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春節,家住陝西的張女士攜男友韓某帶著兩瓶白酒,到77歲的姑父蔣某家做客。席間,韓某與蔣某飲用白酒,一瓶飲盡後又開啟第二瓶。蔣某飲用了少量白酒,其餘白酒均係韓某自斟自飲,蔣某勸其少喝點,韓某並未聽勸。看見男友韓某喝酒過猛,張女士便對其進行勸阻,韓某不僅不聽勸,還對張女士進行責罵和腳踢,讓她不要管。
次日淩晨,韓某死亡。經鑒定,韓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450.73mg/100ml,係大量飲酒致酒精中毒,最終發生急性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事發後,韓某的家屬將張女士、蔣某等4人起訴至法院,索賠47.6萬元。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5月8日,陝西省勉縣人民法院公布一審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張女士、蔣某履行救助義務不及時,其行為存在過錯,共同承擔5%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張女士、蔣某賠償5.6萬元。
事發:
女子攜男友赴姑父家做客
男友不聽勸飲酒後死亡
張女士和死者韓某係男女朋友,二人打工認識後戀愛並同居生活了幾年。2024年1月21日下午,張女士與男友韓某攜帶兩瓶白酒和其他禮品,到張女士的姑父蔣某家做客。因蔣某的妻子二級智力殘疾,於是邀請趙女士幫廚。
席間,蔣某的妻子未上桌吃飯,蔣某與韓某將白酒打開飲用,一瓶喝完後,又打開第二瓶但未喝完。蔣某飲用了少量白酒,其餘白酒均係韓某自斟自飲,蔣某勸他少喝點,韓某並未聽勸。其間,張女士看見男友韓某喝酒過猛,便對其進行勸阻,韓某不僅責罵張女士,還用腳踢了張女士,讓她不要管。
飯局持續一個多小時後結束,張女士見韓某已喝醉,便同趙女士到鎮上為其買綠茶解酒,蔣某同韓某在家中烤火聊天。張女士與趙女士從鎮上返回後,發現韓某坐在地上,背靠在椅子上,額頭有傷、褲子已尿濕,蔣某稱韓某係從沙發上摔倒所致。張女士便同趙女士將韓某抬到蔣某的床上休息,張女士為韓某清洗完褲子返回房間後,趙女士離開蔣某家,蔣某叮囑張女士好好照顧韓某遂離開該房間。
2024年1月22日淩晨,張女士發現韓某手冰涼、叫不醒後給蔣某打電話,讓其進屋查看,蔣某查看後,發現韓某身體已涼,便讓張女士到鄰居家求助,鄰居隨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大概過了一小時,救護人員到達蔣某家中並采取急救措施後,告知張女士“韓某已死亡”。之後,張女士撥打110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勘查。
經陝西省勉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韓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450.73mg/100ml,符合大量飲酒致酒精中毒,最終發生急性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2024年10月,韓某父親將張女士、蔣某及其妻子、趙女士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4被告承擔40%的責任,共同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47.6萬元。
法院:
女友和姑父救助不及時
共同擔責5%,賠5.6萬元
法院認為,蔣某的妻子係二級智力殘疾,無民事行為能力,在事發當日未入席,亦未參與飲酒及後續行為,且原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韓某的死亡與其存在因果關係,故對原告要求蔣某的妻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趙女士係事發當日幫廚,未參與飲酒且第一次見韓某,原告並無證據證明趙女士存在勸酒行為或對韓某實施了侵權行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對原告要求趙女士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張女士與韓某係男女朋友關係,其在事發當日未參與飲酒。蔣某、趙女士均陳述,席間張女士對韓某飲酒進行勸阻,導致韓某責罵張女士,還用腳踢以表示不滿。韓某醉酒後,張女士主動到鎮上買綠茶為其解酒,從鎮上返回後發現韓某坐在地上,又同趙女士一同將韓某扶到床上休息並為韓某清洗褲子。其在夜間發現韓某身體出現異樣後與蔣某聯係,到鄰居家求救並撥打120,以上事實均能證明張女士已盡到了大部分的安全注意和照顧義務。
蔣某在韓某、張女士到訪後,組織飯局並使用二人贈送的白酒進行招待的情形符合風俗習慣。事發當日,僅韓某和蔣某二人飲酒,張女士、蔣某、趙女士均陳述席間蔣某無勸酒行為,且其勸阻韓某不要再飲酒,但未能成功。韓某醉酒後,蔣某一直在韓某身邊未曾離開,直至張女士從鎮上返回。張女士發現韓某身體出現異樣後與蔣某聯係,蔣某查看韓某後,讓張女士求助其鄰居。法院認為,事發時蔣某已滿77周歲,其在認知範圍內已盡到了安全注意和照顧義務。
法院認為,張女士、趙女士從鎮上返回後,發現死者韓某從沙發上摔倒且出現尿失禁,屬於醉酒或者其他因身體情況引起的危險狀態,應認定為處於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危險狀態。蔣某作為共飲者、張女士作為韓某同行者應對韓某負有扶助、照看等妥善安頓的救助義務。張女士、蔣某雖已盡到了大部分安全注意和照顧義務,但在韓某出現摔跤、尿失禁後,未及時將其送醫,或采取其他避免危險發生的救助行為,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構成共同的輕微過失。張女士、蔣某二人的不作為行為對韓某死亡後果的發生具有因果關係。
韓某死亡後果係其飲酒過量及自身原因直接導致的,張女士、蔣某在韓某大量飲酒後履行救助義務不及時,係其死亡後果的間接外部原因。韓某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身身體情況、酒量大小應具有明確認知和正確判斷。在共飲人不存在強行勸酒、逼迫飲酒等不當行為的情況下,對其過量飲酒後死亡的行為負主要責任。張女士、蔣某履行救助義務不及時,其行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合具體案情,法院依法確定張女士、蔣某共同承擔5%的責任。
經法院認定,原告方的各項損失合計為113萬餘元。近日,陝西省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女士、蔣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