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疾病已經將她的身體逼迫到了極限。
雖然隻有41歲,但趙晉的家族有糖尿病史,她在34歲時被確診了慢性腎功能不全,持續發展7年後,到了腎衰竭晚期的尿毒症階段。更痛苦的是,腎病引發了近20項並發症,甚至有一項是高鉀血症,嚴重時會引發心搏驟停。帶著這顆埋在身體裏的「隱形炸彈」,趙晉獨居生活,直到2022年6月,「炸彈」引爆,結束了她短暫的生命。
網絡對她的關注發生在今年:趙晉去世後,留下了一筆遺產——包括價值400餘萬元的房產一套,以及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喪葬費、撫恤金等共計110餘萬元,但沒有法定繼承人。她是獨生女,離異,沒有孩子,父母也早已去世,生前未立遺囑,旁係親屬裏,她有5位叔叔/姑姑、4位舅舅/姨媽,平時偶爾有問候和來往。9名親屬打官司想要繼承她的遺產,但主要訴求被法院駁回,大部分遺產被判歸國家所有。
案件落在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人民法庭,法官杜春龍手上。今年3月,我們在法院一間辦公室裏見到杜春龍,他在法院工作了16年,主要審理商業合同、離婚、遺產糾紛等民事案件。因為常年和奔走在熱騰騰的生活裏的人打交道,調解各種糾紛,杜春龍說話非常和善,是一名給人感覺很接地氣的法官。
回憶趙晉案,杜春龍將卷宗在辦公桌上擺開,厚厚的有三大本,主要是趙晉生前的病曆本、9位親屬和她的聊天記錄截圖,證明他們和趙晉的來往和關係。杜春龍解釋說,按照法律,趙晉的遺產應該收歸國有,用於公益事業,但如果存在對她扶養較多的人,也可以適當分給遺產。因此,案件審理的關鍵很明顯——9位親屬對趙晉的生活到底幫扶了多少?
但根據證據和當庭陳述,沒有一位親屬能夠被放在照護者的位置。「沒有付出過多的照護,也就沒有權利繼承過多的遺產。」這是杜春龍決定將價值更高的房產判歸國有的原因。
但判歸國有之後,該怎麽處理?這樣的案例還太新,缺少相應的製度規範和指引,杜春龍說,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在後續執行時也感到困難。
遺產糾紛問題是複雜的,「審判這類案件,也時常給我一種審判人性的感覺。」杜春龍還分享了另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因為涉及金錢、人情與道義,他不僅要了解案件內容、核查事實、理解人性,而且還要在人性、證據和事實之間尋找法律上的平衡。
在趙晉案中,杜春龍也考慮到了9位親屬真實的情義,分配了一些遺產作為鼓勵,「畢竟未來獨身和獨居群體越來越多,任何一個人都可能需要親戚的幫扶。」作為法官,他說法律會維護情義,會看到每一個人真心的付出;作為一位公民,他也希望大家能平和看待這起案件,「親情無法變成計價的籌碼,但也不能用親情去綁架任何一個人。」
以下,是法官杜春龍的講述。
文|程靜之
編輯|李天宇 楚明
短暫的一生,遺留的財產
剛接手這起案件的時候,最讓我唏噓的是趙晉充滿病痛又短暫的一生。
案件證據裏,能看到趙晉生前的多份病曆單:她的家族有糖尿病史,34歲時,她又確診了慢性腎功能不全,持續發展7年之後,到了腎衰竭晚期的尿毒症階段,每周一、三、五需要去醫院做3次透析,腎髒疾病還引發了接近20項並發症,摞在單子上一大串。
帶著這些病痛,趙晉平時隻有一個人生活。她是獨生子女,父母去世很早。根據病曆本上登記的信息,以及親屬的說法,趙晉應該是婚後離異,沒有子女,2019年母親離世後,她就失去了法定意義上的所有直係親屬。
父係這邊,她有5位叔叔/姑姑,母係有4位舅舅/姨媽,平時偶爾和她有一些聯係,有時候陪她去醫院,有時候給她送點想吃的食物,有時候邀請她去家裏過節,一起吃一頓團圓飯。
更多時候,趙晉還是靠自己,雖然患有多種疾病,但好在她還年輕,保持著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經濟也不算緊張,她在一家集體組織工作過,很早辦了病退,每個月有1500元左右的退休金。另外,她還開了一家網店賣水果,一位開出租車的叔叔偶爾會幫她送貨,照顧她的生意。
