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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入室搶嬰案開庭待宣判 買家因過追訴期未被公訴

文章來源: 瀟湘晨報 於 2025-07-29 10:11:56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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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山東入室搶嬰案相關案件迎來檢方、受害家屬的溝通會,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與薑甲儒的媽媽、代理律師就申訴問題進行溝通,受害家屬及代理律師希望檢察院采納己方意見,對買家(即薑甲儒的“養父”)提起公訴。

在此前的7月7日,該案件的買家劉某強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因已過追訴期,被泰安肥城市人民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薑甲儒的生母喬守芬、代理律師李聖通過多個渠道進行了申訴。

△7月28日下午,薑甲儒媽媽與案件代理律師李聖,與檢察官溝通完申訴相關事項後走出檢察院。

7月28日下午,瀟湘晨報記者在泰安市人民檢察院門口見到了喬守芬和李聖。代理律師李聖認為,有大量證據證明劉某強存在逃避公安機關的偵查的行為,具體表現在幾個方麵,一是當初涉案人員入室搶走薑甲儒的時候,簽了一份協議,有具體的交易價格,各方誰負責找嬰兒,誰負責上戶口都有明確分工;二是在給薑甲儒上戶口的過程中,偽造了大量的材料,如出生證明等。這些都可以證明,買家劉某強一直存在逃避偵查的行為。

李聖律師認為,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製。而目前有證據證明劉某強存在大量逃避偵查的行為,因此,劉某強應當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喬守芬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她希望檢察機關能夠依法辦案,讓違法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製裁。

△泰安肥城市檢察院對買家劉某強作出不起訴決定。

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檢察院審理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孩(另案處理)得知被不起訴人劉某強和蘇某娥夫婦想抱養個男孩,產生了偷個男孩賣給他們的想法。

後曾某孩與呂某東、王某勇(以上二人另案處理)共同預謀此事並安排呂某東尋找合適的男孩。呂某東通過袁某貴(另案處理)得知肥城市王莊鎮後於村的薑某金家有兩個孫子、家中隻有老人等信息,並到薑某金家附近踩點。

△小時候的薑甲儒和家人合影。

2006年12月4日淩晨1時許,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攜帶撬棍、斷線鉗等工具采用翻牆入院破鎖的方式進入薑某金家中,曾某孩、王某勇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控製住薑某金夫婦,呂某東進入堂屋西臥室將被害人薑甲儒從床上抱走後,三人離開。

次日,曾某孩、呂某東以28600元的價格將被害人薑甲儒賣給劉某強、蘇某娥夫婦。劉某強、蘇某娥夫婦給被害人薑甲儒取名劉某正並落戶於濟寧市任城區。經鑒定,薑某、喬守芬是劉某正的生物學父親、母親。

△薑甲儒媽媽激動得暈過去。

2024年1月18日,劉某強被抓獲歸案。

肥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強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劉某強不起訴。

該案的另外幾名涉案人員已被提起公訴,並於2025年4月2日在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曾某、呂某、王某、袁某共4人被控犯拐賣兒童罪。7月28日,薑甲儒的家屬、代理律師李聖均表示,還未收到該案的判決結果,根據相關法律對法院審理期限的規定,該案近期將宣判。

7月28日下午,檢察機關與受害人家屬的溝通,持續了約三個小時。李聖律師稱,檢察機關認真聽取了受害家屬方的意見,不排除在3個月的申訴期限內,舉行聽證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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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入室搶嬰案開庭待宣判 買家因過追訴期未被公訴

瀟湘晨報 2025-07-29 10:11:56

7月28日,山東入室搶嬰案相關案件迎來檢方、受害家屬的溝通會,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與薑甲儒的媽媽、代理律師就申訴問題進行溝通,受害家屬及代理律師希望檢察院采納己方意見,對買家(即薑甲儒的“養父”)提起公訴。

在此前的7月7日,該案件的買家劉某強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因已過追訴期,被泰安肥城市人民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薑甲儒的生母喬守芬、代理律師李聖通過多個渠道進行了申訴。

△7月28日下午,薑甲儒媽媽與案件代理律師李聖,與檢察官溝通完申訴相關事項後走出檢察院。

7月28日下午,瀟湘晨報記者在泰安市人民檢察院門口見到了喬守芬和李聖。代理律師李聖認為,有大量證據證明劉某強存在逃避公安機關的偵查的行為,具體表現在幾個方麵,一是當初涉案人員入室搶走薑甲儒的時候,簽了一份協議,有具體的交易價格,各方誰負責找嬰兒,誰負責上戶口都有明確分工;二是在給薑甲儒上戶口的過程中,偽造了大量的材料,如出生證明等。這些都可以證明,買家劉某強一直存在逃避偵查的行為。

李聖律師認為,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製。而目前有證據證明劉某強存在大量逃避偵查的行為,因此,劉某強應當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喬守芬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她希望檢察機關能夠依法辦案,讓違法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製裁。

△泰安肥城市檢察院對買家劉某強作出不起訴決定。

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檢察院審理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孩(另案處理)得知被不起訴人劉某強和蘇某娥夫婦想抱養個男孩,產生了偷個男孩賣給他們的想法。

後曾某孩與呂某東、王某勇(以上二人另案處理)共同預謀此事並安排呂某東尋找合適的男孩。呂某東通過袁某貴(另案處理)得知肥城市王莊鎮後於村的薑某金家有兩個孫子、家中隻有老人等信息,並到薑某金家附近踩點。

△小時候的薑甲儒和家人合影。

2006年12月4日淩晨1時許,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攜帶撬棍、斷線鉗等工具采用翻牆入院破鎖的方式進入薑某金家中,曾某孩、王某勇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控製住薑某金夫婦,呂某東進入堂屋西臥室將被害人薑甲儒從床上抱走後,三人離開。

次日,曾某孩、呂某東以28600元的價格將被害人薑甲儒賣給劉某強、蘇某娥夫婦。劉某強、蘇某娥夫婦給被害人薑甲儒取名劉某正並落戶於濟寧市任城區。經鑒定,薑某、喬守芬是劉某正的生物學父親、母親。

△薑甲儒媽媽激動得暈過去。

2024年1月18日,劉某強被抓獲歸案。

肥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強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劉某強不起訴。

該案的另外幾名涉案人員已被提起公訴,並於2025年4月2日在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曾某、呂某、王某、袁某共4人被控犯拐賣兒童罪。7月28日,薑甲儒的家屬、代理律師李聖均表示,還未收到該案的判決結果,根據相關法律對法院審理期限的規定,該案近期將宣判。

7月28日下午,檢察機關與受害人家屬的溝通,持續了約三個小時。李聖律師稱,檢察機關認真聽取了受害家屬方的意見,不排除在3個月的申訴期限內,舉行聽證會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