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是國際家庭日,為進一步發揮司法裁判規範、評價、教育、引領功能,提高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家庭保護的關注和重視,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相關典型案例,其中“丁小某訴丁某、汪某返還財產糾紛案”值得關注。
趙某與丁某離婚,兒子丁小某隨丁某共同生活。雙方離婚協議約定趙某給付丁小某生活費70萬元,同時約定該70萬元及丁小某從長輩處受贈的13.8萬元應作為丁小某購買某房產的產權份額,由丁某代處理買房事宜並在房產證上登記丁小某名字及份額。後趙某按離婚協議約定給付了生活費70萬元。
同年7月9日,丁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83.8萬元,剩餘房款以貸款方式支付。同年7月12日,丁某與汪某登記結婚,並將案涉房產登記至丁某、汪某名下,載明共同共有。
後丁小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丁某、汪某返還人民幣83.8萬元及利息。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案涉房屋首付款83.8萬元來源於趙某給付丁小某的生活費以及丁小某受贈的財產。該83.8萬元應認定為丁小某的財產。丁某作為直接撫養丁小某的監護人,在購置房產時,未按離婚協議約定登記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額,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財產權益。案涉房產現登記在丁某和汪某名下,雙方獲得相應利益,應當承擔返還款項責任。遂判決丁某、汪某給付丁小某83.8萬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