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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為護孫兒砍傷醉漢 申訴後認定正當防衛

文章來源: 時代周報 於 2025-05-19 19:02:51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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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9日,“海南7旬老人為護孫兒砍傷酒後鬧事者”事件迎來新進展。



當事人楊成傑的代理律師王豔濤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5月19日係本案申請國家賠償期限的最後一天,楊成傑已向海南第二中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

事件回顧——

7旬老人為護9歲孫子刀砍酒後鬧事者獲刑8個月

法院認為僅第一刀係正當防衛

海南臨高縣的楊成傑是1947年生人,曾與楊某全因土地糾紛產生矛盾。

2017年8月31日下午2時許,時年38歲的楊某全酒後騎車載著女兒來到楊成傑家附近時,停車撿起石頭打砸楊成傑家廚房。楊成傑9歲的孫子出門查看,楊某全拿著石頭追趕楊成傑孫子。

楊成傑聞訊後,持鉤刀追出門。看到楊某全正用手掐著其孫子的脖子,楊成傑叫楊某全鬆手,對方不肯,其持刀砍楊某全。楊某全放手後,楊成傑再砍楊某全幾刀。

經鑒定,楊某全所受損傷綜合評定為輕傷一級。

2017年9月12日,楊成傑被臨高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其作案時年齡已超70歲,不執行行政拘留),罰款500元。

2019年7月28日,警方以故意傷害罪對其刑事拘留。

2019年8月9日,臨高縣檢察院審查不批準逮捕。次日其取保候審。2020年9月7日,經臨高縣法院決定,楊成傑被逮捕。

2020年11月27日,臨高縣法院一審判決楊成傑犯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1年。

2021年3月16日,海南省第二中院認為楊成傑第一刀具有防衛性質,後楊某全放開其孫子後,楊成傑出於泄憤的目的持刀繼續砍擊,不屬於正當防衛,判決楊成傑有期徒刑8個月。

檢方撤訴——

法院再審程序中,檢方作出不起訴決定

2022年6月23日,海南第二中院出具《再審決定書》顯示,楊成傑不服一審、二審判決,向本院和海南省高院申訴,均被駁回。本院經審查認為,原一、二審判決可能存在適用法律不當,裁判結果可能存在錯誤。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2023年1月13日,臨高縣法院重新立案並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

5月19日,臨高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決定書》顯示,本院認為,楊成傑沒有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其在本案中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決定對其作不起訴。

《不起訴理由說明書》顯示,楊成傑在9歲孫子的人身權利受到現實的不法侵害,采取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楊成傑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防衛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70歲的楊成傑和38歲的楊某全力量明顯處於不對等狀態;楊成傑身處當時,認為楊某全的不法侵害仍有繼續進行的可能,繼續持刀砍擊符合一般人的心理和行為反應等。綜合考慮案發的整體經過,楊成傑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楊成傑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其砍擊的係楊某全的四肢,並未針對要害部位,可見其反擊行為具有一定的節製,沒有造成重傷後果或其他重大損害,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申請國賠——

期限最後一天提交材料,準備材料欲追究枉法者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

2025年5月19日,係楊成傑案申請國家賠償期限的最後一天。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楊成傑的代理律師王豔濤處獲悉,楊成傑已向海南第二中院申請國家賠償。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係到楊成傑的兒子,他說,父親出獄後,稱其很冤枉,他便陪著父親提起申訴,但均被駁回。2022年至2023年,他們一家為給父親洗刷冤屈,做了很多努力,“案件啟動再審後,我們代理律師提出的一些疑點,要求檢方提供相關錄音、錄像證據,他們一份都拿不出來。”“案件發回重審後,檢方便撤訴了。”

“我爸不是故意傷害,他是正當防衛。70歲的老人,麵對38歲的人傷害9歲的孫子,他能怎麽做?”楊先生說,國家賠償的申請期限是兩年,之所以最後一天申請,是一直在準備材料,希望追究相關辦案人員責任。

根據《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楊成傑方麵除提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外,還提出了,法院院長以公開登報方式賠禮道歉;對相關偵查人員、檢察官等枉法辦理冤假錯案啟動追責的司法建議,或將涉案人員違法違紀犯罪行為移送紀委監委立案調查等請求。

