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詳答“訂婚強奸案”,汙名女方的該好好看看
四環青年
2025-04-16 10:18:53
本案輿論影響很大,本案審判長在答記者問中,首先否認“輿論幹擾司法”的存在,接著說了很有水平的話,“接受輿論監督和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並不矛盾”。
文?| 張彥宗
社會影響很大的“山西訂婚強奸案”經過不公開二審庭審,4月16日在大同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駁回席某某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的強奸罪罪名及三年有期徒刑量刑。
席某某當庭提出申訴。宣判日當天,除了判決結果,人民日報還刊發了本案審判長的答媒體問,詳解輿論關切。
2023年1月30日,席某某與被害人經當地婚介機構介紹認識後確定戀愛關係。
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次日下午席某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山西陽高縣法院做出上述一審判決。
經媒體報道,輿論對這起“訂婚強奸案”有廣泛爭論,同情男方的聲音很多,對女方行為有汙名化譴責。
二審審判長的詳細應答,是兩年以來官方麵對社會關切的最詳細回應。據審判長介紹,男方席某某在事前、事中、事後三個階段的表現,符合“違背婦女意願”的強奸罪構成要件。
考慮他主動到案接受調查,有悔過表現,且犯罪情節較輕,本來有機會判緩刑,但因為其堅持不認罪,拒絕接受社區矯正,所以二審維持了原判。
審判長的這番解釋,打消了很多人對本案強奸證據不足的疑慮,爭取到相當大的輿論轉向,但仍有部分人——基本是男性網友——堅持認為這樣的判決有利於他們口中的“撈女”,會讓一些女的借訂婚布設勒索錢財的套路。這樣的成見很難被以案說法改變。
本案中,被害人曾告誡席某某,成婚前不發生性關係。
後者強奸、得逞後控製女方,都留下被害人強烈反抗證據,包括人證、物證、強拉硬拽被害人的電梯監控視頻等。
這些證據對判斷此案性質很重要,可有的證據在前期輿論中沒被披露,有的在男方母親單方麵披露後被厭女氛圍利用並誤導。
在此之前,男方母親極力讓外人相信自己的兒子是無辜的,女方騙財不成才報案,直接推動了輿論的厭女情緒。
女受害人一家拒絕媒體采訪,以及案情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客觀上加重了大眾的懷疑。
在審判長詳細解釋後,很多人認為,輿論對席某某一家的同情被濫用了,女方不說話不代表席某某的犯罪行為不存在,以情代法的大眾立場對受害者有些殘忍,而許多對所謂“撈女”的批判,欠缺事實基礎。
比如“女方要求房本加名”,審判長指出,這是女方家屬為顧及受害者臉麵提出的要求,並不是“以報警為要挾索要財物”。
而且女方在法院立案後就將彩禮退還中介,男方這邊拒絕領取——哪怕東西都交到法院,席某某母親都不接受,卻提出返回彩禮的訴訟請求。
另外,法院查明,被害人沒有婚史,通過婚介機構兩次相親,第一次未成功,沒有涉及彩禮,第二次即與席某某相親,被害人不存在騙婚情形。
資料圖
此案的普法點有很多。比如,二審前,男方家屬向社會傳播“女方處女膜未破裂”等個人隱私信息,讓很多人誤以為女方撒謊或男方強奸未遂。
對此,二審審判長提到,處女膜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認強奸罪行的依據。
而最大的普法價值則是強調“訂婚不等於性同意”這條紅線。輿論反響越大,普法越能讓更多人知法守法。
有人擔心會有不法之徒利用訂婚套路來詐騙男性,從諸多騙婚女被懲處的案例看,司法機構對這一詐騙模式有明確甄別與懲罰,這種擔憂實屬矯情。
與一些憂心忡忡的憤怒男性不同,對於本案的強奸罪判決及量刑,絕大多數女性都持歡迎態度。
女孩子們受到了鼓舞,不僅僅是因為法官替本案受害者洗脫了“撈女”的汙名,判決本身還反擊了那種以為訂了婚或給了彩禮就能“合法強奸”的錯誤認知,讓法律成為女性性同意權的靠山。
本案輿論影響很大,本案審判長在答記者問中,首先否認“輿論幹擾司法”的存在,接著說了很有水平的話,“接受輿論監督和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並不矛盾”。
如果說審判長釋疑解惑主要是麵向公眾的,那這位法官對輿論與審判關係的看法值得讚賞——盡管二審結果無法完全平息爭議,可隻要司法人員恪盡職守,一個有異議的輿論也屬正常。