趙晉雖然每周去醫院規律透析,但獨居還是有一定的危險。腎病引起的並發症——高鉀血症,在醫學上被稱作「隱形殺手」,嚴重時會導致心律失常、肌肉麻痹,甚至是心搏驟停。雖然有藥物可以降鉀,但三分之一的高鉀血症患者會反複發作,而且隨著複發次數增加,複發間隔的時間也會縮短。這種疾病就像埋在趙晉身體裏的一顆「炸彈」,最終也導致了她的死亡,終年隻有41歲零2個月。
短暫的生命就這樣結束了。但問題在於,趙晉留下了一筆遺產,主要包括她的房子、銀行存款和兩份人壽保險,沒有法定繼承人且生前未立遺囑,她的9位叔叔/姑姑、舅舅/姨媽就想來分這些遺產。父係和母係兩邊人對於怎麽分錢出現了分歧:父係趙家人的想法是,幹脆按照人頭平均分,每人分1/9;但母係米家人頭少,認為應該先按家族各分一半,家族裏的人再平均分,這樣一算,相當於趙家每個人分1/10,米家每個人分1/8。但趙家人又不同意了,比例談不攏,於是就來法院起訴了米家人。
2023年11月17日,距離趙晉離世一年多後,她的遺產繼承糾紛問題就在昌平區回龍觀人民法院立案,分派到了我的手上。
和以往遺產糾紛案件最大的不同在於,一是沒有法定繼承人,二是涉及的旁係親屬居然會有這麽多。
《民法典》規定非常明確,配偶、子女、父母是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法律沒有設立第三順序繼承人。因此,趙晉的遺產屬於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況,按法來講,應該收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如果存在對她扶養較多的人,才可以適當分給遺產。
那麽,9位親屬對趙晉的生活到底幫扶了多少?他們主張分配全部遺產是不是合理?具體的比例應該怎麽分?開庭之前,這些問題就擺在了我的麵前。

法官杜春龍受訪者供圖
付出多少照護,獲得多少回報
帶著疑問,我用適用的法條檢索了案例庫,隻找到6起相關案件,每起案情細節都不同,有的不構成立案條件被駁回起訴,有的還在審理過程中,但是沒有收歸國有的先例。
我們就開了一次內部法官討論會:有人覺得,既然是親屬,可以把房產分給他們,銀行存款和人壽保險收歸國有;也有人的觀點是反過來,認為房產應該歸國家,剩下的給親屬。但統一的想法是,既然不是法定繼承人,親屬獲得全部遺產並不合適。
因此,我把民政局追加到了案件裏,歸國有的部分需要由這個部門來管理。至於親屬具體能分到哪個部分,就要看他們當庭舉證的情況,證明他們在趙晉生前盡到多少照護責任,才能在法律上確定他們獲得多少回報。
記得2024年5月開庭那天,9位親屬基本到了現場,趙米兩家人麵對麵坐成了兩排。趙家人作為原告,首先開始了陳述:
趙晉的大姑說,她在趙晉住院時會打電話詢問病情,不定期去她家打掃衛生;二姑說,她兒子處理了趙晉的喪葬事宜;三姑住得離趙晉比較遠,去她家的頻率不定,但每次去都會帶點東西;四叔和趙晉住在同一個小區,有時會陪她去醫院透析,節假日也會邀請她去家裏吃飯;最後一位是五叔,也就是那位幫趙晉運送水果的出租車司機,證明他愛人帶趙晉去香港旅過遊,他也會在緊急時帶趙晉去醫院看病。
5位親屬展開的細節並不多,但他們的總體看法是,對趙晉的照護要多於米家人,而米家則認為,他們提供的幫扶和趙家差不多:
趙晉的大姨也患有糖尿病,透析3年多了,她的配偶作為代表出席,說自己去看望過趙晉,也去醫院裏照顧過;二舅經常給趙晉送想吃的食物,而且他住得離醫院近,有時趙晉去醫院看病會住在他家裏;趙晉曾經視網膜脫落,三姨說,是她帶去看的醫生,沒有退休的時候,她也經常早退去照顧趙晉;最後四舅說,趙晉去哪留的都是他的電話,他也給外甥女送過菜,疫情後去她家不方便,主要是在微信上關心她的近況。
每位親屬都有自己的角度,但除了本人陳述之外,主要還得看提交的證據。隻有那位開出租車的叔叔提供的證據多一些,比如他愛人和趙晉一同去香港的機票,零散的微信紅包記錄,還有趙晉住ICU那次,也是他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的字,證明了他在危急時幫趙晉作過醫療決策。
庭審之外,我也去走訪過趙晉生前居住地的居委會,工作人員說,他了解到趙晉能夠靠自己生活,發病一般也是自己去醫院,嚴重時才需要親戚的幫助。對於一日三餐和生活物品的購買,趙晉有時會點外賣,有時親屬也送一些。
但總的來說,沒有一位親屬承擔過明顯的照護工作,這也讓我確定,9位親屬都不足以被放在照護者的位置,也就沒有權利繼承趙晉過多的遺產。

圖源劇集《遺產偵探》
收歸國家,然後呢?
