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反對《審判長答記者問》這個通報形式,認為是一種法官的自我辯護,程序上有問題。可如果考慮到許多大案要案,不是署名審判長一人的判決,是審委會的集體決定,“審判長”答記者問就可以作為法院對外釋法的方式,也有其實際價值。
山西大同市中級法院在維持“訂婚強奸案”一審判決後,也采取了《審判長答記者問》這個文體,用意也在此。對於這麽一個不公開審理的案子,“審判長”披露了諸多事實信息,回答了強奸罪構成的證據情況,還解釋了案件審理的相關背景。
從16日宣判至今的兩天裏,二審判決即審判長答疑都未能止息紛爭,席某某強奸罪的罪名頗受指摘。“審判長”為了保護個人隱私而選擇的案情披露方式,未能說服很多男性圍觀者——“審判長”盡可能披露的核心定罪依據,被這些人用來編織聳動言論。
他們認為,受害者處女膜完整就說明強奸罪名不成立,盡管“審判長”早已普過法,它的完整與否不是肯定或否定強奸罪行的依據。但這些人在互相強化這樣的意見:隻要受害者處女膜完整,就不存在強奸行為,就不該以強奸論處。
那些擔心《審判長答記者問》或妨礙程序正義的人可以放心了,這種信息披露方式“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就此公布於眾的一些證據信息,成為延續一直籠罩在此案上的輿論審判的動力,繼續強化偏激的、男凝的輿論視角對這一案件的挑刺。
不需要多少法律知識,如果“審判長”披露的證據確鑿,席某某被判處強奸罪是沒有問題的。用強奸既遂還是未遂來挑剔罪名,有混淆視聽的嫌疑。而一些法學教授、專業律師對這一失焦點的鼓噪,鼓勵了某些更不堪的立場與荒唐的觀點。
有論者認為,山西“訂婚強奸案”造成了有害的社會影響,導致了男性恐慌,引發了“婚戀信任危機”。這樣的判斷過於冒失,也很冒犯,不禁讓人懷疑:一個什麽樣的男性,才能共情一個強奸犯,並從他被判強奸罪的判決中感到恐慌?
大同中院的判決重申了強奸罪的定罪依據,劃出了訂婚彩禮也無法超越女性性同意的一道紅線。如果“男性恐慌”指的是對罪與非罪的那條界線的恐慌,那如此“恐慌”的男性多多益善。通常在這樣的場景下,男的恐慌程度尚未達標,還有進步空間。
“男性恐慌論”不是一個法律辯論題,而是一道議輿論引導題,非常尷尬且奇妙地擊中了某些腐敗的男本位思想——好像是,司法機關利用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個案判決,要向社會傳達法律訊息,而有些男的竟然認為自己的“恐慌”才是法庭要關注的重點。
通過評論區發言可知,所謂“男性恐慌”的邏輯起點,是怕在金錢為基礎的男女關係中,男的被女的“仙人跳”,從而失去金錢也失去自由。男性恐慌論的本質,是把男女關係視作一種交易行為,認為隻要付錢了,就享有對女性的自由交配權。
不需要多少新聞儲備就能看到,這種“男性恐慌”理論與人口販賣理論如出一轍,運行在諸如鐵鏈女那樣的殘酷事件中。當一些男性為席某某打抱不平時,他們不是站在真正的法律商榷位置,而是以恐慌為名發表了“我也要有個鐵鏈女”的宣言。
說大同訂婚強奸案判決會造成“婚戀信任危機”,同樣經不起稍微周全的辨析。假如一個男的有幸處在婚戀中,卻認為會因性行為而被伴侶狀告強奸,還得不到司法救濟,就此心驚肉跳——那最好的選擇是趕緊斷絕這種危險關係,而非繼續鋌而走險。
迥異於強奸罪對女性造成的身心創傷,當某些男性大談“男性恐慌”“婚戀信任危機”時,重點並不是他們受到想象中的傷害,而是失去他們用暴力甚至罪行也無法挽回的控製力。假如女性聽憑他們擺布,他們手裏攥著鐵鏈或鎖匙,他們就不會恐慌,也沒有危機。
從各方麵看,山西訂婚強奸案的判決都在日益泛濫的訂婚彩禮衝突中,乃至形形色色的社交場景,強調了法的存在、法的裁量以及罪的懲罰。一些人感到恐懼,本來是好的開始。但從一些論調看,有人不是用恐懼來修身養性,而是抨擊它妨礙了恣意任性。
相信持有“男性恐慌論”的一些人,也曾對鐵鏈女事件義憤填膺,可當男性能用金錢交易掌控女人的這一本質,轉移到相對正常的男女關係中,他們就無從辨認了。鐵鏈女無法反抗,山西訂婚強奸案中的受害者反抗了,卻遭“男性恐慌”論圍攻。
山西訂婚強奸案的判決,正在社會領域及輿論形勢上產生正麵效果。如果判決真的造成部分男性恐慌,豈不正是他們提高男德的機會?婚戀關係中的信任危機,單靠男的手握鐵鏈是解決不了的——而當一個男的信從“男性恐慌”論的蠱惑時,他可能踏上了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