倒黴。”
多位受訪者向記者展示了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
小張則談到,自己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明確寫有“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令她氣憤的是,當她索要說法時,對方卻以她還未正式辦理入職手續為由,一概不予認可和賠償,之後對方便處於“發消息不理,打電話不接”的失聯狀態。小張表示,目前她感到有些束手無策。
另一名受訪者楊雨,則向記者提供了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書。其中有條款顯示,“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支付守約方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甲方與乙方本合同約定總年限的總金額的20%,並追究其他責任。”但楊雨和用人單位的溝通卻陷入了僵局。
“他們聲稱隻是暫緩入職,無需賠償,後又以合同未經董事長簽字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楊雨則堅持認為,該份合同蓋了單位公章,校長也簽了字,自己還按了手印,就應當依法履約。“學校最終提出讓我調崗入職,但新崗位的月薪很少,我無法接受。”楊雨表示,自己始終相信法律的公正,希望通過合理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記者發現,不少有此遭遇的發帖網友,都描述了自己“維權困難”的無奈。“現在的當務之急是找到新工作。”多位受訪者告訴記者,自己重新投出了多份簡曆,但都暫時還沒收到合適的回複。
以招生不足為由遭“單方麵毀約”
新聘教師能否主張賠償?
針對該現象,就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問題,記者谘詢了湖南源真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熊武林。
熊律師談到,“若新聘教師未實際參與工作,僅與學校簽訂了預錄協議或勞動合同,雙方是沒有建立勞動關係的,學校不需要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賠償金。”但他補充到,“新聘教師如果已經參與了招生、跟崗培訓等工作,則應根據情況視為已參與實際工作。”
那如若新聘教師確實還沒有參與任何工作,被解約就隻能自認倒黴?熊律師表示,雖然根據《勞動法》,學校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但並不意味著其不需要承擔其它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有其它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在招聘環節中用人單位如無正當理由撤銷錄用,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
特別是針對以上受訪者所涉及到的案例,熊律師認為,用人單位沒有完成招生計劃,屬於自身的辦學風險,並不屬於不可抗力,也不足以構成情勢變更,所以“以生源不足為由單方麵解除預錄合同”屬於違約行為,被解約教師可以根據協議規定,追究用人單位責任,如果自身有損失,可以要求其進行相應的賠償。
同樣的,學校“以生源不足”為由,提出延期錄用或者調崗等入職方案,屬於“變更合同重大內容”,如果協議中沒有明確規定解決辦法,就需要雙方重新協商達成一致,否則變更行為無效。
最後,熊律師提醒廣大求職者,在同用人單位簽訂相關協議時,一定要核實協議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對自己的不利條款要考慮清楚,學會保存證據,明晰違約責任,若自身合法權益受損,應當勇於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