第一次庭審結束後,我們接下來的主要工作是,去銀行確認趙晉名下究竟有多少遺產。
在這之前,親屬對趙晉銀行賬戶裏的存款數目也是未知的。案件第二次在線上開庭,主要確認存款和人壽保險的具體數額。案子沒有當庭宣判,大概半個月後,9位親屬以判決書的形式知道了結果:綜合案件情節和法律規定,趙晉的房產判歸了國家,銀行餘額和人壽保險等分配給9位親屬,從證據上看,開出租車的叔叔給趙晉提供了最多的幫扶,應當繼承這部分遺產的20%,其他親屬分別繼承10%。
判決出來之後,其中一位當事人的家屬給我打過電話,能夠感覺到,兩家人對結果都不是很滿意,主要不認同房產收歸國家,但兩家人都沒有再提出上訴,判決因此就生效了。
這起案件結束之後,上海緊接著也出了一起相關案件:那是一位獨居老人,3年前在家中猝死,留下百萬元財產和一套房產,同樣沒有法定繼承人,沒有遺囑,法院指定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老人的堂弟就去起訴了民政局,他舉證說,大概每周會去看望一次老人,有時候老人癲癇發作,他也提供了相應的照護,居委會對此出具了相關證明。法院考慮到堂弟對老人的幫扶程度,最後把老人的存款和保險金判給了堂弟,房產收歸國家。
我和承辦這起案件的法官沒有過任何交流,但最後做出的判決差不多,也進一步說明,我在趙晉案件中對於法條的理解和使用是適當的。
法院判決生效之後,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可以主要用於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以及教科文衛等公益事業。
在這個時代,獨身和獨居已經成為一種處境,引發的相關問題在法律上慢慢顯出端倪。未來,我們或許會接到越來越多沒有繼承人的遺產糾紛案件,當然,許多製度建設也會跟進時代的變化。
但是,在部分遺產繼承案件中,父母去世之後,獨生子女即便作為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去銀行、不動產登記中心等機構辦理業務時,還是會遇到一些阻礙,因為這些機構不具備核查ta們和逝者是什麽關係的職責,單憑戶口本、身份證,不好直接判定ta們是否能夠繼承遺產。這時候,還是需要一個審判機關站出來,用法律文書的形式確認,機構才好根據生效文書執行相應的手續。
所以,最好的方式還是立生前遺囑,特別是公證過的遺囑,不管是銀行、不動產登記中心還是車管所,都可以根據公證遺囑辦理業務,不需要再走法院這一趟流程。
其實對於老百姓來說,立遺囑可以有不同的形式,比如手寫遺囑,帶有落款、手印的打印遺囑,至少有兩位見證人在場、別人代替書寫的遺囑,如果情況比較緊急,還可以是錄音、錄像遺囑,隻要能證明是本人在意識清醒情況下做出的決定,就會被法院采信。
立遺囑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但在我們的文化中,老百姓對於死亡的探討、遺產的處理都思考得太少了,了解也太少了,大多數想法都是順其自然。就拿趙晉的情況來說,有家族病史,又確診了那麽多病,就可以提前做相應的遺囑準備,這樣在發生變故的時候,她的9位親屬就不至於因為糾紛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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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見人性的證據
遺產糾紛問題是複雜的,審判這類案件,也時常給我一種審判人性的感覺。
我2010年從中國政法大學畢業,從審判員到一級法官,至今已經16年了。法官在英文裏的詞匯是「judge」,原來在學校學習法律的時候,也覺得這是一個判斷的身份,隻要證據擺在那兒,把事實核查清楚,用適用的法條下結論就行。但是進了法院之後,才發現法官工作最難的部分,不僅要了解案件的內容,調查清楚事實,了解人性,而且還要在人性、證據和事實之間找到法律上的平衡,這是工作後才慢慢體會到的事。
記得剛開始當助理審判員的時候,我聽老法官講課,有一個很大的啟發:接到一個案件之後,需要了解當事人是什麽背景,在庭上是什麽表現,是一個比較誠實的人,還是比較虛浮的人?哪怕這些信息跟案件沒有直接關聯,也有助於我們在內心構築起一個「人」的具體的形象,特別是在充分照見人性的遺產糾紛案件裏,有時候甚至能厘清案情的模糊點,影響到最終的審判。
