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女子羅某與其女帶6隻狗逛公園,男子吳某在羅某前方不遠處打電話,發現腿部被狗咬了就撿起石頭打狗,羅某與吳某因此發生爭執。隨後,吳某打傷羅某牙齒和上唇。吳某除了注射狂犬疫苗之外,也在醫院住院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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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吳某承擔責任的比例以60%為宜,羅某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決吳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羅某賠償11588.65元;羅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吳某賠償1584.31元。
判決後,吳某不服,提出上訴。7月16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該案做出二審判決,駁回了吳某的上訴。
女子帶6隻狗入公園
狗咬傷男子,男子打傷女子
判決書顯示,2023年10月2日,出生於1970年的女子羅某與其女帶著6隻狗(其中1隻是羅某前一天撿的流浪狗,其餘5隻是羅某自己養的狗)驅車來到新疆昌吉州吉木薩爾縣天地園(當地一公園)遛狗。停車後流浪狗跳下車跑了,羅某與其女帶著5隻自家的狗入園。
中途又遇到那隻流浪狗,流浪狗跟隨羅某繼續行走。58歲的男子吳某在羅某前方不遠處打電話,發現腿部被狗咬了就撿起石頭打狗。羅某與吳某因此發生爭執,吳某動手毆打羅某麵部,羅某雙手抓住吳某的衣領不放,吳某又動手毆打羅某麵部,羅某朝吳某麵部吐口水,吳某用頭砸羅某麵部。後二人被路人、警察勸開。
羅某於2023年10月2日在吉木薩爾縣人民醫院診斷顯示“上唇外傷、右上中切牙冠折2mm、左上側切牙鬆動Ⅰ°”,後分別於2023年10月12日、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1月17日在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醫院治療,均顯示牙齒受傷。
吳某除了打狂犬疫苗之外,2023年10月2日至2023年10月10日,到吉木薩爾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8天,被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髒病、心律失常、陣發性心房顫動、陣發性心房撲動、房性心動過速等。
法院判決男子擔責六成賠萬餘元
女子賠對方醫療費等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吳某因腿部被羅某帶來的狗咬傷,隨即用石頭打羅某的狗引發爭執並進而毆打羅某麵部致羅某麵部受傷,吳某應當對自己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羅某作為養犬人,應當預見將狗帶到公共場所可能危及他人安全而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其發生,後又言語激惹對方,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亦有過錯,依法可減輕吳某的責任,故吳某承擔責任的比例以60%為宜。
吳某的腿傷係狗咬所致,關於咬吳某的狗是羅某的狗還是流浪狗,雙方各執一詞,但羅某自述流浪狗是其帶到天地園的並且未采取任何約束措施。根據《烏魯木齊市養犬管理條例》的規定,飼養犬隻的,每戶限養一隻。攜帶犬隻外出應當為犬隻掛犬牌,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在擁擠場合自覺收緊牽引帶。為體(肩)高超過35厘米的犬隻戴嘴套。因此,無論吳某是被流浪狗咬的還是被羅某的狗咬的,羅某均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羅某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16783.41元;誤工費1931元;交通費600元,合計19314.41元。上述損失由吳某按照60%的過錯責任比例承擔,即11588.65元。吳某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應為1104.31元;住院夥食補助費應為480元,合計1584.31元,上述損失由羅某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吳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羅某賠償11588.65元;羅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吳某賠償1584.31元。
一審法院判決後,吳某不服,上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法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