據2025年5月19日海南第二中院立案庭出具的《接受清單》顯示,相關申請書已被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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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周報 2025-05-19 19:02:51

2025年5月19日,“海南7旬老人為護孫兒砍傷酒後鬧事者”事件迎來新進展。



當事人楊成傑的代理律師王豔濤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5月19日係本案申請國家賠償期限的最後一天,楊成傑已向海南第二中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

事件回顧——

7旬老人為護9歲孫子刀砍酒後鬧事者獲刑8個月

法院認為僅第一刀係正當防衛

海南臨高縣的楊成傑是1947年生人,曾與楊某全因土地糾紛產生矛盾。

2017年8月31日下午2時許,時年38歲的楊某全酒後騎車載著女兒來到楊成傑家附近時,停車撿起石頭打砸楊成傑家廚房。楊成傑9歲的孫子出門查看,楊某全拿著石頭追趕楊成傑孫子。

楊成傑聞訊後,持鉤刀追出門。看到楊某全正用手掐著其孫子的脖子,楊成傑叫楊某全鬆手,對方不肯,其持刀砍楊某全。楊某全放手後,楊成傑再砍楊某全幾刀。

經鑒定,楊某全所受損傷綜合評定為輕傷一級。

2017年9月12日,楊成傑被臨高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其作案時年齡已超70歲,不執行行政拘留),罰款500元。

2019年7月28日,警方以故意傷害罪對其刑事拘留。

2019年8月9日,臨高縣檢察院審查不批準逮捕。次日其取保候審。2020年9月7日,經臨高縣法院決定,楊成傑被逮捕。

2020年11月27日,臨高縣法院一審判決楊成傑犯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1年。

2021年3月16日,海南省第二中院認為楊成傑第一刀具有防衛性質,後楊某全放開其孫子後,楊成傑出於泄憤的目的持刀繼續砍擊,不屬於正當防衛,判決楊成傑有期徒刑8個月。

檢方撤訴——

法院再審程序中,檢方作出不起訴決定

2022年6月23日,海南第二中院出具《再審決定書》顯示,楊成傑不服一審、二審判決,向本院和海南省高院申訴,均被駁回。本院經審查認為,原一、二審判決可能存在適用法律不當,裁判結果可能存在錯誤。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2023年1月13日,臨高縣法院重新立案並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

5月19日,臨高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決定書》顯示,本院認為,楊成傑沒有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其在本案中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決定對其作不起訴。

《不起訴理由說明書》顯示,楊成傑在9歲孫子的人身權利受到現實的不法侵害,采取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楊成傑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防衛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70歲的楊成傑和38歲的楊某全力量明顯處於不對等狀態;楊成傑身處當時,認為楊某全的不法侵害仍有繼續進行的可能,繼續持刀砍擊符合一般人的心理和行為反應等。綜合考慮案發的整體經過,楊成傑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楊成傑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其砍擊的係楊某全的四肢,並未針對要害部位,可見其反擊行為具有一定的節製,沒有造成重傷後果或其他重大損害,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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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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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係到楊成傑的兒子,他說,父親出獄後,稱其很冤枉,他便陪著父親提起申訴,但均被駁回。2022年至2023年,他們一家為給父親洗刷冤屈,做了很多努力,“案件啟動再審後,我們代理律師提出的一些疑點,要求檢方提供相關錄音、錄像證據,他們一份都拿不出來。”“案件發回重審後,檢方便撤訴了。”

“我爸不是故意傷害,他是正當防衛。70歲的老人,麵對38歲的人傷害9歲的孫子,他能怎麽做?”楊先生說,國家賠償的申請期限是兩年,之所以最後一天申請,是一直在準備材料,希望追究相關辦案人員責任。

根據《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楊成傑方麵除提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外,還提出了,法院院長以公開登報方式賠禮道歉;對相關偵查人員、檢察官等枉法辦理冤假錯案啟動追責的司法建議,或將涉案人員違法違紀犯罪行為移送紀委監委立案調查等請求。

據2025年5月19日海南第二中院立案庭出具的《接受清單》顯示,相關申請書已被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