我之前還判過一個遺產繼承案,逝者馬老伯生前結婚生過一個女兒,後來他因為故意傷害罪判了刑,出獄後身患重病,妻子和他離異帶走了女兒。多年裏,馬老伯沒有工作能力,平時和弟弟一起生活,經濟接濟、生病就醫、喪事操辦都依靠弟弟。馬老伯的女兒當時還沒有成年,她對父親沒有感情,從來沒去看過父親,甚至病重在醫院時也沒有去探望。但要繼承馬老伯的房子時,他的女兒出現了。
馬老伯的女兒在庭上基本沒有說話,都由律師陳述,但馬老伯的弟弟沒有請律師,他說話嗓門很大,對方一說到他不服的地方,就立刻站出來反駁,話語激動但很樸素,認為他付出了很多,應該得到遺產。雖然馬老伯弟弟不是那麽遵守法庭秩序,但是你可以感受到他的情緒,情緒也反映了一部分事實。
這起案件證據裏,有一份馬老伯簽字的遺囑,是他躺在病床上彌留之時,弟弟見到情況緊急,就準備好了一份文本,又找來兩位見證人,一位見證人向馬老伯宣讀遺囑,內容是所有遺產歸弟弟這邊所有,沒有給他的女兒,讀完之後協助馬老伯簽了字。另一位見證人全程錄了視頻,可以看到馬老伯精神狀態很不好,有時候有模糊的回應,但沒辦法進行完整的語言表達,很難判斷他是否聽清了遺囑的內容。
對於那份遺囑,我的考量是,馬老伯的弟弟肯定有心了解過法律,否則一般人也不知道要找見證人錄像,但錄像也反過來證明了馬老伯當時的意識並不清醒。這種情況下,我把那份遺囑給否決了,還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判決,但考慮到弟弟對馬老伯生前的照顧,也要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平衡,盡可能給弟弟多一些份額。
回到趙晉這個案件,其實也能看見人性裏利己的一麵。比如在證據清單裏,有親屬為了證明幫扶,提供了給趙晉轉賬500元的記錄,但那筆錢其實是趙晉母親去世時的慰問禮金;還有親屬說,為趙晉交過水費、物業費,但看開票的日期,是趙晉去世之後才補交的,而且物業費還出自趙晉自己的死亡撫恤金。
在判決書裏,我有一句話這樣寫,「應當區分扶養行為與情誼行為,扶養指的是經濟上的資助與生活上的扶助,情誼行為非參與遺產分配的基礎。」兩者在法律上雖然沒有界定,但法官會有基本的對人情的理解,比如逢年過節走動、長輩去世的紅包慰問,屬於正常的親情往來,而不是照護付出,即便把證據呈到法庭上,也不會作為分配遺產的參考標準。這是法律對一個人最本能的情感和道義的維護。
但另一方麵,如果一個人發自內心地付出,法律也不會看不見,比如趙晉的親戚們平時給她送東西吃,帶她去醫院,對她的感情是真實的,也是可貴的,並不是為了日後分得什麽才去做的,如果真的一開始奔著這個去,證據肯定不止這麽一點了。

庭審現場受訪者供圖
趙晉案件的新聞出來之後,我關注過大家的評論,有人會去負麵評價趙晉的9位親戚,覺得他們為了爭取更多的利益,把親情作為計價的籌碼,反而讓親情變得淡漠。但我希望,更多人能夠平和看待這件事,沒必要過多苛求這些親戚們,因為我們不能用親情去綁架任何一個人,他們也已經做了超出法律規定應做的事。
因此在判決上,9位親屬雖然不必然分得遺產,但還是要對他們的行為作出鼓勵,畢竟未來獨身和獨居群體越來越多,任何一個人都可能需要親戚的幫扶。
事實上,9位親屬各自分到的遺產並不多。趙晉雖然留下了5張銀行卡,但餘額分別是1.12元、5.91元、13.78元、4222.92元、20447.61元。最後一張卡因為賬戶轉賬異常,不做分配處理。另外一筆撫恤金7萬多元,按判決每位親屬分得8000多元,但有一部分已經用作趙晉的喪葬費。
價值高一些的就是100多萬元的兩份人壽保險,如果正常賠付,開出租的叔叔能分得20萬元,其他親屬分得10萬元,但扣除高昂的律師訴訟費之後,大部分親屬最後得到的就是幾萬元,不如他們最初預想的那麽多,但這就是這起案件耗時1年,親情經受法律審判和金錢考驗後最終的結果。
趙晉女士一生留下來的東西本來不多,我們做的這一切,都是希望她留下來的每一分錢都能夠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否則對她來說是不公平的。
法律能夠關注到普通人的生,也能關注到普通人的死。作為法官,我希望關於趙晉女士遺產的後續執行能夠盡早塵埃落定,也是法律彰顯的對她短暫生命的交代,對一個逝者的尊重,以及死亡發生之後,法律依然能夠盡最大程度維護一個人最基本的權利和價值。

圖源劇集《人生刪除事務所》
(注:文中趙晉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