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促進法》選擇“重申”而非“重建”,簡單地指向那個可能本就運轉不暢的舊有體係,這能在多大程度上帶來實質性的改變?
新法出台
《民營經濟促進法》終於出台了,像一顆投入水中的石子,在輿論場上激起了不少漣漪。
立法本身無疑是個大動作,畢竟“民營經濟”這四個字的分量,在當下中國的經濟版圖和社會生活中,沒人能否認。高層反複強調“兩個毫不動搖”,現在又有了專門的法律背書。
但多年的社會經驗告訴我們,法律文本是一回事,現實運行往往是另一回事。我們發現,《民營經濟促進法》很多意在約束不當行為、包括潛在的政府幹預的條款,其法律後果最終指向的還是“依法”處理。這本身沒問題,法律體係本就該相互支撐。可問題在於,“依法”的那個“法”在實踐中是如何被解釋、被執行的?是所有市場主體真的能在同一個起跑線上,麵對同一套規則,得到同一種對待嗎?還是說,依然存在著某種“身份”上的隱形差異?
“依法”的困境
我們清楚的是,《民營經濟促進法》本身並不是獨立的處罰依據,它更像是一個指引,將具體的懲戒權力交回給《行政處罰法》、《反壟斷法》等現存的法律框架。該罰的,依據原有法律本就該罰。
這種安排的潛在問題是顯而易見的。如果說,那些損害民營經濟的行為,本就已在現有法律的規製之下,那麽現實中揮之不去的困境(如選擇性執法、地方保護、隱性壁壘),恰恰說明了原有法律體係在執行層麵的不足或扭曲。如今,《促進法》選擇“重申”而非“重建”,簡單地指向那個可能本就運轉不暢的舊有體係,這能在多大程度上帶來實質性的改變?這是否回避了真正的難題——即如何確保那些既有的“法”能夠被公正、有效、不打折扣地執行,尤其是在涉及到權力製約和政府自身行為規範時?
更進一步說,這種路徑依賴,是否會讓這部《促進法》淪為一種“立法上的表態”?它滿足了程序上的需求,傳遞了某種積極信號,但在具體的約束力上卻可能顯得綿軟無力。畢竟,若處罰的依據、標準、程序乃至最終裁量權都沒有本質變化,那麽僅僅多了一部“指引性”的法律,對於那些在複雜政商關係中早已遊刃有餘的潛規則而言,又能構成多少真正的威懾?它更像是在呼籲一種理想狀態,卻未能提供足夠堅實的工具去鍛造它。這部法律的象征意義,似乎遠大於其可能產生的直接法律效果。
落地之間
我們不能脫離現實的土壤去談論法律。過去這些年,民營企業經曆過高光時刻,也感受過陣陣寒意。政策的鍾擺、執法的尺度、市場的“玻璃門”、“旋轉門”……這些東西塑造了企業家的真實體感和預期。一部法律的出台,能否真正扭轉一些根深蒂固的觀念,改變一些由來已久的習慣性做法?比如,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項目審批、資源分配時,能否真正做到不偏不倚?當民企與國企、或者與政府部門發生糾紛時,天平是否能真正保持水平?當遭遇不公時,尋求救濟的渠道是否真的暢通且有效?執行層麵的決心和能力,可能比法律條文本身更牽動人心。
說到底,信心這東西,不是靠一紙法律就能“促進”出來的。它是過往經驗的積累,是對未來穩定性的預期。這部法律提供了一個新的起點,一個新的觀察窗口。它更像是一個官方的“承諾書”,承諾要為民營經濟提供一個更好的環境。但承諾能否兌現,承諾的分量有多重,還需要時間和無數個具體案例來檢驗。
民營經濟的活力,關係著就業、創新、稅收,最終也關係到我們每個普通人的生活。它的興衰,從來不隻是經濟問題,也是社會問題,甚至關乎更深層次的社會結構和信任基礎。
且看未來
所以,這部法律出台了,很好。但興奮過後,更多的是冷靜的觀察。它會成為那根撬動現實改變的杠杆,還是僅僅停留在“看上去很美”的層麵?我們每個人,無論是企業家、打工人還是消費者,其實都在用自己的方式參與和見證著這個過程。曆史會給出答案,而在此之前,不妨多一份審慎的關注,少一些輕率的斷言。
路,才剛剛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